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疑难解答与实务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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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登记离婚

第一节 登记离婚的基本知识

1.什么是离婚,离婚可以通过哪些途径和方式?

【律师解答】离婚是指经结婚登记取得结婚证或符合事实婚姻条件的婚姻当事人,通过法定的途径和方式解除双方婚姻关系,从而使双方之间夫妻的权利义务消灭的一种法律行为。按照当事人对离婚的态度,离婚可分为双方自愿离婚和一方要求离婚;按照处理离婚问题的法定程序,离婚可分为依行政程序离婚和依诉讼程序离婚;按照解除婚姻关系的方式,可分为协议离婚和判决离婚。

总的说来,合法的婚姻当事人,要想实现离婚的目的,可以通过两种方式来实现。一是到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离婚;二是通过一方向法院起诉离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一条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2.离婚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律师解答】离婚的法律后果,又称离婚的效力,是指由于婚姻关系的解除所引起的有关权利义务的变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的规定,离婚的法律后果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夫妻身份关系的解除。基于夫妻所发生的一切权利和义务,都随着婚姻关系的解除而当然消失,如双方的亲属关系解除,双方都取得再婚的权利,相互扶养的义务解除,相互继承对方遗产的资格丧失等。二是夫妻财产关系的变更。共同财产要依法分割,共同债务要依法清偿,对一方生活困难给予适当帮助以及在特定情况下对付出较多家庭义务一方的补偿等。三是子女的抚养和教育、探望等。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应当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在必要时子女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时确定的费用的数额,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等。

【特别提醒】离婚后离婚双方的亲属关系即夫妻关系解除,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属于自然血亲,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解除。

3.男女双方分居六个月以上,是否就自动离婚?

【律师解答】男女双方无论分居多长时间,都不会自动离婚。

“男女分居一段时间(六个月、一年、二年)就自动离婚”,这是在实践当中很多婚姻当事人都有的一个错误认识。我国实行的是法定的婚姻登记制度,经婚姻登记机关登记而成立的婚姻,非经婚姻登记机关离婚登记或人民法院判决准予离婚或调解离婚,均不会生产离婚的法律效力,合法的婚姻当事人,不会因分居时间的延长而发生自动离婚的法律后果。如果错误地认为分居六个月或一年就自动离婚了,从而自行与他人另行结婚或同居生活,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不仅违反了婚姻法的有关规定,严重的还可能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构成重婚犯罪。

【法条链接】

参见本节问题1【法条链接】的内容。

4.什么是登记离婚?它有什么优点?

【律师解答】登记离婚也称协议离婚,是指婚姻当事人经过协商,就离婚、子女抚养、财产及债权债务分割达成一致,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离婚登记而解除双方婚姻关系的一种方式。

登记离婚具有时间短、费用低、矛盾小、方便快捷等优点。

5.正在服刑的人员能否通过登记离婚?

【律师解答】国务院《婚姻登记条例》并没有限制服刑人员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但申请离婚登记的服刑人员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并出示有效证件,如果监狱等管理机关允许服刑人员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也是可以的。办理服刑人员婚姻登记的机关可以是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或服刑监狱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

【特别提醒】如服刑人员无法出具身份证件的,可由监狱管理部门出具有关证明材料。

【法条链接】

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婚姻登记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

十、关于服刑人员的婚姻登记问题

服刑人员申请办理婚姻登记,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出具有效的身份证件;服刑人员无法出具身份证件的,可由监狱管理部门出具有关证明材料。

办理服刑人员婚姻登记的机关可以是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或服刑监狱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

6.事实婚姻能否通过登记而离婚?

【律师解答】事实婚姻不能通过双方协议到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离婚。由于事实婚姻是没有经过婚姻登记机关的结婚登记,虽国家有条件地承认符合事实婚姻条件当事人的婚姻效力,但婚姻登记机关没有当事人结婚登记档案,当事人手中也没有结婚证书,故登记机关不能对事实婚姻进行离婚登记,符合事实婚姻条件的当事人也不能通过到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的方式进行登记离婚。

【特别提醒】在我国,事实婚姻并不是双方按民俗举行了婚礼并同居生活或对外以夫妻名义生活,特别是生育了子女就是事实婚姻,事实婚姻在法律上是有严格限制条件和范围的。具体内容可参考本书第九编的相关解答和规定。对事实婚姻或其他非法婚姻,如双方补办结婚登记后,可以通过协议的方式登记离婚。

【法条链接】

《婚姻登记条例》

第十一条 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7.登记离婚有什么前提条件?

【律师解答】登记离婚虽有很多优点,但进行登记离婚也是有前提条件的,它的前提条件就是:(1)双方存在合法有效的结婚登记;(2)双方均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3)以双方当事人的申请为前提;(4)要求双方均同意离婚;(5)申请登记离婚时,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达成一致。

【特别提醒】登记离婚的条件应当同时具备,欠缺任何一项都不能进行登记离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一条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一条,参见本节问题6【法条链接】的内容。

8.登记离婚有什么风险或不足?

【律师解答】与诉讼离婚相比,协议离婚是较为经济、快捷的离婚方式,只要双方就离婚相关问题达成协议,夫妻双方到婚姻登记机关当场就可以办理离婚证,解除婚姻关系。但是协议离婚与诉讼离婚相比,具有以下风险或不足:

一、离婚协议书的内容,常常留有隐藏

对于离婚协议的内容,由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就可以,由于当事人的法律知识有限,因此,协议书中涉及财产、子女、债权债务的处分,往往考虑不周全,措辞不严谨,容易产生纠纷。加上有些婚姻登记机关对离婚协议的内容审查不严格,在审核相关离婚协议时,看不到离婚协议书中隐藏的风险,或对一方当事人不利的因素,导致留有隐患。

二、在民政局备案的离婚协议书,不具有法律强制执行效力

协议离婚的协议书内容,不像法院的判决和调解书一样,具有法律效力。协议离婚后,当一方不履行离婚协议中的内容时,另一方必须向法院另行起诉解决,而离婚协议书中约定的内容,不一定百分之百能够得到法院的支持,有很大的不确定性。通过法院达成的调解离婚,或是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才具有可强制执行的效力。当一方不履行调解书或判决书的内容时,另一方可以申请强制执行,法院通过强制措施使对方必须履行义务,更有保障。

三、对于离婚协议书的内容,当事人从诉讼程序上有反悔的权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相关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该司法解释同时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但法律赋予一方当事人离婚后一年内从司法程序上有反悔的权利。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八条 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九条 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