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法学专业核心课程配套测试:宪法(第七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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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答案:B。本题主要考查宪法作为根本法的基本特征及宪法性质的内容。

2.答案:D。这一观点由列宁于1912年首先提出。

3.答案:A。法律本身就是阶级力量对比的集中表现,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法当然如此。

4.答案:B。自鸦片战争打开中国大门后,中国一些学者于19世纪80年代开始将“宪法”一词作为国家根本法在国内使用。

5.答案:D。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

6.答案:B。本题考查宪法的分类。制定与修改的程序与一般法律相同的宪法叫做柔性宪法;制定与修改的程序严于一般法律的宪法叫做刚性宪法。

7.答案:B。社会主义类型宪法和资本主义类型宪法在内容上有着根本区别。社会主义类型宪法以保护人民权利为主要内容;而资本主义类型宪法以保护资产阶级的特权为主要内容。

8.答案:A。英国是不成文宪法的代表国家。

9.答案:B。选项A错误。成文宪法是指一个或几个规定国家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的宪法性法律文件所构成的宪法典,因此,其并不是总是只有一个书面文件。选项C错误。所谓钦定宪法,是指由君主自上而下制定并颁布的宪法。它是封建君主迫于社会进步的压力而制定的,对民权只做了点缀式规定,而主要以宪法形式肯定至高无上的君权。其代表是1889年的日本明治宪法。而1830年法国宪法乃协定宪法,是由君主与人民或民选议会协商共同制定的宪法。实际上,在经过法国大革命洗礼后,复辟后的法国君主已经不再有制定钦定宪法的权威。选项D错误。所谓柔性宪法,是指制定和修改程序、法律效力与一般法律完全相同的宪法。因此,柔性宪法无所谓更高的效力。

二、多项选择题

1.答案:A、B、C、D。宪法作为国家根本大法,须对国家的根本制度、根本任务,公民权利等作出明确规定。

2.答案:A、D。本题考查宪法的分类。

3.答案:A、B、C。本题主要考查刚性宪法的法律特征。

4.答案:A、B、C。本题考查宪法的分类。

5.答案:B、D。A中1889年《大日本帝国宪法》属于钦定宪法,即由君主自上而下地制定并颁布实施的宪法。钦定宪法相对应的是民定宪法,即由民选议会、制宪会议或公民投票表决制定的宪法。钦定宪法还包括清末《钦定宪法大纲》、意大利1848宪法等。

6.答案:A、B、D。我国《宪法》第5条规定了宪法的最高效力性,第64条规定了修改宪法的特殊严格程序。在表达形式上宪法和部门法都是制定法,无太大区别。

7.答案:A、B。本题考查宪法的最高法律效力的主要体现。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宪法》第5条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这两者就是宪法的最高法律效力的主要体现。因此,正确答案为A、B。

8.答案:C、D。英国是不成文宪法的代表国家,其主要特征是修改程序比一般法律复杂,宪法规范散见于若干宪法性文件,而没有统一的宪法典。

9.答案:A、B、D。本题考查我国宪法根本法地位的表现问题。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法是宪法在法律上的特征,也是宪法区别于其他普通法的重要特征。宪法的根本法地位主要表现在:在内容上,宪法规定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在法律效力上,宪法的法律效力最高,是制定普通法律的依据,是一切公民、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的最高行为准则;在制定和修改程序上,宪法比其他法律更加严格。因此选ABD。

三、不定项选择题

1.答案:A、B、C、D。本题考查的是宪法的内容以及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法的特点。宪法的内容在于规定一国的根本制度,并不是像英国学者所说的那样。B是斯大林对于宪法的表述,C是毛泽东对于宪法内容的表述。所以ABCD均正确。

四、名词解释

1.答案:成文宪法与不成文宪法是英国学者普莱士1884年在牛津大学讲学时首先提出的分类,这种分类的依据是是否有统一的法典形式。成文宪法是指具有同一法典形式的宪法,有时也叫文书宪法或制定宪法。1787年的《美利坚合众国宪法》是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1791年的法国宪法是欧洲大陆的第一部成文宪法。

