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办案思路与实战技巧
关于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纠纷,律师应当从勘察设计合同的效力、勘察设计合同履行等两个主要方面分析总结此类案件的代理思路。
一、勘察设计合同的效力
勘察设计合同的有效与否直接关系到合同条款能否适用,是处理勘察设计合同纠纷的首要问题,司法实践中大量纠纷涉及到合同效力的认定。《民法通则》第5条规定了有效合同的三个条件;同时《合同法》第52条规定了合同无效的五种情形。因此《民法通则》第5条和《合同法》第52条是判定合同有效、无效的根本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建设工程司法解释》)在总结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合同效力的问题也做出了具体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这些法规的理解和适用仍然存有不小的差异,加之勘察设计工作专业性极强,致使对合同的效力的有关纠纷仍然层出不穷。
实践中因合同效力问题引起的合同纠纷类型多样,主要与资质、行政审批要件等方面有关。
1.无勘察设计资质无效
资质是对承包方的资格审查,主要是判断承包方是否具有履行合同的行为能力。承包方只能是经过批准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法人,经过批准的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勘察、设计主体才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成为勘察设计合同的主体。法律禁止企业无资质或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工程,否则将导致合同无效。
2.欠缺前置行政审批的勘察设计合同效力分析
欠缺前置行政审批的勘察设计合同指发包人无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无建设用地土地使用证、无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无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而与勘察设计主体签订勘察设计合同。对此,司法实践中存有不同观点。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将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作为认定合同是否有效的最重要的条件。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一审庭审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经主管部门予以竣工核实,可认定合同效力。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合同效力要求条件较为宽泛,认为如合同欠缺一般行政部门所要求的具有行政管理性质的有关形式要件,除合同当事人有特别约定外,一般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二、勘察设计合同的履行
勘察合同是为设计和施工服务的。由于勘察工作的特殊性,勘察成果的不确定性以及对工程的重要作用,通常由建设主体提出要求委托勘察主体完成。同时,由于工程勘察工作内容比较单一,通常仅仅涉及水文和地质方面,所需工作时间比较短,工作成果规范性很强,建设主体和勘察主体的权利义务简要清晰,所以勘察合同所涉及文件较少,内容也比较简单。
设计合同目的是完成工程的设计任务,其工作范围可能有整个工程的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的全部工作,或者其中的一部分工作,或一个单项工程的施工图设计,或某个专业工程的设计,例如景观设计。设计合同所涉及的工作范围较勘察合同大得多,合同内容复杂。其合同文件一般由招投标文件、合同协议书、附件等组成。其中附件包括设计任务书、工程设计取费表、设计人员配备及工作安排表、补充协议书等。其合同条款一般包括工程名称、工程规模、投资额、工程地点、设计工作范围和基本要求、工期要求和合同价款等。
勘察、设计合同所涉及工作内容专业性极强,因此通常需要建设主体提供必要的勘察、设计工作开展的前提条件,例如场地、政府批准文件、技术资料等。而勘察设计主体则需要自行完成全部勘察设计工作并提供符合约定要求的勘察设计成果。
由于勘察设计工作极强的专业性,致使建设主体与勘察设计主体在约定勘察设计工作范围、勘察设计工作正常开展前提条件、勘察设计工作成果交付标准等方面存有障碍,特别是建设主体在合同主要条款表达上难以做到准确清晰,导致合同履行中产生纠纷,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勘察设计合同中发包方对勘察设计前提条件的保障义务
提交有关勘察或者设计基础资料和文件是发包方的义务,勘察或者设计的基础资料是指勘察设计主体进行勘察、设计工作所依据的基础文件和情况。勘察基础资料包括可行性报告,工程需要勘察的地点、内容,勘察技术要求及附图等。设计的基础资料包括工程的选址报告等勘察资料以及原料(或者经过批准的资源报告),燃料、水、电、运输等方面的协议文件,需要经过科研取得的技术资料。为了保证勘察设计工作的顺利进行,合同中应当明确提交有关基础资料的范围和期限。如合同中未能明确所需提供资料的范围和时间,则合同履行中一方以此约定不明为由予以推脱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形可能发生。
2.勘察设计合同中承包方提交符合约定勘察设计成果的义务
提交勘察设计文件(包括概预算)是勘察设计主体的基本义务。勘察文件一般包括对工程选址的测量数据、地质数据和水文数据等。勘察文件是进行工程设计的基础资料,勘察文件的交付能够影响设计工作的进度,因此,当事人应当在勘察合同中明确勘察文件的交付期限。设计文件的期限是指设计人完成设计工作,交付设计文件的期限。设计文件主要包括建设设计图纸及说明,材料设备清单和工程的概预算等。设计文件是工程建设的依据,工程必须按照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因此设计文件的交付期限直接影响工程建设的期限,所以当事人在设计合同中应当明确设计文件的交付期限。发包人须对勘察设计工作提出明确的标准。勘察人和设计人应当按照确定的标准要求进行勘察、设计,按时提交符合质量要求的勘察、设计文件。
3.勘察设计合同的协作义务
勘察设计合同的当事人双方应就协作条件做出明确约定。协作条件指双方当事人为了保证勘察、设计工作顺利完成所应当履行的相互协助的义务。建设主体的主要协作义务是在勘察、设计人员入场工作时,为勘察设计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以保证其正常开展工作。勘察设计主体的主要协作义务是配合工程建设的施工,进行设计交底,解决施工中的有关设计问题,负责设计变更和修改预算,参加试车考核和工程验收等。对于大中型工业项目和复杂的民用工程应当派现场设计,并参加隐蔽工程的验收等。
4.勘察设计费的确定和支付
建设主体对勘察设计主体完成勘察、设计工作的报酬应予以明确约定。支付勘察设计费是建设主体在勘察、设计合同中的主要义务,因此在勘察、设计费用条款中应当明确勘察、设计费用的数额或者计算方法,勘察、设计费用的支付方式、地点、期限等内容。
建设主体和勘察设计主体须在勘察设计合同中列明勘察设计项目的内容,包括项目名称、规模、阶段、投资及勘察设计费。在确定勘察设计费时,应遵循以下原则,即实践中的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及相关统一定额并非强制性规范,而是任意性规范;勘察设计合同当事人双方可以对勘察设计费率予以调整并在合同中予以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