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法新解读(第四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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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管辖

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交通、建设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道路交通工作。

�条文解读

[管辖]

是指各交通安全管理行政部门以及其他负有某些涉及交通安全管理的部门各自的职责范围及分工状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管辖问题,于本条体现了我国各国家机关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分工状态:首先,国务院公安部门统领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对跨省性的道路交通安全问题进行管理;其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分别负责本行政区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同时,由于道路交通管理是一个涉及方方面面的综合治理,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交通、建设部门也要依据各自职责,各负其责,与各级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协同配合,共同搞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此外,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是指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关联参见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3条;《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4-7条;《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4-6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