2.答案:根据制定宪法的机关为标准,分为钦定宪法、民定宪法和协定宪法。协定宪法是指君主与国民或者国民的代表机关协商制定的宪法。协定宪法是阶级妥协的产物。当新兴资产阶级尚无足够力量推翻君主统治,而封建君主又不能实行绝对专制统治的情况下,协定宪法也就成为必然。

3.答案:以宪法有无严格的制定或修改的机关及程序分为刚性宪法和柔性宪法,最早由普莱士提出,柔性宪法是指制定、修改的机关和程序与一般法律相同的宪法。实行不成文宪法的国家往往也实行柔性宪法。

4.答案:以宪法的实施效果对其进行分类,可分为规范宪法、名义宪法和语义宪法。其中规范性宪法是指既在规范条文上,也在实际政治生活中具有法律效力的宪法。这类宪法与国家政治生活融为一体,支配着政治权力的运行,规范着社会生活的全过程。

五、简答题

1.答案:(1)宪法是制定普通法律的依据,任何普通法律、法规都不得与宪法的原则和精神相违背。如有违背,普通法律就必须修改或者废除。

(2)宪法是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全体公民的最高行为准则。

2.答案:(1)宪法是其他一般法律的立法基础,法律的制定必须以宪法为根据。

(2)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法律不得同宪法相抵触,如有抵触,法律即无效。

(3)提出和通过修改宪法的程序比一般法律更为复杂。具体说:第一,制定和修改宪法的机关,往往是依法特别成立的,而并非普通立法机关。第二,通过或批准宪法或者其修正案的程序,往往严于普通法律,一般要求由制宪机关或者国家立法机关成员的2/3以上或者3/4以上的多数表决通过,才能颁布施行,而普遍法律则只要立法机关成员的过半数通过即可。

3.答案:根据宪法是否具有统一的法典形式,可分为成文宪法和不成文宪法,这是普莱士1884年在牛津大学讲学时首次提出的宪法分类。其中的不成文宪法是不具有统一的法典形式,而散见于多种法律文书、宪法判例和宪法惯例的宪法。

(1)不成文宪法的特点:不成文宪法的最大特点在于,虽然各种法律文件并未冠以宪法之名,却发挥着宪法的作用。

不成文宪法的优点,一般认为有以下两个方面:第一,就不成文宪法中的习惯部分来说,由于它们是在长期社会生活中形成的,所以容易被接受;第二,就不成文宪法的其他部分来说,由于制定和修改比较容易,所以富有弹性和适应性,可以比较灵活和迅速适应不断变化的情况,应付紧急的事变,随时补救其缺点。一般认为,不成文法的缺点是:由于内容零乱分散缺乏系统,不易为人们所掌握,极易引起运用者随心所欲,各取所需,弄权玩法,窃国乱政。人民的权利难以得到确实保障。

(2)不成文宪法的构成:第一,宪法法案,即在不同时期颁布的制定法。这又可分两类;一是具有规约性质的重要文件,如1215年的《自由大宪章》、1259年的《人民公约》、1628年的《权利请愿书》。二是国会立法,如1679年的《人身保护法》、1689年的《权利法案》、1701年的《王位继承法》、1911年的《国会法》、1918年的《国民主政法》、1928年的《国民参政(男女选举平等)法》、1948年颁布1969年修正的《人民代表法》等。第二,长期形成的宪法惯例。如内阁由下院多数党组成并对下院负责,国会每年至少集会一次,两院制首相由英王任命,英王为虚位元首等。宪法惯例是在国家政治生活中长期形成的,具有连续性和稳定性,通常称为“活宪法”,它们本身不是法律,也没有成文的法律文件得到体现,即不能为法院适用。但宪法惯例属于政治道德范畴,能对政府活动进行有效约束。对政治家活动起支配作用。第三,具有宪法性质的法院判例中所宣示的宪法原则。如人身自由、言论自由、正当法律程序、法官独立等等。

4.答案:宪法最主要、最核心的价值就在于它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这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从宪法的历史发展看,宪法或宪法性文件往往是争取公民权利斗争的产物。宪法最早是资产阶级在反对封建专制制度的斗争中,为了确认取得的权利,以巩固斗争的胜利成果而制定出来的。从宪法的基本内容来看,尽管作为国家根本法的宪法涉及国家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但其基本内容仍然可以分为两大部分:国家权力的正确行使和公民权利的有效保障。然而,这两大块并非地位平行的两部分,就它们之间的相互关系来说,公民权利的保障居于支配地位,国家权力正确行使的目的即在于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因而可以说公民权利的保障是宪法的核心。

