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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忙着看商铺 三岁儿子溺水亡
经典案例
陈女士与丈夫在某地承租经营一家商铺,育有3个孩子。2011年7月4日下午,夫妻俩把最小的儿子小良带到了店铺。3岁零8个月的小良趁父母不注意溜出店外玩耍,穿过马路走到对面的某公司宿舍大院的景观鱼池边,不幸溺水身亡。夫妻俩把宿舍大院所属的企业和物业管理公司告上了法庭。
法槌定音
法院审理后认为,小良的父母没有对孩子进行有效看护,未尽到监护义务,对其儿子的死亡存在一定过错;宿舍大院的景观池设计存在一定安全隐患,物业管理公司在管理中存在漏洞,未能发现幼童在无成年人陪同的情况下在大院内景观鱼池边玩耍并予以制止,也应承担责任。法院酌情判定小良的父母承担50%的民事责任,宿舍大院物业管理方承担30%的民事责任,大院所属公司承担20%的民事责任。
法律解析
本案的原告夫妇因忙于自己的商铺,而导致其3岁儿子不幸溺水身亡。根据《民法通则》第18条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同时,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7条的规定,故法院依法对本案作出了上述判决。尽管如此,可是这个幼小的生命却永远地离开了人间。希望所有家长务必要处理好事业与监护好子女的关系,将保证子女的安全放在首位,认真履行自己的监护责任,万万不可粗心大意。
法条链接
《民法通则》第18条,《侵权责任法》第37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