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赔偿实用法律手册(第四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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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共同危险行为如何免责?

共同危险行为人的免责事由,根据本条规定,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换言之,只有在确定具体侵权人的情形下,其他行为人才可以免除责任。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对于共同危险行为人的免责事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曾有明确规定:“共同危险行为人能够证明损害后果不是由其行为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而关于这一点是否属于共同危险行为人的免责事由,侵权责任法虽承认其有一定合理性,但也并没有明确采纳,主要是考虑到,相对受害人而言,行为人容易证明谁是侵权人,如果允许行为人通过证明自己不可能是侵权人来免责,可能导致法官过大的自由裁量权、行为人轻易从责任中逃逸,使受害人无法得到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