5.答案:全民意志论是将宪法的本质归结为宪法体现或反映全体人民的意志。17、18世纪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倡导的社会契约论,就是宪法体现全民意志的典型理论。法国资产阶级民主主义思想家卢梭就认为,国家主权是公意的体现,主权必须属于人民。如果政权侵犯人民的利益,人民可以废除原先的契约,重新订立新的契约,组织新的政府。这种理论,在资产阶级学者中流传甚广。并且这种全民意志论的观点在一些国家的宪法性文件或者宪法中,也有明确规定。如美国宪法规定,美国制宪的目的是“为着建立一个更完美的合众国,树立正义、保证国内治安、筹设国防、增进全民福利并谋吾人及子子孙孙永享自由和幸福”。法国《人权宣言》明确规定,“法律是公共意志的表现。全国公民都有权亲身或经由其代表去参与法律的制定。”西班牙现行宪法序言明确规定,“西班牙国希望建立正义、自由和安全,并为所有组成西班牙国的人们谋求利益,行使自己的主权。”

然而,众所周知,法律是阶级社会的产物,宪法则是资产阶级革命和无产阶级革命的结果。因此,宪法所表现的只能是掌握国家政权的统治阶级意志,而绝对不会是全民意志。因此,尽管这一理论开创了新的宪法理念,促进了宪法发展,但其却掩盖了事实本质,麻痹人民思想。

六、论述题

1.答案:宪法是根本法,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1)在内容上,宪法规定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诸如国家的性质、国家的政权组织形式和国家的结构形式、国家的基本国策、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的组织及其职权等最重要的问题,都在宪法中作出了明确规定。这些规定不仅反映着一个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等各方面的主要内容及其发展方向,而且从社会制度和国家制度的根本原则上规范着整个国家的活动,因而与其他法律所规定的内容通常只是国家生活中的一般性问题、只涉及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中某些方面或某一方面相比较,宪法具有国家总章程的意义。

(2)在法律效力上,宪法的法律效力最高。宪法的法律效力高于一般的法律,在国家法律体系中处于最高的法律地位。宪法的最高法律效力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第一,宪法是制定普通法律的依据,任何普通法律、法规都不得与宪法的原则和精神相违背。第二,宪法是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全体公民的最高行为准则。

(3)在制定和修改的程序上,宪法比其他法律更加严格。既然在成文宪法国家中,宪法是规定国家最根本、最重要问题,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国家根本大法,那么必然要求宪法具有极大的权威和尊严。而严格的制定和修改程序,则是保障宪法权威和尊严的重要环节。具体说来:第一,制定和修改宪法的机关,往往是依法特别成立的,而并非普通立法机关。第二,通过或批准宪法或者其修正案的程序,往往严于普通法律,一般要求由制定机关或者国家立法机关成员的2/3以上或者3/4以上的多数表决通过,才能颁布施行,而普通法律则只要立法机关成员的过半数通过即可。

2.答案:“民主”一词起源于希腊文demokratia,是指“人民的权力”或“人民当家作主”,更确切地说,是指“大多数人的统治”。如果说宪法的基本出发点在于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那么这种对公民权利和自由的保障,则是民主最直接的表现,或者说是民主事实的必然结果。

近代意义的宪法是资产阶级革命取得胜利,有了资产阶级民主事实之后的产物,是资产阶级民主事实的法律化。伴随着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形成和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资产阶级不仅夺得了国家政权,争得民主,而且也面临反对封建势力复辟、防止工农革命、培养本阶级管理国家的人才等三大任务。为了反对封建势力复辟,资产阶级必须显示、并用事实证明自己确立的制度确实比封建制度优越;为了防止工农革命,资产阶级必须把本阶级的民主装扮成全体国民的民主,必须把革命过程中提出的人民主权和天赋人权理论,以及自由、平等、法治等学说至少在形式上予以实现,以便欺骗和麻痹工农群众;为了培养本阶级管理国家的人才,发挥本阶级成员在国家管理中的作用,也必须确认本阶级成员的民主权利,并通过各种形式来保障他们确能享有和行使这些民主权利。而要达到这些目的,最好的办法便是把已经争得的民主事实法律化、制度化,并且把这种规定、确认民主事实的法律提高到根本法的地位。由此可见,宪法与民主事实密不可分,是伴随着资产阶级民主事实的出现而产生出来的,是民主事实法律化的基本形式。

