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不知的1388个法律常识:实用问答版(增订5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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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继承

是不是死者留下的财产都可以作为遗产继承呢?

答:根据我国《继承法》第3条的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1)公民的收入;(2)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3)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4)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5)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6)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7)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同时,该法第4条规定了个人承包合同的处理原则,第4条规定:“个人承包应得的个人收益,依照本法规定继承。个人承包,依照法律允许由继承人继续承包的,按照承包合同办理。”由此可见,只要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就是可以分配的财产。此外,由于承包合同的特殊性,我国继承法予以规定,个人承包所得的收益,可以作为遗产继承,是否允许继承人继续承包土地,则根据承包合同办理。

故意杀害父亲,还能继承父亲的遗产吗?

答:我国《继承法》第7条第 (1)项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由此可见,继承法规定,只要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就一概丧失继承权,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1条的规定:“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不论是既遂还是未遂,均应确认其丧失继承权。”我们可以得知,只要继承人出于故意杀害的目的,不管达到目的与否,都丧失继承权,不能继承遗产了。

拒绝赡养老人的不孝子,有权继承财产吗?

答:我国《继承法》第7条第 (3)项明确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由此可见,继承人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丧失继承权。在上述法定的情形下,其他继承人可以依据此条的规定主张其丧失继承权。至于判断情节严重的标准,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条第1款的规定予以认定:“继承人虐待被继承人情节是否严重,可以从实施虐待行为的时间、手段、后果和社会影响等方面认定。”

遗弃老人后悔改,并且得到老人的原谅,能够继承老人的遗产吗?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条明确规定:“继承人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或者遗弃被继承人的,如以后确有悔改表现,而且被虐待人、被遗弃人生前又表示宽恕,可不确认其丧失继承权。”由此可见,如果继承人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或者遗弃被继承人的,以后有悔改表现并且采取积极措施补救,并且得到了被虐待人、被遗弃人的谅解的,不丧失继承权。

法定代理人可以处分未成年人的遗产继承权吗?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条明确规定,法定代理人代理被代理人行使继承权、受遗赠权,不得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法定代理人一般不能代理被代理人放弃继承权、受遗赠权。明显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应认定其代理行为无效。因此,法定代理人原则上不可以处分未成年人的遗产继承权。

正在服刑的劳教人员有继承权吗?

答:根据我国《继承法》第7条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3)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4)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而对于正在服刑的劳教人员是否有继承权,要分不同的情况区别对待。如果继承人是因为《继承法》第7条中所列罪行入狱服刑的,依法丧失继承权。如果是因为触犯其他法律入狱的,则仍然享有继承权。

篡改遗嘱就丧失继承权了吗?

答:我国《继承法》第7条第 (4)项明确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由此可见,继承人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只有达到情节严重的才丧失继承权,那么怎么样才能算作情节严重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条对情节严重进行了规定:“继承人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侵害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利益,并造成其生活困难的,应认定其行为情节严重。”由此,只要有上述第14条规定的情节严重的情形出现,继承人就会因为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而丧失继承权。

为争夺遗产杀害其他继承人,还有权继承遗产吗?

答:我国《继承法》第7条第 (2)项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由此可见,当继承人为了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法律会剥夺其继承遗产的权利,使其不得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以此来约束各继承人不得为了自己的私利而侵害其他继承人的生命权。

虐待、打骂父母的子女还有继承权吗?

答:根据我国《继承法》第7条第(3)项的规定,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丧失继承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条规定对“情节严重”做出了界定: “继承人虐待被继承人情节是否严重,可以从实施虐待行为的时间、手段、后果和社会影响等方面认定。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不论是否追究刑事责任,均可确认其丧失继承权。”同时,该法第13条规定:“继承人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或者遗弃被继承人的,如以后确有悔改表现,而且被虐待人、被遗弃人生前又表示宽恕,可不确认其丧失继承权。”

女儿出嫁就失去继承父母遗产的资格了吗?

答:我国《继承法》第9条明确规定,男女享有平等的继承权。因此,无论是儿子还是女儿,也不论已婚还是未婚,都有继承父母遗产的权利。女儿是不会因出嫁就失去继承父母遗产的资格的。

“私生子”有继承权吗?

答:根据我国《婚姻法》第25条第1款的规定,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权利,这里所说的“同等的权利”,包括继承权。《继承法》第10条对此进行了进一步的明确,规定子女包括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由此可见,“私生子”有继承权。

“过继”子女有继承权吗?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8条的规定,“过继”子女与“过继”父母形成扶养关系的,即为养子女,互有继承权;如系封建性的“过继”、“立嗣”,没有形成扶养关系的,不能享有继承权。

什么是法定继承?法定继承的顺序是怎样的?

