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专家法官阐释疑难问题与案例指导:融资租赁合同卷
上QQ阅读APP看本书,新人免费读10天
设备和账号都新为新人

6 出租人对承租人占有、使用租赁物负有何种义务?

解答:《合同法》第245条规定:“出租人应当保证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和使用。”

所谓出租人的平静占有、使用的担保义务,是指出租人在融资租赁期间内对于承租人排他性的占有、使用承担自己不干预租赁物的占有使用以及保证该租赁物上不存在第三人设立权利并且就此向承租人主张,影响承租人占有、使用租赁物的义务。[12]

在融资租赁合同中,承租人在受领租赁物之后,对于租赁物的占有、使用具有排他性质。因为承租人占有、使用租赁物的目的在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若他人对于租赁物能够享有其他权利,以至于影响到承租人正常行使占有、使用的权能时,势必会对承租人的生产经营活动产生重大影响,对承租人的利益造成不必要的损害。从而亦会影响到融资租赁合同的有效履行,间接给双方的合同利益造成损失。所以,出租人出于自身的合同利益的考虑,同样有必要对于承租人排他性的占有、使用租赁物承担担保的义务。

出租人承担该担保义务的内容主要包含两个方面[13]:一是排除自己对于租赁物占有、使用的影响。虽然在融资租赁期间内出租人享有对于租赁物的所有权,但是该所有权并不能影响到承租人对于租赁物的占有、使用。因为基于融资租赁合同的特征,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给承租人占有、使用后,实质上是将租赁物所有权下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能转让给承租人。对于此时租赁物的所有权而言,只剩下名义上的所有权以及担保合同债权实现的担保权能。所以,出租人是不能对承租人占有、使用租赁物进行干预的。从另外一方面而言,出租人享有租赁物所有权的目的在于担保合同债权的实现,其对于租赁物占有、使用并不实际需要。因此,在此情况下出租人亦无必要干预租赁物的占有、使用。二是保证不存在第三人设立权利并且就此向承租人主张,影响承租人占有、使用租赁物的义务。出租人在将租赁物交付给承租人时,须向承租人保证该租赁物上不存在其他第三人设立的权利。这也是出租人享有所有权的前提,所有权为绝对权,按照一物一权原则,在同一个租赁物上是不能存在两个或者以上的所有权的。而且所有权具有排他性,即对于物具有绝对的支配权。因此出租人亦不得允许其他人在融资租赁合同中的租赁物上设立其他的权利。

本条是关于出租人平静占有、使用担保义务的规定。这是融资租赁合同中除出租人向承租人交付租赁物的主义务之外,最为重要的义务。因为在融资租赁合同中,租赁物是合同履行的核心,而租赁物的占有、使用则是贯穿于整个合同履行的全过程之中。所以,出租人的平静占有、使用担保义务关系到合同能否正常履行,是否构成违约责任等重要问题。

对于出租人此担保义务的内容主要存在两点:一是排除自己对租赁物占有、使用的影响;二是排除他人对租赁物占有、使用的影响。但需注意的是,在实务中常会发生承租人基于出租人对于租赁物的技能而要求出租人对于租赁物进行修理或定期履行检查义务的,应当不能够认定为出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使用产生影响,从而认定出租人违反平静占有、使用的担保义务。

在实务中,可能存在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约定出租人对于租赁物享有定期检查或者查看的权利或者义务,而出租人在履行或者行使该项义务或权利时,能否认定为出租人违反了平静占有、使用的担保义务?对此,我们认为应当具体情况具体分析:若出租人在履行或者行使该项义务或权利时,严格按照合同中所规定的进行履行或者行使,则应当认定不构成对上述担保义务的违反,但如果出租人未按照合同的约定行使或者履行该项权利或者义务,对承租人占有、使用该租赁物产生影响的,则应当认定出租人违反了该平静占有、使用的担保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