社会主义宪法也是如此,虽然无产阶级民主与资产阶级民主,社会主义宪法与资本主义宪法存在本质区别,但在宪法是民主事实法律化的基本形式上则是一致的。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明确指出:“工人革命的第一步就是使无产阶级上升为统治阶级,争得民主。”毫无疑问,如果无产阶级不能推翻旧的剥削阶级政权,不能使社会成员中的绝大多数成为国家的主人,也就是说没有无产阶级民主的事实,社会主义宪法就根本无从产生。从1918年苏俄宪法的制定,到第二次世界大战胜利后,东欧和亚洲等一系列国家的社会主义立宪运动都可看出,无产阶级民主事实是社会主义宪法的前提条件,而社会主义宪法则是无产阶级民主事实的法律化。

由此可见,宪法与民主紧密相连,民主主体的普遍化,或者说民主事实的普遍化是宪法得以产生的前提。而且基于宪法在整个国家法律体系中的根本法地位,以及宪法确认的基本内容主要是国家权力的正确行使和公民权利的有效保障,因此可以说,宪法是民主事实法律化的基本形式。正如毛泽东同志指出:“世界上历来的宪政,不论是英国、法国、美国,或者是苏联,都是在革命成功有了民主事实之后,颁布一个根本大法,去承认它,这就是宪法。”

我国宪法以法律形式确认了社会主义的民主制度,其内容是:(1)确认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2)确认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各级人民代表大会;(3)确认公民享有各项基本权利和自由;(4)确认人民依法享有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的权利。

3.答案:(1)该学者的观点是合理的。

(2)宪法最主要、最核心的价值在于,它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

第一,从历史上看,宪法或者宪法性文件最早是在资产阶级在反对封建专制制度的斗争中,为了确认取得的权利,以巩固胜利成果而制定出来的。

第二,从宪法的基本内容来看,尽管作为国家根本法的宪法涉及国家生活的各个方面,但其基本内容仍然可以分为两大块,即国家机关权力的正确行使和公民权利的有效保障,并且公民权利的有效保障居于支配地位。

我国宪法规定: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

与一般法律规范相比,宪法规范具有许多特点:根本性、最高权威性、原则性、纲领性、相对稳定性等,这一规定体现了宪法规范所具有的下列主要特点:

(1)最高权威性。宪法规范的最高权威性是指宪法规范的地位和效力高于其他法律规范。在整个国家的法律体系中,宪法是母法、基础法,其他法律都必须以宪法为制定的依据,因而宪法规范在国家法律体系中处于最高的地位。同时,虽然所有的法律都有法律效力,但宪法规范的法律效力最高,其他法律规范不能与宪法规范相抵触,否则无效。而且在一切国家机关、各政党、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和全体公民必须遵循的所有行为规范中,宪法规范是最根本的行为规范。本题的规定实际上规定了宪法是根本的活动准则,体现了最高权威性。

(2)原则性。宪法规范的原则性是指宪法规范只规定有关问题的基本原则。而且在文字表述方面,宪法规范也非常简明概括。本题中的规定,实际上是一个很原则的规定,只是确立了一个基本的原则,而且在文字方面,也非常简明概括、简单明了。

4.答案:宪法作为特定国家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当然具有同行政法、刑法、民法、经济法、诉讼法等一般法律相同的特征:它们都是统治阶级意志和利益的表现,都是具有国家强制力的行为规范,都是实现阶级统治的重要工具,它们的内容都主要取决于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然而,与其他法律相比,宪法又有自身的基本特征:

