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三板市场建设法律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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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新三板具有对企业主板、创业板上市的助推功能

如果是在2012年或者此前,企业向投行人士、证券律师咨询要不要上“新三板”或区域股权交易市场,他们的回答大都会是:不要上。因为上去之后,一旦今后启动上市工作,反而增加了律师工作的难度,律师需要追踪历次股权转让的历史,或者要求所有股东都签署承诺书锁定三年,但是有的购买者出国了,有的联系不上了,或者即使联系上也不愿意签署承诺,这都是麻烦;上去之后,也没有转板的“绿色通道”,今后上市还得重新提交IPO申请等待中国证监会的审核,和没有上是一样的……但如今不同了。

经国务院的批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公司成立,这是全国性的场外交易市场。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有限公司与中国证监会的关系也非同一般——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期货交易所、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郑州商品交易所、大连商品交易所是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有限公司的股东;中国证监会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有限公司办公地点设立了行政许可受理窗口。申请人通过受理窗口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申请核准材料。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可以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导致股东累计超过200人。拿中国证监会副主席姚刚的话说,“非上市公司股份转让的小范围、区域性试点开始渐次走向面向全国的正式运行;市场运作平台将由证券业协会自律管理的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转为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公司;挂牌公司的准入和持续监管将纳入证监会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范围”。正因为不再是“前妻的儿子”而是“亲儿子”,因此,对于挂牌公司将来转板到主板、创业板上市是有利无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