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节 增值税基本概念
1.1 增值税的纳税人
《增值税暂行条例》及 “营改增”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服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其他企业和行政单位、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营者及其他单位和个人。上述负有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单位,既包括独立核算的单位,也包括不独立核算的单位。其他个人指的是携带自用物品进境的个人等。企业租赁或承包给其他人经营的,承租人或承包人为纳税人。
按照增值税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规模及财务核算健全程度,增值税的纳税人可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1)一般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指的是年应税销售额达到规定标准的企业和企业性单位。
1)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条件
①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上的;
②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上的;
③ “营改增”规定,年应税服务销售额在500万元以上。
对于虽然符合上述标准,但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一般纳税人:除个体经营者以外的其他个人;不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的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全部销售免税货物的企业。
2)一般纳税人的认定程序
①提出申请报告
符合一般纳税人规定条件的纳税人,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时,应提出申请报告,并提供下列有关证件资料: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证;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办税人员名单及其证书;银行账号证明;上一年度生产经营情况和纳税情况综合报告;上一年度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新开业企业的验资证明;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②填报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
税务机关对企业的申请报告和有关证件、资料经初步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发给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一式三份,由企业填写并上报待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的内容与填制要求如下:
企业基本情况。要求填写申请时间、经营地址、电话、邮政编码、经营范围、经济性质、开户银行账号、职工人数等。纳税人年度纳税资料。要求填写生产货物的销售额,加工、修理、修配的销售额,应税销售额合计,固定资产规模等,以便税务机关据以判断企业是不是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
会计核算状况。要求填写专业财务人员人数,设置账簿种类,能否准确核算进项、销项税额等情况,以便税务机关据以判断企业会计核算是不是健全。审批意见由有关税务部门填写。
③税务机关认定
负责审批的税务机关审核认定企业为一般纳税人,也就是在企业 《税务登记证》副本首页上加盖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确认专章。
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定的一般纳税人,可按增值税税法规定计算应税额,并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2)小规模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指的是年销售额在规定标准以下,并且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按规定报送有关税务资料的增值税纳税人。所称会计核算不健全指的是不能正确核算增值税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
根据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 “营改增”的规定,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标准是:1)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的;2)上述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3)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个人、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视同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1.2 增值税的征收范围
(1)一般范围:销售和进口货物,提供加工及修理修配劳务。
这里的货物指的是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等,不包括不动产。加工指的是受托加工货物,也就是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修理修配指的是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
(2)“营改增”范围:交通运输业,邮政业及部分现代服务业。
(3)特殊项目:
1)货物期货 (包括商品期货和贵金属期货);——货物期货交VAT,在实物交割环节纳税;
2)银行销售金银的业务;
3)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业务——典当业的死当销售业务和寄售业代委托人销售物品;
4)寄售业销售委托人寄售物品的业务;
5)集邮商品的生产、调拨及邮政部门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销售集邮商品的业务。
(4)特殊行为:
1)视同销售:以下八种行为在增值税法中被视同为销售货物,均要征收增值税。
①将货物交由他人代销;
②代他人销售货物;
③将货物从一地移送至另一地 (同一县市除外);
④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⑤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对其他单位的投资;
⑥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⑦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职工福利或个人消费;
⑧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2)混合经营:增值税征管中的混合销售行为,指的是既涉及增值税销售行为又涉及营业税销售行为。例如纳税人销售货物并负责运输,销售货物为增值税征收范围,运输为营业税征收范围。
3)兼营行为:增值税征管中的兼营行为指的是,纳税人在销售货物和提供应税劳务的同时,还兼营非应税劳务。
1.3 增值税的税率
一般纳税人适用的税率有:17%、13%、11%、6%、3%、4%减半、0%等。
(1)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货物及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及现代服务业中的有形动产租赁,税率为17%。
(2)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3%:
1)粮食、食用植物油;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3)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0%,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4)交通运输业及邮政业服务适用11%税率。
(5)提供现代服务业适用6%税率 (有形动产租赁除外)。
(6)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的征收率征税,但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及旧货减按2%征收率征税。
(7)一般纳税人生产下列货物,可按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1)县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
2)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3)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
4)原料中掺有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及其他废渣 (不包括高炉水渣)生产的墙体材料;
5)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
(8)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及旧货的,按4%征收率减半征收。
1.4 增值税的应纳税额
(1)一般纳税人的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1)销项税额的计算