(1)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法是宪法在法律上的特征,也是宪法区别于普通法的重要区别之一。宪法的根本法地位取决于三方面的因素:①在内容上,宪法规定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宪法不仅反映着一个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等各方面的主要内容及其发展方向,而且从社会制度和国家制度的根本原则上规范着整个国家的活动,因而具有国家总章程的意义。②在法律效力上,宪法的法律效力最高。具体来说表现在:第一,宪法是制定普通法的依据,任何法律、法规都不得与宪法的原则和精神相违背。第二,宪法是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全体公民的最高行为准则。③在制定和修改的机关和程序上,宪法比其他法律更加严格。具体说来:第一,制定和修改宪法的机关,往往是依法特别成立的,而不是普通的立法机关。其次,通过或批准宪法或者其修正案的程序,往往严于普通法律,一般要求由制宪机关或国家立法机关成员的2/3以上或者3/4以上的多数表决通过,才能颁布施行。

(2)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宪法最主要、最核心的价值在于,它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从历史上看,宪法或宪法性文件最早是资产阶级在反对封建专制制度的斗争中,为了确认取得的权利,以巩固胜利成果而制定出来的。同样,社会主义宪法也是在反对资产阶级的过程中,无产阶级对已经取得的权利进行的确认。从宪法的基本内容来看,宪法的内容可以分为两大块:国家权力的正确行使和公民权利的有效保障。然而,这两大块并非地位平行的两部分,就它们之前的相互关系来说,公民权利的有效保障居于支配地位。在国家的法律体系中,宪法的基本出发点就在于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

(3)宪法是民主事实法律化的基本形式。宪法与民主事实密不可分,是伴随着资产阶级民主事实的出现而产生出来的。社会主义宪法也是如此。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明确指出:“工人阶级的第一步就是使无产阶级上升为统治阶级,争得民主。”从1918年苏俄宪法的制定,到二战胜利后东欧和亚洲系列国家的社会主义立宪运动都可以看出,无产阶级民主事实是社会主义宪法的前提条件,而社会主义宪法则是无产阶级民主事实的法律化。因此宪法与民主紧密相连,民主主体的普遍化、民主事实的普遍化是宪法得以产生的前提。

5.答案:按宪法的修改是否必须遵循特定的程序为标准,在理论上,可以把宪法分为刚性宪法与柔性宪法。刚性宪法是指修改程序严于普通法律的宪法。柔性宪法则相反,是指修改程序与普通法律相同的宪法。

这样的分类方法只是对宪法进行的形式意义上的区分,而忽视了宪法发展变化的真正动因——社会经济发展及其外部表现——阶级力量的对比关系,并且容易导致产生刚性宪法比柔性宪法修改的频繁程度要少一些的想法。

其实,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的宪法都对自身的修改做出了特别严格的程序规定,因此,都可按照此分类为刚性宪法,只不过“刚”的程度不同而已。英国宪法是个例外,议会普通立法程序通过的任何宪法性法案,都自然地成为宪法的组成部分,无需特别的程序。这是“柔性宪法”的典型。[1]

【参考资料】焦洪昌:《宪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七、材料分析题

(1)材料2中叶林涅克和柯里认为宪法是规定最高国家机关的权力、最高国家机关履行职权的程序以及国家机关和公民之间相互关系的原则的总和。他们对宪法基本特征的把握在于宪法内容的特定性,即宪法规定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也就是说,他们是立足于宪法的内容,以宪法调整的内容为依据确定宪法的内涵和外延,因此是从宪法所规定的内容角度对宪法予以定义。

(2)材料1即美国宪法序言反映了美国制宪的目的——增进全民福利、保证人民的自由幸福,认为宪法反映了全民的意志;材料2认为宪法的基本特征在于宪法所规定的内容与普通法律不同,其内容具有根本性和重要性的特点,但并未涉及这些内容的阶级意志性;材料3则认为宪法是普遍意志的体现,但普遍意志并非是全民意志,因而宪法是资产阶级(有产者)意志的体现,宪法是有阶级性的。材料1和材料2把宪法视为所有公民意志的体现,否认宪法具有阶级性;材料3则认为宪法是资产阶级意志的体现,而不是无产者意志的反映,因而宪法是有阶级性的。因此叶林涅克和柯里以及美国宪法的规定以宪法的某些特点掩盖了宪法的阶级性,贡斯当则认为宪法只能是有产者的工具,宪法是有阶级性的。


[1]编者注:刚性宪法和柔性宪法是宪法学中非常重要的两个名词。在研究生入学考试、司法考试中出现率都很高,学习时应重点记忆和理解,不仅要明白刚性宪法和柔性宪法的含义、特点,对现实中的宪法还需能准确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