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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庆典放鞭炮 七岁男童被炸伤
经典案例
2011年9月23日,朱某为儿子朱某某与儿媳柯某举办结婚庆典。7岁的小男孩王某随同家人参加婚礼时,不慎被鞭炮炸伤了右眼。王某的家人认为,孩子受伤是因为婚宴的组织者没有做好安保措施而导致的,于是向对方索赔。对此,朱某认为,现场为确保安全,鞭炮燃放点离最近的坐席有20多米远。庆典酒席分上午、下午两席,朱某及其他过来帮忙的亲朋好友一直忙到晚上,整个婚礼庆典过程未发现有异常事情发生。朱某某和柯某则表示,他们并非结婚庆典活动的组织者,据此,他们作为本案当事人不适格。
法槌定音
法院审理认为,在公共场所组织活动,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案历经一审、二审,2013年7月,法院判决新婚夫妇家承担60%的赔偿责任,赔偿王某3.5万余元。
法律解析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7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朱某在为儿子朱某某与儿媳柯某举办结婚庆典时,在婚宴中燃放的鞭炮致王某眼睛受伤,没有证据证明其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其三人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同时,根据《侵权责任法》第26条规定,王某系未成年人,其父母也未证明其已尽到完全监护责任,故王某的父母在该事故中也存在过失,应自行承担部分责任。据此,海口中院酌情判决朱某、朱某某、柯某共同承担60%的赔偿责任,向王某赔偿3.5万余元。
法条链接
《民法通则》第18条,《侵权责任法》第16条、第26条、第37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