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姓生活常见案例大讲堂:劳动纠纷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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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退返聘生纠纷 按劳务关系处理

经典案例

2009年12月,李某快到退休年龄时,因患有疾病从原工作单位申请了提前退休。后因生活所迫,于2010年4月与某公司签订聘用合同,在该公司从事检修安装工作。2014年3月,李某在乘坐公交车上班途中突发疾病,入院治疗了一个月,并因此事与用人单位发生纠纷。2014年5月28日,经劳动争议仲裁,仲裁委以原告李某已于2009年12月办理了病退手续,并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根据相关规定,原告李某已不是适格的劳动关系主体,与被告某公司发生的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对原告李某的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不予受理。原告李某遂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其与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法槌定音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7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因此,原告李某与用人单位某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2015年4月,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李某与用人单位某公司之间确认劳动关系之诉。

法律解析

《劳动合同法》第44条第2项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本案中,原告李某于2009年12月已因病提前退休,并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7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因此,原告李某与用人单位某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故法院依法驳回了原告李某要求确认其与该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诉讼请求。

法条链接

《劳动合同法》第4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7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