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案件办案策略与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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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理论概述与实务指引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是指未完成一定的形式要件的土地出让行为对合同效力产生的影响所发生的纠纷。根据我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是不动产物权的变动,应经登记方能发生物权变动的效果。因此仅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不发生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效力,但作为土地使用权变动的原因行为,在土地使用权一级开发市场及房地产开发市场等以土地开发为主的市场交易中,关于土地使用权出让的纠纷多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

一、土地使用权合同签订应注意的问题

(一)出让合同的签约主体要适格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签署主体关系出让合同的效力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11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应当按照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出让方)与土地使用者签订”。但是,在土地出让过程中曾经大量存在以某些管委会、镇政府等名义签署的情形。因此,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往往会导致合同无效的后果。

(二)出让期限要按土地用途确定

土地出让合同的期限不是随意约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12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一)居住用地七十年;(二)工业用地五十年;(三)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四)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五)综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对于不同用途的土地,要严格按照上述规定予以约定出让期限,否则存在合同被认定为无效的后果。

(三)土地出让批准手续的办理

土地使用权出让批准手续的办理,包括土地出让方案的制定、审批、实施分属于不同的权责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10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12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地块、用途、年限和其他条件,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城市规划和建设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共同拟定方案,按照国务院规定,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土地管理部门实施,直辖市的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行使前述规定的权限,由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四)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的选择应合法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对于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方式,包括协议、招标、拍卖、挂牌四种方式,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13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13条明确规定了土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采取协议、招标、拍卖的方式,且规定对于商业、旅游、娱乐和豪华住宅用地,有条件的,必须采取拍卖、招标方式;没有条件,不能采取拍卖、招标方式的,可以采取双方协议的方式。而对于挂牌这种出让方式,则规定于《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第3条及《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之中,在实际的土地使用权出让中,经营性用地通常采用招拍挂的出让方式,特别是村集体经济发展用地,只要涉及商住,都要公开招拍挂出让,而不能协议出让。

(五)土地出让金要按时支付

土地使用者应按时支付支付土地出让金,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16条的规定,土地使用者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时限支付土地出让金(前者规定支付出让金的时间为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六十日内,后者规定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否则出让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请求违约赔偿。

而对于出让方来说,在土地使用者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其必须提供出让的土地,否则土地使用者同样有权解除合同,此时作为出让方的土地管理部门应返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且土地使用者还可以请求违约赔偿。

至于土地出让金的用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19条的规定,土地出让金应当全部上缴财政,列入预算,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土地开发。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上缴和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根据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签订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出让是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二、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方式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采取下列方式:(1)协议;(2)招标;(3)拍卖;(4)挂牌。其中,协议方式属于协商方式,招标、拍卖、挂牌三种方式属于公开竞价方式。[1]

(一)协商方式

所谓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国家以协议方式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按照《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的相关要求及精神,以协议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注意以下问题:

1.协议出让方式的适用条件

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除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外,方可采取协议方式。

在公布的地段上,同一地块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的,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方可按照本规定采取协议方式出让;但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除外。

同一地块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采取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

2.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要求

以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金不得低于按国家规定所确定的最低价。协议出让最低价不得低于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征地(拆迁)补偿费用以及按照国家规定应当缴纳的有关税费之和;有基准地价的地区,协议出让最低价不得低于出让地块所在级别基准地价的70%。低于最低价时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据此拟定协议出让最低价,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由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3.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的编制与审批分属不同权责机关

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国家产业政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城市规划和土地市场状况,编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应当包括年度土地供应总量、不同用途土地供应面积、地段以及供地时间等内容。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经批准后,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土地有形市场等指定场所,或者通过报纸、互联网等媒介向社会公布。因特殊原因,需要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进行调整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并按照前述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

4.提出用地申请应遵循一定的要求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公布后,需要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可以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在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时限内,向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向用地申请。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公布计划接受申请的时间不得少于30日。

