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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工伤职工能否主张停工留薪期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

关 键 词:工伤,停工留薪期,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

问题提出:工伤职工能否主张停工留薪期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

案件名称:徐某与上海吉良速递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

审理法院:一审法院为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案号:(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4941号;二审法院为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14)沪一中民三(民)终字第594号。

法院观点:对于停工留薪期间是否需要支付双倍工资,应具体分析造成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事实过程中用人单位是否存在过错。

案情简介

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吉良速递服务有限公司

徐某于2012年8月17日入职上海吉良速递服务有限公司(下称吉良公司)工作,担任装卸工,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2012年9月1日,徐某在为吉良公司工作时受伤,后经上海市金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3年7月10日认定为工伤,并经金山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未达因工致残程度等级。徐某工伤停工留薪期至2012年10月10日。

2013年8月28日,徐某向上海市闵行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吉良公司支付2012年8月17日至今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36,000元。仲裁委员会对徐卫良的此项诉请未予支持。徐卫良不服,诉至法院。

诉讼中,徐某提供一份劳动保障监察大队的调查笔录,旨在证明徐某在2012年10月10日之前发短信给吉良公司要求回去上班,但没有得到回复。吉良公司对调查笔录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公司曾让徐某与客服联系,告知徐某公司要搬迁,让其前往公司结算工资。根据调查笔录中记载的内容,吉良公司收到徐某的短信之后已予以回复,告知其到公司面谈,然徐某一直未到公司上班。

各方观点

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某观点:我于2012年8月17日入职吉良公司工作,担任装卸工,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于2012年9月1日受伤,吉良公司应支付2012年8月17日至今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吉良速递服务有限公司观点:徐某在2012年10月10日之前发短信给我公司要求回去上班。我公司收到徐某的短信之后已予以回复,告知其到公司面谈,然徐某一直未到公司上班。故我公司不同意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

法院观点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徐某于2012年10月10日停工留薪期结束后未及时向吉良公司履行提供劳动的义务并返岗报到,双方之后不再履行劳动关系中的权利义务,故劳动关系于2012年10月10日终止。徐某于2012年8月17日入职,同年9月1日发生工伤,之后未再上班,实际工作时间未满一个月,在《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一个月宽限期内未及时签订劳动合同的原因不能单方归责于吉良公司。因双方劳动关系于同年10月10日终止,故对徐某要求吉良公司支付2012年8月17日至今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36,000元的诉请,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徐某于2012年8月17日进入吉良公司担任装卸工,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其于同年9月1日发生工伤之后便回家养伤。同年9月中旬,徐某主动联系吉良公司要求结算工资并明确表示不再继续工作。期间,徐某一直未前往吉良公司。由此可见,双方虽未能在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一个月内签订劳动合同,然徐某在工作半个月之久便因工伤不在吉良公司处上班,之后亦未前往公司。双方未及时签订劳动合同的原因不能单方归责于吉良公司。双方劳动关系于2012年10月10日终止,之后无劳动关系。故对于徐某该项诉请,不予支持。

法官点评

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医疗治疗的期间。那么,停工留薪期是否应当支付双倍工资?

关于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从立法本意上看,其设立目的在于规制用人单位,使其按照法律规定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因此,双倍工资是对用人单位的一种惩罚性赔偿,其产生的前提条件是用人单位存在违法行为。因此,对于停工留薪期间是否需要支付双倍工资,应具体分析造成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事实过程中,用人单位是否存在过错。具体来说,应区分以下几种不同情况:

1.劳动者在入职后一个月内受伤:《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该条就签订劳动合同,赋予用人单位一个月的宽限期。因此,若劳动者在宽限期内受伤导致停工留薪,用人单位对于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事实并不存在过错,可不支付双倍工资。

2.劳动者在入职一个月后,工作不满一年期间受伤的。此种情况下,用人单位未能在法律规定的一个月宽限期内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没有证据证明未能签订劳动合同的原因在于劳动者一方的,应当承担违法责任,支付停工留薪期间的双倍工资。

3.如果职工工作满一年后受伤,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此,停工留薪期无需支付双倍工资。

4.停工留薪期间,双方劳动合同期满的。一般情况下,劳资双方的劳动合同随期限届满而终止,但对于正处在停工留薪期间的劳动者,劳动合同的终止是受到限制的。《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对处于停工留薪期间的职工,劳动合同期满后自动顺延,此种顺延属于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旨在倾斜性保护劳动者的工伤权益。因此劳动者不能再以法定顺延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向用人单位主张双倍工资。

(易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