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案例注释版(第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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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工会职责】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

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

条文注释

与2002年的安全生产法相比,本条增加了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修改的目的是加强工会在安全生产方面的作用。

按照本条第1款的规定,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工会的基本职责是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因此对生产经营单位事关劳动者生命安全的安全生产工作有权进行监督。按照工会法的规定,工会组织有权监督有关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的落实,督促企业认真执行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法律和政策,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不断改善职工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按照本法规定,工会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可以表现在以下方面: ( 1)工会有权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进行监督,提出意见; ( 2)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侵犯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纠正; ( 3)发现生产经营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者发现事故隐患时,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 ( 4)有权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按照本条第2款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由于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直接涉及职工群众的人身安全,因此职工群众有权参加对本单位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由工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组织职工群众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可以使职工群众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权利得到更充分地保证和更有效地行使。各级工会组织应当依法履行好自己在这方面的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