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洗澡溺水亡 同伴被判担责任
经典案例
2011年12月30日,开汽车修理厂的老板石某请来8个朋友吃饭,为答谢朋友们一年来对其生意的照顾。席间,石某滴酒未进,其他朋友酣吃畅饮,共喝了三瓶干白葡萄酒、9斤黄酒,其中陶某喝了2斤黄酒。席后,有人提议去洗浴中心洗澡,石某就开车送陶某等4人去洗澡,并交代他们要照顾好已醉酒的陶某。然后折回饭店送其他人回家。到洗浴中心后,陶某已醉得不省人事,在大厅摔倒后被同伴扶到了沙发上。而后同伴有的洗澡、有的打电话,并未给予陶某悉心看管、照顾。后陶某掉入洗浴中心外的河中溺水身亡。
法槌定音
法院经审理认为:陶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晓醉酒可能对其意识及行动能力产生影响,但仍过量饮酒致酒醉后失足落水身亡,其应当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共同参与饮酒的人一般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按照共同饮酒的生活常识和行为人应尽的注意义务,未将醉酒者安全送达或未尽合理的照顾义务,均可判定行为人有一定过错。本案中,被告石某未喝酒,意识清醒,在明知陶某醉酒还将其送去洗浴中心并托付给同样饮过酒的三被告,对陶某的死亡存在过失。共同饮酒人之间具有相互提醒照顾义务,其余三被告在陶某酒醉无法洗澡的情况下,既未通知石某送其回家,又未给予照顾,仅将其留在了洗浴中心的沙发上,其行为与基本的善良风俗和道德要求相悖,故对陶某的死亡存在一定的过失。
2012年12月,法院判决:送死者陶某去洗浴中心的被告石某承担原告损失4%的赔偿责任,即36430.35元;和陶某一起在洗浴中心的三被告对原告损失各承担2%的赔偿责任,即18215.17元;另4名共餐但未参与洗澡的被告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解析
本案死者的家属将共同饮酒的8名同伴告上法庭,为什么另4名未参与洗澡的被告不承担赔偿责任?共同饮酒人的行为没有过错,一般是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判定共同饮酒人的行为有无过错,按照共同饮酒的生活常识和行为人应尽的义务,对强迫性劝酒、明知对方不能喝酒仍劝其喝酒、酒后驾车不劝阻、未将醉酒者安全送达或者未尽到合理的照顾义务,均可以判定行为人有一定的过错。因本案无法认定是否有劝酒行为,而导致陶某死亡的原因主要是由于石某送陶某洗澡及参与洗澡的朋友没有照顾好陶某,存在一定的过失所致。故根据《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1款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同时根据本法第12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9条的规定,法院对本案作出了上述判决。
法条链接
《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1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9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