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姓生活常见案例大讲堂:人身损害赔偿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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染发过敏致人亡 美发店担责赔偿

经典案例

丁某前往当地一美发店染发,却不料因染发剂造成过敏,并引起肝功能损害最终导致其死亡。被告胡某、钱某系夫妻,两人开了一家美容美发店。2007 年8月,丁某到两被告开设的美发店染发。染发前未做皮试,染发后丁某颜面、颈部及上肢均出现皮疹、肿胀、剧痒症状,经当地乡村医院诊断为过敏性皮炎,后赴绩溪县人民医院、芜湖弋矶山医院治疗,诊断为肝功能损害、染发剂过敏。2007年12月,丁某经治疗无效死亡,因对赔偿事宜协商未果,丁某的子女将两被告告上法庭。

法槌定音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丁某作为消费者到被告处染发,出现过敏性皮炎、染发剂过敏等症状,被告作为经营者,提供的服务造成消费者丁某人身损害,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据此,法院判决被告胡某、钱某赔偿死者家属人民币1.7万余元。

法律解析

本案虽然没有提及产品的质量问题,但涉及的仍是产品侵权法律关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条第1款规定,国家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因该美发店的经营者给消费者丁某使用染发剂造成过敏,并引起肝功能损害而导致其死亡,实在令人无法容忍。而这一结果的发生又与该美发店没有给受害者进行皮试存在因果关系,根据《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的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承担民事责任。故该美发店的胡某、钱某夫妻对丁某的死亡依法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条,《民法通则》第106条、第119条,《侵权责任法》第6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