①销项税额:指的是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按照销售额和适用税率计算并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额。
②计算公式:销项税额=销售额 (不含税)×税率
2)销售额的确定:
①销售额:指的是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价外费用,指的是价款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等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手续费、运输费等)。
②含税销售额换算成不含税销售额 (价税分离公式)的换算公式为: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
3)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的销售额的确定
对视同销售货物征税而无销售额的,应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①按纳税人当月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②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③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4)进项税额的计算:进项税额指的是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所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购买方取得的增值税专业发票上注明的税额也就是为其进项税额)
5)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根据税法的规定,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限于下列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①纳税人购买货物和应税劳务,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②纳税人进口货物,从海关取得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2)小规模纳税人的应纳税额。
小规模纳税人的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征收率。
(3)进口货物的应纳税额。
进口货物的应纳税额=(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税率。
1.5 增值税的减免规定
免税项目:
(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
(2)避孕药品和用具;
(3)古旧图书;
(4)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5)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6)来料加工、来件装配和补偿贸易所需进口的设备;
(7)由残疾人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8)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减税项目:
(1)基建单位和从事建筑安装业务的企业附设的加工厂、车间,在建筑现场制造的预制构件,凡直接用于本单位或本企业建筑工程的,不征收增值税;
(2)因转让著作权而发生的销售电影母片、录像带母带、录音磁带母带的业务,以及因转让专利技术和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而发生的销售计算机软件的业务,不征收增值税;
(3)经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的计算机软件产品,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
(4)供应或开采未经加工的天然水,如水库供应农业灌溉用水、工厂自采地下水用于生产的,不征收增值税;
(5)对电信部门及其下属的电话号簿公司销售电话号簿业务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6)销售给军队、军警的军事用品免征增值税;
(7)残疾人用品免征增值税;
(8)利用废渣生产的建材产品,免征增值税;
(9)中国图书进出口总公司销售给科研机构和大专院校的进口科研、教学书刊,免征增值税;
(10)农村电管站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免征增值税;
(11)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等农业生产资料,免征增值税;
(12)对国家计划内进口的化肥、农药,免征进口增值税;
(13)对承担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企业销售粮食,以及其他粮食企业销售军用粮、救灾粮、水库移民用粮和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的,免征增值税;
(14)高校后勤实体为高校师生食堂提供的粮食、食用植物油、蔬菜、肉、禽、蛋、调味品和食堂餐具,免征增值税;
(15)高校后勤实体向其他高校提供快餐的外销收入,免征增值税;
(16)校办企业生产的用于本校教学科研方面的应税产品 (不包括消费税应税产品),免征增值税;
(17)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
(18)对国内企业生产销售的尿素产品增值税由先征后返50%调整为暂免征收增值税;
(19)对利用煤矿石、煤渣、油母页岩和风力生产的电力,以及国家列名的部分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减半征收增值税。
1.6 增值税的纳税时间与地点
增值税的纳税时间规定具体如下:
(1)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税务会计一般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在具体确认时,应针对具体的销售方式、结算方式 (工具)来确认。
1)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无论货物是不是发出,均为收到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
2)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3)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4)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5)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销售的代销清单的当天;
6)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的当天;
7)纳税人发生按规定视同销售的行为 (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销售代销货物除外),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2)增值税的纳税期和期限:根据税法规定,增值税的纳税期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或一个月;不能按期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纳税期限:一个月为一期的纳税人,自期满之日起十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15日为一期的纳税人,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进口货物应纳的增值税,应当自海关填发税款缴纳证的次日起七日内申报并缴纳税款。
增值税的纳税地点具体规定如下:
为了保证纳税人按期申报纳税,根据企业跨地区经营和搞活商品流通的特点以及不同情况,税法具体规定了增值税的纳税地点如下:固定业户应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 (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家税务总局或其授权的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固定业户到外县 (市)销售货物的,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 “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回原地纳税,需要向购货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亦回原地补开。对未持 “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经营地税务机关按6%的征收率征税,回原地照章计税。对擅自携带增值税专用发票外出,在经营地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经营地主管税务根据发票管理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并将其携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逐联注明“违章使用作废”字样。非固定业户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销售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进口货物,应当由进口人或其代理人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非固定业户到外县 (市)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未向销售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