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注解与配套(2014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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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1]为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行政案件,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注解

[行政诉讼法的立法目的]

行政诉讼法的立法目的包括:

1.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行政案件

《行政诉讼法》作为诉讼制度的基本法,主要是确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基本程序性制度,以及诉讼参加人在诉讼中的权利、义务等,所以制定《行政诉讼法》的首要目的是为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行政案件。所谓公正审理行政案件,是指人民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正确适用法律、法规,作出正确的判决、裁定。这里所说的“正确适用法律、法规”,既包括正确适用《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诉讼制度,也包括正确适用有关实体法律、法规的规定。所谓及时审查行政案件,是指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的各个阶段,都要依照《行政诉讼法》规定的期间要求审理案件,避免案件久拖不决,从而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得到及时的司法救济,也可以使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得到及时确认。

2.解决行政争议

解决行政争议这一立法目的是此次修法新增加上去的。行政争议是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管理活动中与行政相对人的争议。有效解决行政争议,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也关系到社会的和谐稳定。解决行政争议的机制,目前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信访等多种途径。行政诉讼是通过司法审判的方式,由人民法院对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理,合法的予以维持,不合法的予以撤销、变更等,以此来化解行政争议。在立法目的中增加“解决行政争议”一项,旨在进一步强化通过行政诉讼化解行政纠纷的作用,以法治的方式解决行政争议,有利于增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法治意识,形成遇事找法律,依法维权,避免出现信访不信法的现象。此次修改《行政诉讼法》,在一些具体制度的规定上也体现了行政诉讼着力解决行政争议的立法目的。

3.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行政诉讼作为对行政相对人进行司法救济的渠道,通过人民法院对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监督,来保护行政相对人,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使他们受损害的权益得到救济和恢复,这是《行政诉讼法》的主要立法目的。

4.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原来的《行政诉讼法》对此的相关规定是“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此次修改,将“维护”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这一立法目的删去,只强调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从而强调行政诉讼就是要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控制和监督,以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配套

《宪法》第41条

第二条【诉权】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

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利,对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

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注解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的意义]

确立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一是有利于有效化解行政争议。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体现了对司法审判活动的尊重,也体现了双方诉讼地位的平等。在诉讼中,行政相对人与行政机关负责人直接面对面,有利于行政纠纷的解决;有利于促进双方换位思考,相互理解,打开心结,化解矛盾,解决争议,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双赢。

二是有利于提高行政机关负责人的法治意识,推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通过亲自参加庭审,行政机关负责人可以进一步增加对相关法律知识的了解,认识到本机关在执法活动中存在的问题,从而有助于其增强依法行政的意识,更好地做好本机关的依法行政工作。

三是有利于增强人民群众对法治的信心,提高全社会的法治观念。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表明了行政机关积极应诉的态度,也表明了行政机关对人民群众和法律、司法机关的尊重。

配套

《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

第四条【独立行使审判权】

人民法院依法对行政案件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人民法院设行政审判庭,审理行政案件。

第五条【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注解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以事实为根据,是指人民法院在审判活动中,一切从具体的案件情况出发,使认定的事实完全符合案件的客观真相。在行政案件的审理中,人民法院要查清被诉的行政行为是否真实存在,该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和实施程序,以及该行政行为与原告的权益损害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等事实问题。以法律为准绳,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要以法律作为判案的依据。这里的法律,是指与案件相关的法律、法规。可以作为行政诉讼判案依据的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等,国务院部委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可以作为法院判案的参考。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二者是不可分割的整体,事实是正确运用法律的前提,依法判决是查清事实的目的。只有把两者正确结合起来,才能保证案件得到公正的审判。

第六条【合法性审查原则】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第七条【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原则】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依法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

注解

[合议制度]

合议制度是指人民法院的审判组织形式,即由三名以上的审判人员组成合议庭,共同进行审判工作并对承办的案件负责的审判制度。《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应当是三人以上的单数。合议制度在行政诉讼一审程序、二审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中均需要贯彻。

[回避制度]

回避制度是指审判人员具有法定情形,必须回避,不参与案件审理的制度。所谓法定情形,是指法律规定禁止审判人员参加对案件审理的情形。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回避制度包括两种:一是当事人申请回避。当事人申请回避是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有权申请审判人员回避。二是审判人员认为自己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应当申请回避。

[公开审判制度]

公开审判制度是指除不予公开和可以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外,法院对行政案件的审理一律依法公开进行,允许群众旁听,允许记者公开报道;不论是否公开审理的案件,判决结果均一律公开的制度。

[两审终审制度]

两审终审制度是指一个案件经过第一审和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审理,即终结诉讼的制度。实行两审终审制有利于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进行监督,及时纠正错误的判决,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应用

1.在需要回避的情况下,当事人应当如何提出申请?如果申请被驳回有什么救济方式

当事人申请回避,应当说明理由,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应当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申请人对驳回回避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决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对申请人的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在3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

2.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在3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

配套

《宪法》第125条;《人民法院组织法》第7、9、11、15条;《民事诉讼法》第10条;《刑事诉讼法》第10、28、178、183条

第八条【法律地位平等原则】

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平等。

第九条【本民族语言文字原则】

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行政诉讼的权利。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人民法院应当用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审理和发布法律文书。

人民法院应当对不通晓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提供翻译。

应用

3.什么是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原则

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原则,包括以下三方面内容:

1.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不论是作为当事人还是作为其他诉讼参与人,各民族公民都有权用本民族的语言文字参加诉讼活动,包括用本民族的语言回答审判人员的询问,在法庭上发表意见,用本民族语言文字书写起诉书、证人证言等。

2.在少数民族聚居区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

3.使用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发布法律文书。在少数民族聚居区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人民法院发布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开庭通知及其他诉讼文书,应当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者几种语言文字进行发布。

配套

《宪法》第134条;《人民法院组织法》第6条;《民事诉讼法》第11条;《刑事诉讼法》第9条

第十条【辩论原则】

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有权进行辩论。

注解

[维护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的辩论权]

依法维护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的辩论权,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辩论的内容涉及的范围比较广泛。双方当事人既可以就案件的事实等实体方面进行辩论,也可以就适用的法律及程序性的问题进行辩论。双方当事人可以就上述范围内的有争议的问题进行辩论。

2.辩论权的行使要贯穿整个诉讼程序,不限于法庭辩论阶段。在行政诉讼的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中都要保障当事人对辩论权的充分行使。

3.辩论的形式既有口头形式,也有书面形式。在法庭辩论阶段,通常是采用口头形式进行辩论;在其他阶段,一般采用书面形式辩论,如原告提出起诉状后,被告提出答辩状,即属于书面的辩论形式。

4.辩论必须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进行。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在诉讼的各个阶段保障当事人辩论权的行使,并耐心听取当事人的辩论意见。同时,对当事人在辩论权行使过程中的一些不当言行,审判人员应当及时予以提醒和制止,对出现的违法行为,如侮辱、诽谤对方当事人,哄闹法庭等依法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或者处以罚款、拘留等。

应用

4.对于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是否符合法定条件的问题,可否展开辩论

当事人在辩论时,既可以就权利义务本身进行辩论,也可以就诉讼程序方面的问题进行辩论,即辩论的内容不限于案件争议标的等实质性问题,同时也可就程序性问题展开辩论。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是否符合法定条件的问题是诉讼程序方面的问题,在辩论内容的范围之内,双方当事人可以就此展开辩论。

配套

《民事诉讼法》第12条

第十一条【法律监督原则】

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1]条文主旨为编者所加,下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