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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社区服务站建设标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城市社区服务站建设,合理确定建设内容和规模,提高项目决策和工程建设管理水平,充分发挥投资效益,发展和完善社区服务体系,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 本建设标准是城市社区服务站投资决策和项目建设的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城市社区服务站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依据,是审查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和监督检查整个建设过程的标准尺度。

第三条 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城市社区服务站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项目,农村社区服务站工程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 城市社区服务站建设必须遵循国家经济建设的方针政策,符合国家有关社区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社区服务工作的意见》等文件要求,从社区居民的实际需求出发,立足当前,兼顾发展,因地制宜,合理确定建设水平。

第五条 城市社区服务站建设应充分体现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具备组织开展社区居民自治、向社区居民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功能,做到规模适度、配置合理、功能多元、经济实用。

第六条 城市社区服务站建设应纳入所在地城镇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应符合节约用地、节能减排、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

第七条 城市社区服务站建设宜与社区卫生、文化、教育、体育健身、老年人日间照料、残疾人康复等基本公共服务设施统筹建设,发挥社区综合服务效益,增强服务功能。

第八条 城市社区服务站建设除应执行本建设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定额的要求。

第二章 项目构成

第九条 城市社区服务站建设应包括房屋建筑、设备和场地。

第十条 城市社区服务站房屋建筑应由社区工作用房和居民活动用房构成。

第十一条 城市社区服务站社区工作用房宜由服务厅、调解室、警务室、计划生育服务室、社会工作室、慈善物品保管室、社区办公室、辅助用房构成。

第十二条 城市社区服务站居民活动用房宜由居民议事室、社会组织活动室、文体活动室、阅览室、残疾人康复室、多功能室及公共卫生间构成。

第十三条 城市社区服务站应包括供电、给排水、采暖通风、弱电等建筑设备。

第十四条 城市社区服务站的场地宜包括室外活动场地、绿地、道路、停车场地。

室外活动场地的面积可参照《城市社区体育设施建设用地指标》。

第三章 建设规模

第十五条 城市社区服务站建设规模的确定应以社区常住人口数量为基本依据。

第十六条 城市社区服务站建设规模按社区常住人口数分为三类,其房屋建筑面积应符合表1规定。

表1城市社区服务站建设规模分类及其房屋建筑面积

img

注:表列房屋建筑面积与社区常住人口数相对应,人口数在范围中间采用插入法计算;社区常住人口9000人以上的大型社区房屋建筑面积按不超过一类标准上限的30%控制。

第十七条 城市社区服务站社区工作用房和居民活动用房建筑面积应分别确定,居民活动用房建筑面积不应低于总建筑面积的50%。

第十八条 城市社区服务站社区工作用房使用面积宜参照表2所列比例确定。

表2社区工作用房使用面积比例表(%)

img

注:1表中所列比例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当调整,但用房面积调整范围不应超过10%。
2使用面积系数按0.68计算。

第十九条 城市社区服务站居民活动用房使用面积宜参照表3所列比例确定。

表3居民活动用房使用面积比例表(%)

img

注:1表中所列比例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当调整,但用房面积调整范围不应超过10%。
2使用面积系数按0.68计算。

第四章 选址与布局

第二十条 新建城市社区服务站的选址应满足以下要求:

1.应选择市政设施条件较好、交通便利的地段;

2.应选择位置适中、方便居民出入,便于服务辖区居民的地段;

3.宜靠近广场、公园、绿地等公共活动空间。

第二十一条 城市社区服务站与其他建筑合建时,宜设置在建筑物低层部分,并有独立出入口。用地紧张的社区,可在同一辖区内,分开建设房屋建筑和场地。

第二十二条 城市社区服务站用房和有关设施应根据使用功能要求合理布局,做到流线清晰、服务方便。

第二十三条 城市社区服务站宜做到环境美化,并符合当地规划部门有关绿地率的规定。

第五章 建筑标准

第二十四条 城市社区服务站应符合无障碍设计规范、无障碍环境建设的相关要求和规定。

第二十五条 城市社区服务站服务厅和居民主要活动用房宜设置在一层,设置在其他楼层时,应设置电梯、升降装置或无障碍坡道。

采用无障碍坡道时,建筑面积另行计算。

第二十六条 城市社区服务站的建筑外观宜简洁大方,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第二十七条 城市社区服务站社区工作用房内装修宜参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中级标准执行;居民活动用房内装修应符合适用、环保、温馨的要求。

第二十八条 城市社区服务站用房宜采用自然通风和采光,居民文体活动用房宜采取降噪隔声措施。

第二十九条 城市社区服务站供电应满足设备和照明用电负荷的要求。

第三十条 采暖地区的城市社区服务站应具有采暖设施;最热月平均室外气温高于或等于25℃地区的城市社区服务站宜设置空调设备,并有通风换气装置。

第三十一条 城市社区服务站抗震设防等级应符合当地设防要求。

第三十二条 城市社区服务站消防设施的配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规定,其建筑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第三十三条 城市社区服务站应设置电话、电视、网络系统,宜配置安保、电教、居民服务热线、智能呼叫、电子政务、信息采集等设备,并合理布线,预留接口。

第三十四条 城市社区服务站应配置清晰、醒目的标识系统。

本建设标准用词和用语说明

1为便于在执行本建设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用词,采用“可”。

2本建设标准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