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挂牌准入的程序制度
(一)主办券商提交申报材料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实行主办券商推荐并持续督导制度。企业应与具有推荐业务资格的券商签订《推荐挂牌并持续督导协议》;由主办券商对企业进行初步尽职调查,确认企业是否符合挂牌准入条件以及是否愿意推荐;在此基础上,由主办券商联合律师、会计师等中介机构协助企业完成股改(若需),进行全面尽职调查并制作申请文件,履行各自内核程序后申报材料。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及相关指引,申请时股东人数未超过200人(含200人)的股份公司,直接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送材料,证监会豁免核准;申请时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股份公司,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材料,取得核准文件后,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申请办理挂牌手续。
(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接收材料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设接收申请材料的服务窗口。申请挂牌公开转让、定向发行的股份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通过窗口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提交挂牌(或定向发行)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应符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申请文件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等有关规定的要求。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对申请材料的齐备性、完整性进行检查,需要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的,按规定提出补正要求;申请材料形式要件齐备,符合条件的,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出具接收确认单。
(三)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
1.反馈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挂牌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核。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进行挂牌审查时,对申请挂牌公司符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试行)》的,原则上同意其股票挂牌申请。在此基础上,审查工作以信息披露为核心,重点围绕申请挂牌公司的信息披露是否满足要求和主办券商是否按要求完成尽职调查,提出审查意见,引导申请挂牌公司、主办券商及其他中介机构提高信息披露和尽职调查工作质量。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在审核过程中会提出问题,由主办券商组织申请挂牌企业和其他中介机构予以回答,这就是反馈程序。
对于审查中需要申请人补充披露、解释说明或中介机构进一步核查落实的主要问题,审查人员撰写书面反馈意见,由窗口告知、送达申请人及主办券商。
2014年11月份以来,全国股转系统在案例总结的基础上,对反馈意见进行了标准化处理,对申请挂牌公司的意见分成“公司一般”和“特有问题”两部分,“公司一般”为企业常见问题的经验总结和标准化,借反馈之机供主办券商和其他中介机构参考,视企业实际情况选择适用。“特有问题”是基于公司所处行业、自身个性化和差异化特点的问题。积极鼓励主办券商结合自身专业能力,除注重信息披露的合规性和有效性外,还应以投资者需求为导向挖掘企业业务特点,鼓励为被推荐企业的投资价值作出评估,为挂牌以后的交易、融资等行为提供增值服务。全国股转系统这一探索,旨在进一步夯实主办券商制度,强化主办券商前端的基础准备工作,为后续提升挂牌审查效率创造条件,并没有提高挂牌准入条件和门槛。这一探索要求主办券商质控/内核部门负责组织项目组对反馈意见进行落实,意在引导主办券商加强内部质量控制,强化质控部门的督查内审机制,督促项目组重视并积极落实质控/内核部门提出的信息披露问题,提高信息披露质量,从而能够从源头上保证挂牌审查工作效率的提高,切实提高市场运行效率,使得挂牌审查工作更加高效便捷,真正为中小微企业服务。
2.落实反馈意见
申请人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向窗口提交反馈回复意见。
如申请挂牌公司无法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反馈回复意见,需在截止日期前向股转系统公司提交延期回复申请,并由申请挂牌公司盖章。延期回复最长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
3.出具审查意见
申请材料和回复意见审查完毕后,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出具同意或不同意挂牌或定向发行(包括股份公司申请挂牌同时定向发行、挂牌公司申请定向发行)的审查意见,窗口将审查意见送达申请人及相关单位。
(四)中国证监会接收和受理材料并出具核准文件
1.接收和受理
中国证监会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办公地点(金融大街丁26号金阳大厦)设行政许可受理窗口。申请人通过受理窗口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申请核准材料。申请核准材料应符合《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申请文件》等有关规定的要求。中国证监会依法接收申请人的申请核准材料,并出具行政许可接收凭证和受理通知书。
2.作出核准决定
中国证监会依法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窗口将中国证监会核准文件送达申请人及相关单位。申请人领取批文后办理后续登记、挂牌等事宜。
股份公司申请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定向发行股票的审查工作流程图如下:
(五)挂牌时的信息披露程序
申请挂牌公司应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或www.neeq.cc)披露相关文件,包括首次信息披露文件和二次信息披露文件。
(六)完成挂牌
申请挂牌公司在取得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出具的《同意挂牌的函》后,应按照2014年5月6日修订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业务操作指南(试行)》中的要求办理挂牌业务。挂牌日为取得《股份登记确认书》后的第三个工作日。
一般股票挂牌操作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