答:法定继承又称无遗嘱继承,是在被继承人没有对其遗产的处理立有遗嘱的情况下,由法律直接规定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遗产分配原则的一种方式。《继承法》第10条根据继承人和被继承人之间的婚姻关系、血缘关系、收养关系以及由此所形成的扶养关系,对法定继承人的继承顺序作了明确规定。第一顺序继承人有:配偶、子女 (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父母 (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第二顺序继承人有:兄弟姐妹 (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再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同母异父的兄弟之间可以彼此继承遗产吗?

答:我国《继承法》第10条明确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由此可见,兄弟姐妹之间是可以继承遗产的,在不存在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情况下,只要是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母异父、同父异母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以及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都可以彼此继承遗产。

养父母能够继承养子的遗产吗?

答:我国《继承法》第10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由此可见,父母作为子女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不但包括生父母,还包括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在收养关系存续期间,养父母是能够继承养子的遗产的。

孙子能代替早过世的父亲继承爷爷的遗产吗?

答:我国《继承法》第11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由此可见,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替先死亡的长辈直系血亲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一项法定继承制度。引用上面的问题来举例,就是某人的父亲比他的爷爷早去世,那么该人在他的爷爷死后可以继承本属于他父亲应当继承的份额。从继承法的规定来看,代位继承必须符合第11条规定的条件,并且代位继承人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儿媳在什么情况下可以作为继承人继承公婆遗产呢?

答:我国《继承法》第12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由此可见,只要丧偶儿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者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都可以视同子女一样,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公婆或者岳父母的遗产。

子女继承遗产的份额必须均等吗?

答:根据我国《继承法》第13条和第14条的规定,从原则上来说,子女在分配父母遗产的时候应当均等,但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此外,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人可以多分遗产吗?

答:我国《继承法》第13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由此可见,同一顺序的继承人分配遗产的原则为均等,但是如果尽了较多的赡养义务的,则可以多分遗产。

被继承人生前扶养的孤寡老人享有继承权吗?

答:我国《继承法》第14条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由此可见,对继承人以外没有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并且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不享有继承权,但是可以适当地分得被继承人的遗产;继承人以外的人如果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仍然不享有继承权,仅属于可以分得被继承人遗产的人。根据此条的规定,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老人不享有继承权,但他(她)可以从被继承人的遗产中分得适当的遗产。

公民订立遗嘱可以采取哪些方式?

答:根据我国《继承法》第17条的规定,公民立遗嘱的方式有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和口头遗嘱,只要是公民合法的处理个人财产的意思表示,我国法律都予以认可,当然各种遗嘱要想生效还应该符合法律规定,如公证遗嘱必须经过公证机关公证,自书遗嘱由立遗嘱人亲笔书写,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和口头遗嘱必须得有两个以上见证人见证才能成立等等。

老人的女儿可以作为录音遗嘱的见证人吗?

答:根据我国《继承法》第18条的规定,以下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1)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2)继承人、受遗赠人;(3)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由此可见,老人的女儿是不可以作为见证人的,因为她属于老人的继承人,与遗嘱有利害关系。

遗嘱可以拒绝分配财产给有智力缺陷的儿女吗?

答:根据我国《继承法》第19条的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并且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以使没有劳动能力且没有收入的继承人可以获得维持生存所必需的遗产。因此,遗嘱是不可以拒绝分配遗产给有智力缺陷的儿女的。

遗嘱继承与法定继承哪个效力优先?

答:根据我国《继承法》第5条的规定,遗嘱继承与遗赠扶养协议优于法定继承。即继承开始后,有遗嘱的,先按照遗嘱继承;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都没有的,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遗嘱可以剥夺法定继承人的继承权吗?

答:我国《继承法》第16条规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由此可见,立遗嘱人可以自由依法处分其个人财产,从一定意义上说是可以剥夺法定继承人的继承权的,但是,需要注意的是,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立遗嘱人能够立口头遗嘱吗?

答:我国《继承法》第17条第5款明确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由此可见,被继承人可以订立口头遗嘱,但是订立口头遗嘱有非常严格的条件:首先必须是在危急情况下才可以立口头遗嘱;其次还应该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并且如果危急情况解除后能够用其他形式订立遗嘱的,口头遗嘱无效。如果不能同时满足上述条件的,口头遗嘱无效。

立了两份遗嘱,且内容冲突,该怎么办?

答:我国《继承法》第20条明确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2条规定:“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由此可见,当遗嘱的内容不冲突的时候,各份遗嘱同时适用,互不干涉;当存在内容冲突的遗嘱时,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设立的公证遗嘱为有效,其他遗嘱无效;如果只存在一份公证遗嘱的,以公证遗嘱执行遗产分配,其他遗嘱无效;当不存在公证遗嘱的情况下,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

遗嘱继承人继承遗产后不履行义务,可以撤销他接受遗产的权利吗?

答:我国《继承法》第21条明确规定:“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遗产的权利。”由此可见,遗嘱继承人在继承了遗产之后,应当积极履行遗嘱或者遗赠附有的义务,如果没有正当理由且不履行相关义务的,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遗产的权利。

小学生订立的遗嘱有效吗?