5.协议出让土地方案由相关部门制订

对符合协议出让条件的,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等有关部门,依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城市规划和意向用地者申请的用地项目类型、规模等,制订协议出让土地方案。协议出让土地方案应当包括拟出让地块的具体位置、界址、用途、面积、年限、土地使用条件、规划设计条件、供地时间等。

6.协议出让底价的确定由有权机关负责

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拟出让地块的情况,按照《城镇土地估价规程》的规定,对拟出让地块的土地价格进行评估,经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集体决策,合理确定协议出让底价。协议出让底价不得低于协议出让最低价。协议出让底价确定后应当保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泄露。

7.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签订应遵循一定的步骤

协议出让土地方案和底价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意向用地者就土地出让价格等进行充分协商,协商一致且议定的出让价格不低于出让底价的,方可达成协议。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协议结果,与意向用地者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签订后7日内,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协议出让结果在土地有形市场等指定场所,或者通过报纸、互联网等媒介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公布协议出让结果的时间不得少于15日。

8.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取得应符合一定条件

土地使用者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付清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依法办理土地登记手续后,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9.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处理

以协议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需要将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改变为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途的,应当取得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部门的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按变更后的土地用途,以变更时的土地市场价格补交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二)竞价方式

土地使用权出让的竞价方式包括招标出让、拍卖出让和挂牌出让。根据《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第2条的规定,招标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出让人)发布招标公告,邀请特定或者不特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参加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投标,根据投标结果确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行为。拍卖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出让人发布拍卖公告,由竞买人在指定时间、地点进行公开竞价,根据出价结果确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行为。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出让人发布挂牌公告,按公告规定的期限将拟出让宗地的交易条件在指定的土地交易场所挂牌公布,接受竞买人的报价申请并更新挂牌价格,根据挂牌期限截止时的出价结果或者现场竞价结果确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行为。以招标、拍卖和挂牌出让竞价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注意以下问题:

1.竞价方式的适用情形

一是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其中工业用地包括仓储用地,但不包括采矿用地;二是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

2.土地使用权出让年度计划、出让方案及出让文件的编制应由有权机关负责

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计划、产业政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城市规划和土地市场状况,编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度计划,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

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出让年度计划,会同城市规划等有关部门共同拟订拟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地块的出让方案,报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出让方案应当包括出让地块的空间范围、用途、年限、出让方式、时间和其他条件等。

出让人应当根据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地块的情况,编制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文件。出让文件应当包括出让公告、投标或者竞买须知、土地使用条件、标书或者竞买申请书、报价单、中标通知书或者成交确认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文本。

3.招标拍卖挂牌公告的发布及内容要求

出让人应当至少在投标、拍卖或者挂牌开始日前20日,在土地有形市场或者指定的场所、媒介发布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公告,公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宗地的基本情况和招标拍卖挂牌的时间、地点。招标拍卖挂牌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出让人的名称和地址;(2)出让宗地的面积、界址、空间范围、现状、使用年期、用途、规划指标要求;(3)投标人、竞买人的资格要求以及申请取得投标、竞买资格的办法;(4)索取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式;(5)招标拍卖挂牌时间、地点、投标挂牌期限、投标和竞价方式等;(6)确定中标人、竞得人的标准和方法;(7)投标、竞买保证金;(8)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均可申请参加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

出让人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公告中不得设定影响公平、公正竞争的限制条件。挂牌出让的,出让公告中规定的申请截止时间,应当为挂牌出让结束日前2天。对符合招标拍卖挂牌公告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出让人应当通知其参加招标拍卖挂牌活动。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为投标人、竞买人查询拟出让土地的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4.标底或者底价的确定方式

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土地估价结果和政府产业政策综合确定标底或者底价。标底或者底价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价标准。确定招标标底,拍卖和挂牌的起叫价、起始价、底价,投标、竞买保证金,应当实行集体决策。招标标底和拍卖挂牌的底价,在招标开标前和拍卖挂牌出让活动结束之前应当保密。

