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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风刮飞遮阳伞 刺伤眼睛摊主赔
经典案例
元先生在某县城老农贸市场租了一摊位做些小生意。2014年7月2日下午5时许,元先生正准备收摊时,突然看到一把遮阳伞飞来,伞尖直接刺入他的左眼内侧。此后,元先生被紧急送往医院治疗,经鉴定,元先生构成八级伤残。原来,遮阳伞是附近路边摊主陈先生的。陈先生夫妇离开时,将摊位交给只有10周岁的未成年女儿看管,事发时陈先生并不在场。事发后,陈先生给付元先生家人3000元后便拒绝给付后续费用。陈先生认为,伞是被突发强风吹过去的,导致元先生受伤属不可抗力。为此,元先生将陈先生告上法庭。
法槌定音
法院审理后认为,陈先生主张的不可抗力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对元先生的损害承担侵权赔偿责任。2015年6月,法院判令陈先生赔偿元先生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5万余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5000元。
法律解析
不可抗力,是指人们不能预见、即使能够预见也无力避免或阻止的客观情况。本案中,由于陈先生夫妇离开摊位时没有固定好或收起遮阳伞。而是将摊位交给只有10周岁的未成年女儿看管,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风吹伞飞,刺伤被害人元先生眼睛,存在过错,并非不可抗力。根据《侵权责任法》第85条的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同时根据本法第16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故法院依法判令陈先生赔偿元先生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5万余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5000元。
法条链接
《侵权责任法》第16条、第85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