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师者,所以传道授业解惑也”。从幼儿园到大学,教师的职称或称谓虽有所差异,但他们肩负的职责是相类的,即传播真知、教授课业、解疑释惑。职责看似平凡,使命实则伟大。作为太阳底下最光辉的职业,只有教师享有“人类灵魂工程师”的美誉。正所谓,“善之本在教,教之本在师”。无怪乎《教师法》第3条规定:“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教育事业的兴旺发达,公民综合素质的普遍提升,均须仰赖教师这一主体。据统计,截至2013年底,全国各级各类学校教职工总数逾1800万人(专任教师总数近1500万),其中高等教育阶段教职工2381073人,中等教育阶段教职工7569100人,初等教育阶段教职工5538480人,学前教育教职工2826753人,特殊教育和工读学校教职工分别为55096人和2687人。正是有数以千万计的广大教师的勤恳耕耘和无私奉献,才有数以亿计的学生的成长和成材。我们在希求教师们勤恳与奉献的同时,还应对教师本身所享有的权利给予高度重视。如果教师权利行使不能,且难以得到保障,势必影响教师的教学和科研行为,进而不利于对学生的教育和培养。
如果说教育是国家发展和民族振兴的基石,那么教师无疑是基石的奠基者。《荀子·大略》有云:“国将兴,必贵师而重傅”。尊重教师,是一个国家兴旺发达的基本前提和重要标志。在现代社会,欲尊重教师并使教师成为受人尊重的职业,在法律上确认并保障教师的权利是必要条件。从我国《教师法》的规定来看,教师在法律上的一般权利主要有:教育教学权、科学研究权、学术交流权、学生指导权、学业评价权、获得报酬权、福利保障权、建议权、参与管理权、职业发展权等。同时,法律规定教师权利可由聘任合同具体确定。这些权利共同形成了现行法律框架下的教师权利体系。其中,教学、科研、学术交流、学生指导和学业评价等权利的全部或部分又统合于学术自由,成为教师特别是高校教师最可宝贵的权利。教师的学术自由是《宪法》中公民科学研究自由在教育领域的具象化,对于处在不同级别和类别学校的教师而言,学术自由的具体内涵又有所不同,甚至迥异。如同样是教学权利,高校教师在教学方式、方法和内容等方面均有较大的自由度,义务教育学校的教师则受到法定的限制,尤其在内容上不可越出指定教材的范畴。当然,权利具有相对性和统一性,强调权利并不意味着对义务的轻视或消除,教师在享受权利的同时,必须履行相应的法定义务。即便是高校教师的学术自由,依然有其不自由的界限。需要强调的是,这一界限应当是基于合理且正当之目的并由法律明确规定。
权利体系纵然丰富,若无有效保障,权利便只是一纸具文。教师权利若得不到切实保障,教师自然是受害者,系于教育的国计民兴亦会受到阻滞。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在大学和中小学教师招聘、人事管理、绩效考核、职称评定、薪资待遇、教师惩戒等方面发生了不少有影响性的诉讼案件,教师与学校、教师与教育行政主管机关之间的矛盾日渐显现。这表明,一方面,现行法律法规对教师权利的确认和规范仍不尽如人意;另一方面,教师权利的保障救济机制以及及时有效化解纠纷的机制尚须大力构建。今后,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中,既要从立法出发,做好相关法律法规的立、改、废,在实体上确立教师权利的法律地位;又要灵活、科学地设计救济机制,充分发挥申诉机制、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作用,在程序上实现对教师权利的保障。
教师肩负着传道授业解惑的光荣使命,承载着亿万家庭的美好希望。中华民族历来有尊师重傅的优良传统,当下关键是要在法律层面上对教师权利确认并予以切实保障。我们研究教育法学,不仅应当研究学校如何治理、学生权益如何保护,更应当关注我们自身作为或将来作为教育工作者的权利,这恰恰是教育法研究中较为薄弱的环节。职是之故,北京大学教育法研究中心适时举办本次“教师权利及其法律保障”研讨会,会议不仅得到法学、教育学等领域专家学者的积极响应,还得到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最高人民法院、国务院法制办、教育部法制办等单位领导的大力支持,使会议对教师权利及其法律保障的研讨有血有肉。2015年1月7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了对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进行一揽子修改的修正案草案,决定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遗憾的是,教育部一并报送的关于《教师法》修改的内容未获通过。现在研讨会成果正式结集出版,希望能有助于推动《教师法》的早日修改,从而为教师权利提供切实有效的法律保障。
湛中乐
于博雅西园寓所
2015年3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