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PPP项目的顺利落地,除了在技术经济上可行,且能被市场所接受外,在合法合规性上,也需要予以满足。财政部于2016年组织开展的第三批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示范项目评审标准,就将审查PPP项目的合规性列为定性评审的主要审查内容,并且明确规定,只有通过定性评审的项目方可进入定量评审。在合规性上不满足的PPP项目,也就不可能成为财政部所推荐的PPP示范项目。具体可见财政部《关于组织开展第三批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示范项目申报筛选工作的通知》(财金函〔2016〕47号)及其附件1《PPP示范项目评审标准》。
PPP项目的合规性,除了在申报财政部或者各地方政府组织开展的PPP示范项目上需要满足外,在具体的实施中,不仅政府方关注PPP项目的合规性,社会资本方也非常关注PPP项目的合规性。同时,社会资本方将该PPP项目向金融机构(含银行、基金、信托等)融资时,金融机构在风控审查上,PPP项目的合规性就是重点之中的重点。
那么,PPP项目的合规性,是指需要满足哪些规定的要求呢?
这些规定,主要集中在财政部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于近三年发布的大量关于PPP项目的政策中,如《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指导意见》(发改投资〔2014〕2724号)、《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财金〔2014〕113号)、《财政部关于印发〈PPP物有所值评价指引(试行)〉的通知》(财金〔2015〕167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切实做好传统基础设施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投资〔2016〕1744号)、《关于进一步共同做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有关工作的通知》(财金〔2016〕32号)等。这些政策规定众多,构成PPP项目合规性的大部分依据。当然,还有其他一些规定,散见于国务院各部委及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相关文件中,这些也构成PPP项目合规性要求的文件依据。
另外,PPP项目除了满足国家层面的合规性要求外,还需要满足地方政府关于PPP项目的政策规定要求,比如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就于2016年印发了《〈本市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16〕37号),意味着在上海市实施的PPP项目,不仅要满足国家层面关于PPP项目的合规性要求,还需要满足地方性的合规性要求。
对于PPP合规性的要求,大家比较容易理解,因为现今我国关于PPP的政策规定已出台了很多。但是对于PPP项目的合法性要求,大家却不太容易理解,认为目前PPP法尚未出台,在PPP领域里,属于“无法可依”的状态,PPP项目,只需要满足合规性即可,至于合法性,PPP法都没有,皮之不存,毛将焉附?
这是一种片面的理解!PPP项目,除了需要满足合规性要求外,还需要满足合法性要求。
虽然我国现阶段尚无PPP法,但我国现阶段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等。
PPP项目,需要满足如上这些法律的合法性要求,否则将面临产生一个违法PPP项目的法律风险。比如,政府用财政资金支付给社会资本的相关款项,需要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规定;政府用什么方式选择社会资本,需要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PPP项目落地,是需要土地才能“落地”的,也就需要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与土地相关的法律的规定;PPP项目需要成立SPV公司,也就需要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PPP项目为新建、改建类项目,也要审查是否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的规定。
因此,PPP项目的顺利落地,合法合规性,必须要予以满足。
那么,这些合法合规性要求,该如何满足呢?
请打开本书,看看里面收录的30篇实战文章。
这30篇文章,来源于本人在为PPP项目提供包含法律咨询等服务的过程中,在与政府方、社会资本方、行政管理机关、金融机构、招标代理机构等沟通交流的经验与心得,其针对PPP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关键点与核心点,主要从法律法规政策的角度,分析其风险,提出应对措施,以使其满足合法合规的要求,顺利落地。
当然,这30篇文章不可能涵盖PPP项目合法合规性要求的所有范围;这30篇文章,也非灵丹妙药包治百病,甚至很有可能囿于本人的经验、学识等的不足,存在一些错误,带来一些副作用。诸君在阅读时,应仅以其作为参考,以及作为引玉的一块砖而已,切记切记。
李金升律师
2016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