5.投标、开标应遵循的程序要求

(1)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标书投入标箱。招标公告允许邮寄标书的,投标人可以邮寄,但出让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方为有效。标书投入标箱后,不可撤回。投标人应当对标书和有关书面承诺承担责任。(2)出让人按照招标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开标,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章 检查标箱的密封情况,当众开启标箱,点算标书。投标人少于3人的,出让人应当终止招标活动。投标人不少于3人的,应当逐一宣布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主要内容。(3)评标小组进行评标。评标小组由出让人代章 、有关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的单数。评标小组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作出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评标小组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4)招标人根据评标结果,确定中标人。按照价高者得的原则确定中标人的,可以不成立评标小组,由招标主持人根据开标结果,确定中标人。

对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或者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且价格最高的投标人,应当确定为中标人。

6.拍卖会的程序性要求

(1)主持人点算竞买人;(2)主持人介绍拍卖宗地的面积、界址、空间范围、现状、用途、使用年期、规划指标要求、开工和竣工时间以及其他有关事项;(3)主持人宣布起叫价和增价规则及增价幅度,没有底价的,应当明确提示;(4)主持人报出起叫价;(5)竞买人举牌应价或者报价;(6)主持人确认该应价或者报价后继续竞价;(7)主持人连续三次宣布同一应价或者报价而没有再应价或者报价的,主持人落槌表示拍卖成交;(8)主持人宣布最高应价或者报价者为竞得人。

竞买人的最高应价或者报价未达到底价时,主持人应当终止拍卖。拍卖主持人在拍卖中可以根据竞买人竞价情况调整拍卖增价幅度。

7.挂牌应严格遵循下列程序

(1)在挂牌公告规定的挂牌起始日,出让人将挂牌宗地的面积、界址、空间范围、现状、用途、使用年期、规划指标要求、开工时间和竣工时间、起始价、增价规则及增价幅度等,在挂牌公告规定的土地交易场所挂牌公布;(2)符合条件的竞买人填写报价单报价;(3)挂牌主持人确认该报价后,更新显示挂牌价格;(4)挂牌主持人在挂牌公告规定的挂牌截止时间确定竞得人。

挂牌时间不得少于10日。挂牌期间可根据竞买人竞价情况调整增价幅度。

挂牌截止应当由挂牌主持人主持确定。挂牌期限届满,挂牌主持人现场宣布最高报价及其报价者,并询问竞买人是否愿意继续竞价。有竞买人表示愿意继续竞价的,挂牌出让转入现场竞价,通过现场竞价确定竞得人。挂牌主持人连续三次报出最高挂牌价格,没有竞买人表示愿意继续竞价的,按照下列规定确定是否成交:(1)在挂牌期限内只有一个竞买人报价,且报价不低于底价,并符合其他条件的,挂牌成交;(2)在挂牌期限内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竞买人报价的,出价最高者为竞得人;报价相同的,先提交报价单者为竞得人,但报价低于底价者除外;(3)在挂牌期限内无应价者或者竞买人的报价均低于底价或者均不符合其他条件的,挂牌不成交。

8.中标通知书或者与成交确认书具有法律效力

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确定中标人、竞得人后,中标人、竞得人支付的投标、竞买保证金,转作受让地块的定金。出让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或者与竞得人签订成交确认书。中标通知书或者成交确认书应当包括出让人和中标人或者竞得人的名称,出让标的,成交时间、地点、价款以及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时间、地点等内容。中标通知书或者成交确认书对出让人和中标人或者竞得人具有法律效力。出让人改变竞得结果,或者中标人、竞得人放弃中标宗地、竞得宗地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9.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签订要求

中标人、竞得人应当按照中标通知书或者成交确认书约定的时间,与出让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标人、竞得人支付的投标、竞买保证金抵作土地出让价款;其他投标人、竞买人支付的投标、竞买保证金,出让人必须在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不计利息。

10.竞价结果公布的时间要求

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结束后,出让人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结果在土地有形市场或者指定的场所、媒介公布。出让人公布出让结果,不得向受让人收取费用。

11.土地登记的办理条件

受让人依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付清全部土地出让价款后,方可申请办理土地登记,领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未按出让合同约定缴清全部土地出让价款的,不得发放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也不得按出让价款缴纳比例分割发放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