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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时间兼两职 劳动合同属无效
经典案例
2003年11月,许某应聘至某宾馆从事烧锅炉工作,工作时间为隔一天上一天班。2006年年初,许某又与S大酒楼签订劳务合同,也系从事烧锅炉工作,合同期限系200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其在S宾馆上班期间,由他人代其到S大酒楼打卡签到。2006年9月,S大酒楼发现许某兼职情况后,将其解聘。12月底,劳动仲裁委员会驳回许某的仲裁申请后,许某起诉到法院,要求S大酒楼支付合同违约金等共计9000余元。
法槌定音
法院经审理认为,许某与某宾馆建立劳动关系后,已不具备在同一劳动时间内再次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因此其与S大酒楼签订的劳动合同实属无效。鉴于其确为S大酒楼提供了一些劳动,酌情也应获得适当报酬。2007年3 月28日,法院判决被告S大酒楼支付原告许某1189元的劳动报酬和服装费等费用。
法律解析
本案中,许某已与某宾馆建立劳动关系,又在同一劳动时间内与S大酒楼签订劳动合同,该酒楼发现许某兼职情况后,将其解聘。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4项规定,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同时根据本法第28条规定,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故法院依法对本案作出了上述判决。
法条链接
《劳动合同法》第28条、第39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