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喷泉击伤十龄童 家长也应担责任
经典案例
2007年8月13日傍晚,某广场喷泉水柱突然射出,将正在游戏的小波击倒在喷泉池中。不幸被喷泉水柱击穿结肠,随后,小波的父母一纸诉状将广场喷泉管理者某公司告上了法庭,索赔近6万元。
法槌定音
法院审理后认为,喷泉水柱击伤人事件较为罕见,社会公众对喷泉水柱的危险程度缺乏认知力,被告某公司有义务向游人宣传喷泉的危险性,并劝阻游人进入喷泉区域。由于某公司没有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导致了小波受伤,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此外,小波才10岁,他的父母允许其在喷泉区域等并非玩耍嬉戏的地方游玩,也存在一定过错。2007年12月14日,法院判决某公司承担治疗等费用的80%,赔偿小波父母各项损失22000元。
法律解析
本案中,由于某资产管理公司没有向游人宣传喷泉的危险性,并劝阻游人进入喷泉区域,也没有张贴警示标志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导致10岁儿童小波被喷泉水柱击伤的损害后果,应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小波的父母因对喷泉水柱的危险程度缺乏认知能力,允许儿子在喷泉区域嬉戏玩耍存在过错,也应承担相应的损害责任。根据《民法通则》第106条、第18条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故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当今越来越多的喷泉呈现在各大城市的广场中央,成为一道美丽的风景线,但也存在着一定的安全隐患,必须引起各管理单位的高度重视,加强管理,确保安全,以避免类似的事故再次发生。
法条链接
《民法通则》第18条、第10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26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