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证据法学的研究方法
正确的研究方法对于任何学科来说都是至关重要的,在确定了证据法学的研究对象之后,接下来面临的重要问题就是如何对这些对象展开研究,这就不可避免地涉及研究方法的问题。研究方法的转变和丰富也就决定着研究成果的日渐改变。一直以来,学者都认为证据法学的研究方法很多,但唯物辩证法是证据法学的基本研究方法,唯物辩证法是关于世界观的科学,它正确阐释了存在和意识的相互关系;但是由于其具有高度的抽象性和概括性,也导致辩证唯物主义的方法论对证据法学的研究所提供的动力略显不足。正是由于意识到了这些问题,对证据法学的研究逐渐从理论思辨的研究范式向实证研究与定量研究过渡。这种范式的转变秉承的思路是:摒弃传统的单一的法学研究范式,实现研究范式的大综合或者总体性转换;在客观对待认识论的基础上不断吸收西方现代法学和社会科学的最新研究成果。其特征具体表现为:
第一,在注重理论思辨的基础上加强实证研究。
证据法学的学习和研究,必然离不开理论思辨和抽象思维,主要表现为逻辑推理,即从反映某客观事物的概念、原理或定律出发,通过事物之间存在的相互关联和逻辑联系,经过严谨的逻辑分析和推理而得出的认识结论。证据的概念、属性等问题体现的思辨性较强,这种思辨性的研究方式的主要优点表现为:逻辑性强、结论严谨且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但是与此同时,我们也不能忽视证据法学本身具有的实践性、应用性。如果过于强调认识论对于刑事诉讼活动的指导作用,以认识活动的一般规律代替刑事诉讼活动的特殊规律,动辄以共性替代个性,随意将哲学问题渗入刑事证据的运用中,将刑事证据法学问题演变成哲学问题来看待,那么必将使刑事证据法的研究陷入毫无生气的概念理论之争。毕竟,认识论是形而上的哲学问题,而司法机关、当事人运用证据的刑事诉讼活动却是形而下的法律问题。我国刑事证据法学理论体系中关于刑事证据的概念、特征、刑事证明的概念、标准等一系列基本问题之所以学说林立却并没有实现真理越辩越明的效果,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惯常的思维是从认识论的起点来解读这些问题,从而导致人们在理解这些概念时常常陷入难以自拔或者无法自圆其说的尴尬境地。
实证研究的兴起和对它的重视是近年来证据法学研究的转变之一,是实用主义哲学的一种体现,体现在证据法学领域即证据法学不应当只研究“应然”的法,还应当关注“实然”的法,由此才能产出兼具深度与广度的研究成果。实证研究新近才兴起也许是由于历史上一直缺乏自然科学方法论对社会科学的影响,并且我们一直认为实证研究主要运用的观察、归纳和类比等方法所得到的结论,其严密程度低于逻辑演绎推理所得出的结论。但是实证研究的优点也越来越受到学者的青睐:避免了形而上学的哲理性思考,将眼光转向中国实际的证据法环境,以第一手的实证材料为支撑,通过分析中国的实际情况来揭示中国的具体问题。常见的实证分析的方法有:通过抽样调查、个案剖析的方式对收集到的各种实证资料和数据进行分析而得出认识结论;或者通过访谈、法庭旁听等途径收集数据,进而展开分析。案件统计分析也是一种实证的研究方法,但是应当注意的是:运用统计分析方法时,抽样的范围应当全面,样本的抽取应当是随机的,以避免结论的片面性。这种研究的基础,是对客观事物和实际经验的具体分析。与单纯的理论研究相比,实证研究往往更具有说服力,更有助于实践问题的解决,只有加强对证据法学的实证性分析,才能真正了解证据司法的实践,才能反思立法中证据规则的运行。我国早期对证据法学的研究体现出强烈的思辨色彩,与上文提到的以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为基础来认识证据法学密不可分,证据法立法简单粗疏、理论研究注重推理、司法实践与理论脱节也成了我国证据法学研究日益显露的问题。这也促使学者对理论研究弊端的反思。近年来,对实证分析越来越重视体现了我国证据法学研究的进步。这种问题意识的增强形成了由法律现象为起点,以寻求法律制度完善为目标的另一条研究证据法学的路径。
