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
“走出去”战略是党中央、国务院根据经济全球化新形势和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的内在需要做出的重大决策。在“走出去”战略指导下,中非经贸合作飞速发展,目前中国已连续数年成为非洲最大贸易伙伴国,非洲则成为中国重要的进口来源地,最重要的海外工程承包市场和最大的投资目的地。据中国海关2015年1月21日公布的统计数字显示,2014年,我国与非洲进出口额已达2218.8亿美元,创历史新高,同比增长5.5%。其中,我对非出口1061.5亿美元,首破千亿美元大关,增长14.4%;自非进口1157.4亿美元,下降1.5%;逆差95.9亿美元,下降61%。同时,中国对非投资的层次也不断提升,目前有超过2000家中国企业在非洲50多个国家和地区投资兴业,合作领域从传统的农业、采矿、建筑等,逐步拓展到加工制造、金融、商贸物流、地产等领域。
但应当注意的是,中国企业对非开展经贸活动的过程远非一帆风顺,在中国企业赴非投资的过程中,不论是国有大型企业还是中小型私人企业,也不论是何种投资形式、投资领域,都有很多由于各种原因在当地遭受损失甚至投资失败的案例。在某些非洲国家,尤其是在那些政治环境、经济状况、政策法律不稳定的国家,外国企业包括中国企业投资失败率会在一定时期居高不下。外国企业在非洲投资失败的主要原因是这些企业没有在事前对于当地的政治、经济、文化特别是法律状况进行充分了解,不能准确识别其在非洲投资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各种法律风险,没有对相关法律风险提前建立系统的风险防范制度体系,在风险爆发时再做应对往往为时已晚。
如同神秘的非洲大陆既有其非常古老但又具有生机勃勃的特点一样,非洲大陆的法律体系也具有非常鲜明的特点,既有非常传统的习惯法,也有继承了殖民地时代宗主国的法律体系,同时也在区域法律体系一体化的进程中迈出了坚实的步伐。如迄今为止,OHADA(非洲商法协调组织,包括17个西部和中部非洲国家)已通过9部统一商法,内容涉及商业交易、商业组织包括从其成立至其最终解散的全面规定,除欧盟外,OHADA在推动建立区域化统一的商事法律制度方面远远走在了世界其他区域的前列。加之非洲深受殖民时代宗主国的影响,不仅实施与引进现代的西方法律制度的历史比我们要长,而且其法制的观念已经深入人心,这是我们需要学习和借鉴的。“一带一路”是我国“走出去”战略的升级版,要求我们与各国的合作伙伴要遵循和平合作、开放包容、互学互鉴、互利共赢的“丝路精神”,“丝路精神”同样也可以作为我们在非洲法律领域特别是商事法律领域进行学习与交流的指导思想。
南开大学资本市场研究中心一直将我国企业“走出去”的法律制度研究作为主要研究方向,几年来,中心的师生与国家开发银行天津分行一起从事中美洲国家的法律制度研究,与中非发展基金一起从事对非投资法律风险防控研究,与亚洲离岸金融协会一起从事民营企业家对外投资离岸法律架构的研究。2013年,中心与京都律师事务所“非洲法律事务中心”一起在北京市律师协会《中国企业“走出去”风险控制与投资指南[非洲篇]——国别投资流程及法律风险评估调研报告》的招标中一举中标,负责非洲22个国别投资流程及法律风险评估报告的撰写工作。本书是在以上法律研究及对非洲22个国别投资流程及法律风险评估报告的基础上,我们对非洲的商事法律制度进行了更进一步的研究,形成了目前《非洲商事法律制度精析》一书。
国家开发银行法律局、中非发展基金法律部的领导与员工对本书的成稿提出了非常具有建设性的建议,北京市律师协会国际事务部的李凯主任、北京市律师协会国际投资与贸易法律专业委员会刘进军主任对本书前期课题的研究提供了帮助,京都律师事务所非洲法律事务中心的郭庆、公丕国、周振国、黄永华律师对本书成稿提供了帮助,京都律师事务所的刘家川律师对本书进行了全面的校对,在此一并表示感谢。
韩良
2015年7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