答:我国《继承法》第22条第1款规定:“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由此可见,只要立遗嘱的人不是完全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一概无效,并且无例外情况,不论其发育状况、理解事物的能力如何。小学生肯定不是完全行为能力人,因此其订立的遗嘱无效。

被人胁迫订立的遗嘱有效吗?

答:我国《继承法》第22条第2款规定:“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由此可见,只要不是根据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所立的遗嘱,内容无效。被人胁迫订立的遗嘱无效。

立遗嘱后又对遗嘱财产进行了处理,遗嘱还有效吗?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9条的规定,遗嘱人生前的行为与遗嘱的意思表示相反,而使遗嘱处分的财产在继承开始前灭失,部分灭失或所有权转移、部分转移的,遗嘱视为被撤销或部分被撤销。由此可见,立遗嘱后又对遗嘱财产进行了处理的,应当视为遗嘱被撤销或部分被撤销。

涉及个人财产处分内容的遗书是遗嘱吗?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0条的规定,公民在遗书中涉及死后个人财产处分的内容,确为死者真实意思的表示,如果有本人的签名和明确的时间,且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认定为自书遗嘱。

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高于遗嘱的效力吗?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条规定:“被继承人生前与他人订有遗赠扶养协议,同时又立有遗嘱的,继承开始后,如果遗赠扶养协议与遗嘱没有抵触,遗产分别按协议和遗嘱处理;如果有抵触,按协议处理,与协议抵触的遗嘱全部或部分无效。”因此,我们可以得知,当遗嘱和遗赠扶养协议出现冲突的时候,以遗赠扶养协议的内容执行遗产分配。

互有继承权的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继承顺序要怎样确定?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条的规定,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分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分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

受死者资助的儿童可以要求分得遗产吗?

答:根据我国《继承法》第14条的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且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由此可见,受死者资助的儿童是可以要求分得遗产的。

事实婚姻的当事人可以依法享有配偶继承权吗?

答:事实婚姻,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的婚姻。由于事实婚姻不具有结婚的形式要件,因此,事实婚姻属于违法婚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3条规定:“同居生活期间一方死亡,另一方要求继承死者遗产,如认定事实婚姻关系的,可以配偶身份按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如认定非法同居关系,而又符合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可根据相互扶助的具体情况处理。”由此可见,在符合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情况下,事实婚姻的当事人可以依法享有配偶继承权。

养子女可以接受生父母的遗赠吗?

答:养子女与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随着与养父母收养关系的成立而解除,养子女因此丧失法定继承人的资格。但《继承法》第16条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因此养子女完全可以接受生父母的遗赠。

受遗赠人两个月内没有作出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还能接受遗赠吗?

答:我国《继承法》第25条第2款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由此可见,受遗赠人必须在两个月内作出接受遗赠的表示才可以接受遗赠,否则就将丧失接受遗赠的权利。

分父亲的遗产时能将母亲的财产也给分了吗?

答:我国《继承法》第26条明确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由此可见,分遗产前应当先将不属于死者的财产分离出去,只有死者自己的财产才能成为遗产,夫妻之间的共有财产的一半应当先分出来,留给尚在的夫或者妻一方,另外一半的财产才可以成为遗产,当然,如果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还应当分出他人的财产。也就是说,不能把夫妻另外一方的财产和其他家人的财产当做遗产。即分父亲的遗产时不能将母亲的财产也给分了。

遗嘱无效后,遗产如何分配?

答:根据我国《继承法》第27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1)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的;(2)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3)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4)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5)遗嘱未处分的遗产。由此可见,只要出现了上述规定的情形,相关的遗产或者未分配的遗产就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办理,遗嘱无效的情形也包括在内。

遗产中有汽车等不易分割的财产时怎么分配?

答:我国《继承法》第29条规定:“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8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分割遗产中的房屋、生产资料和特定职业所需要的财产时,应依据有利于发挥其使用效益和继承人的实际需要,兼顾各继承人的利益进行处理。”由此可见,继承人在分割遗产的时候,应当根据遗产的使用性能以及继承人的实际需要,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同时兼顾个人的利益进行遗产分配。

无人继承的遗产是不是就可以随意占有了呢?

答:我国《继承法》第32条规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由此可见,并不是无人继承的遗产就可以随意占有。

被继承人拖欠的债务或者税款儿子必须得偿还吗?

答:我国《继承法》第33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同时,该法第34条规定:“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由此可见,继承人继承遗产时,应当清偿被继承人应当缴纳的税款及所欠债务,当然清偿范围以继承遗产的价值为限。如果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就不需要清偿被继承人所欠债务和缴纳被继承人所欠税款了。

提起继承诉讼有时间限制吗?

答:《继承法》第8条规定:“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也就是说,从被继承人死亡之日起,在二十年之内,有继承权的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二十年期满,继承人便丧失了这一权利,不能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