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姓生活常见案例大讲堂:债权纠纷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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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条并非是欠条 三万元钱打水漂

经典案例

家住重庆的江某到福州做生意,认识了装潢材料批发商陈某。2006年起,江某便经常在陈某处购买装潢材料,因为资金紧张,时常写下欠条,但事后都支付了欠款。2012年11月5日,陈某持一张“收条”将江某起诉到重庆市长寿区法院,要求江某立即支付该笔款项。陈某诉称2006年9月19日,江某在其处购买了价值3万余元的胶合板600片,并写下收条:“今收到陈某胶合板600片”。收条落款处有其签名。陈某称当时觉得应当写“欠条”比较妥当,不过考虑到江某是朋友就没说什么。但之后陈某催收该笔款项时,江某却一拖再拖,直到最后不认该笔款项。在法庭上,江某对该笔款项予以否认,辩称已经支付了该笔款项。审理中,法官向陈某释明仅凭“收条”不能证明江某欠款,但陈某无法提供其他有效证据。

法槌定音

法院认为,陈某提交的“收条”仅证明江某收到胶合板的事实,不能直接证明江某欠付货款,2013年4月,法院依法驳回了陈某的诉讼请求。

法律解析

欠条和收条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欠条表明债权债务关系,是立据人偿还债务的凭据;收条是证明立据人收到财物的事实凭据。本案中,由于原告陈某向法院提交的收条,只能证明被告江某曾经收到过该批货物,并不能证明江某欠付货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因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故法院依法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