本教材在体例上采取原理、案例、实验的模式,体现了理论思辨与实证分析相结合的特点。在每一节的开头都选取了距离现在时间较近的、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实际案例来引导读者的思考,是一种由具体案例到抽象概念的过渡,这种教学的方法意在避免刻板的理论教授,是从读者实际可感知的案例出发。这些案例一般都包括了本章相关的重点内容,案例中所展现出来的需要解决的问题一般也是在理论中存有争议或者在实践中需要明确的问题,这种方式的教学体现了启发性与关联性学习的特点,也符合思辨研究与实证分析相结合的要求。在每一章的最后,都配有相关的思考题供读者对本章内容的重点部分进行反思性的思考,并可进一步进行拓展性的研究。
第二,坚持证据法学的研究与其他相关学科相结合。
证据法学是一门交叉学科,它与相关的程序法、实体法有着密切的联系,相关的程序法、实体法的变迁也影响着证据法的变迁。例如刑事诉讼法的几次修改,体现了尊重保障人权,尤其是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权的司法理念,在证据制度方面也产生了明显的变化,其中最主要的是对证据准入问题的规定以及在证明过程中加强辩论与质证。这些关联性的变化都体现了证据法学在一定程度上绝不是一个绝对独立的学科,更不是一个孤立的学科。
除此以外,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和对诉讼证明的认识日益理性和科学,证据法学与哲学、心理学、逻辑学、侦查学、犯罪学、法医学以及自然科学之间的密切联系也逐渐受到了研究者的重视。例如对于言词证据的审查,判断其真实性和可靠性必须借助于心理学的一般规律;对于视听资料、电子证据这样一些不同于传统证据类型的新型证据,其审查、判断和运用都离不开对现代科学技术的运用。
第三,在比较借鉴的基础上坚持对我国国情的重视。
比较法中的研究,既包括纵向的比较,也包括横向的比较。纵向的比较体现为历史的比较,即对历史上出现过的证据制度进行比较,对这些证据制度的研究必须立足于当时的社会形态,不可采用简单比较的方式认为一种证据制度一定优于另一种证据制度。例如历史上出现的法定证据制度现在看来过于机械,不符合认识的心理学规律,但是必须考虑到:法定证据制度在抵消纠问式诉讼法官专横、秘密的刑事诉讼过程方面发挥了巨大的作用。
横向的比较主要体现为两种情况。第一种是不同的诉讼类型中证据制度的比较,具体来说即刑事诉讼证据制度与民事诉讼证据制度、行政诉讼证据制度之间的比较,三种诉讼中的证据制度既有共性也有差异,因此重要的是在总结出三种诉讼证据制度的一般规律和原理的基础上重点强调其不同的地方。例如,刑事诉讼中的证据规则与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相比更为复杂,究其原因乃是刑事诉讼侧重对公权力的限制,对于享有侦查权的公权力机关的取证行为必然施加更多的限制。刑事诉讼的不同还体现在证明责任的分配与证明标准的规定上,这些都体现了刑事诉讼必须加大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保障。
采用横向比较的第二种方式为对中外证据制度进行对比。例如在现代刑事诉讼法律制度框架下对两大法条证据制度进行对比,或者在同一法系内部的不同国家之间进行对比。应当指出的是,比较的目的并非对外国证据制度进行简单的罗列或介绍,而是在比较研究中寻找对我国刑事证据法律制度的构建与完善有所禆益的经验。从目前的情况看来,我国对于外国的证据制度研究的成果颇丰,尤其是对于美国证据制度的研究,但是在看到比较法的力量的同时,也必须警惕比较法的弱点,比较法学的精髓并非简单的规则的移植,而是一系列相关制度的批判性反思与吸收。在这一点上,我国学者依然要提高认识,认识到制度的吸收和借鉴必须立足于对我国国情的重视。我国的证据制度更具有大陆法系的渊源,即使是在两大法系在某些方面有融合的趋势之下,也必须清醒地认识到证据法的许多理念与制度都具有特定的时空维度和本土化色彩,对英美法系的证据制度的借鉴必须保持冷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