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地利刑法典》相关条文[1]
第118a条 非法进入计算机系统
1.意图使自己或者其他未经许可者获知在计算机系统中存储的并非属于他的数据并且通过自己使用该数据、使该数据不属于其的他人获知或者公开的方式使自己或者他人获得财产利益或者造成他人的财产损失,以克服计算机系统中的具体安全防范措施的方式获得他不被允许占有或者不被允许单独占有的计算机系统或者该入口的一部分的,判处6个月以下自由刑或者360日额以下罚金刑。
2.只有受害人授权,才可以对行为人进行追诉。
3.犯罪组织的成员实施该犯罪的,判处3年以下自由刑。
第119条 违反电信保密
1.意图使自己或者其他未经许可者获知以电信或者计算机系统方式传送的并非属于他的消息的内容,使用安装在电信设备或者计算机系统上的装置或者其他能够接收的装置的,判处6个月以下自由刑或者360日额以下罚金刑。
2.只有受害人授权,才可以对行为人进行追诉。
第119a条 滥用性的数据截留
1.意图使自己或者其他未经许可者获知以计算机系统方式传送的并非属于他的数据并且通过自己使用该数据、使该数据不属于其的他人获知或者公开的方式使自己或者他人获得财产利益或者造成他人的财产损失,使用安装在电信设备或者计算机系统上的装置或者其他能够接收的装置,或者接收了计算机系统的电磁辐射,当行为不受第119条处罚时,判处6个月以下自由刑或者360日额以下罚金刑。
2.只有受害人授权,才可以对行为人进行追诉。
第126a条 破坏数据
1.通过修改、删除或者使无法使用或者压制他不被允许占有或者不被允许单独占有的被处理、传送或者移交的数据,损害了他人的,判处6个月以下自由刑或者360日额以下罚金刑。
2.对数据的行为造成的损失超过3000欧元的,判处2年以下自由刑或者360日额以下的罚金刑,造成的损失超过5万欧元或者行为由犯罪组织的成员所实施的,判处6个月以上5年以下自由刑。
第126b条 干扰计算机系统的功能
1.通过输入或者传送数据,严重干扰他不被允许占有或者不被允许单独占有的计算机系统的功能的,当行为不受第126a条处罚时,判处6个月以下自由刑或者360日额以下罚金刑。
2.行为造成计算机系统持续功能干扰的,判处2年以下自由刑或者360日额以下罚金刑,行为由犯罪组织的成员所实施的,判处6个月以上5年以下自由刑。
第126c条 滥用计算机程序或者登录数据
1.意图用来实施第1项所称的可罚性行为,制造、进口、推销、销售、使他人可知、使自己获得或者持有以下事项的,判处6个月以下自由刑或者360日额以下罚金刑:
(1)根据特性明显是用来实施非法进入计算机系统(第118a条)、损害电信秘密(第119条)、滥用性截留数据(第119a条)、破坏数据(第126a条)、干扰计算机系统的功能(第126b条)或者欺诈性滥用数据处理(第148a条)而被制造或改造的计算机程序,或者一个类似的装置,或者
(2)能够实现进入计算机系统或者其一部分的计算机密码、入口代码或者类似数据。
2.自愿阻止第1款所称的计算机系统或者类似装置或者密码、入口代码或者类似数据被以第118a条、第119条、第119a条、第126a条、第126b条或者第148a条的方式使用的,不根据第1款进行处罚。如果不存在这样使用的危险或者它在没有行为人参与的情况下而被删除,当他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自愿并尽力将其删除时,不予处罚。
第148a条 欺诈性滥用数据处理
1.意图使自己或者第三人非法获利,通过设计程序、输入数据、修改数据、删除数据或者压制数据或者其他影响数据处理程序过程的方式影响自动化数据处理的结果,损害他人财产的,判处6个月以下自由刑或者360日额以下罚金刑
2.以实施此行为为职业或者行为造成的损失超过3000欧元的,判处3年以下自由刑,行为造成的损失超过5万欧元的,判处1年以上10年以下自由刑。
[1]Bundesgesetz vom 23.Jnner 1974über die mit gerichtlicher Strafe bedrohten Handlungen(Strafgesetzbuch-StGB),das zuletzt durch BGBl.I Nr.134/2013(NR:GP XXIV IA 2369/A AB 2575S.216.BR:9055AB 9111S.823.)gendert worden is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