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证据法学:原理·案例·实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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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证据法基本原则

证据法的基本原则,又称证据原则,是证据立法与证据运用过程中应当遵守的根本准则。它是整个证据制度得以构建的基石,是证据法中各项具体制度赖以建立的基本准则和基本依据。我国目前虽然尚无单行证据法对其作出明确规定,但是学者们早已经对其进行了深入研究,越来越多的证据法学教材和著作对证据法的基本原则及其具体规则有所论述,可谓众说纷纭,至今未能达成共识。有的学者认为:“刑事证据法的原则是指在运用证据过程中应当遵循的基本准则。”因此,证据法的基本原则应当包括证据裁判原则、直接言词原则和自由心证原则。有的学者则主张证据法的基本原则应当是证据立法和证据适用的理论基础和指导理念,应当包括证据法的立法原则和证据法的适用原则,具体来说应该包括证据裁判原则、程序公正原则、无罪推定原则、直接言词原则等。还有学者提出证据法的基本原则是关于证据的收集和运用的基本原理和一般准则,包括司法公正原则、直接言词原则、证据裁判原则、非法证据排除原则等。

证据法立法的目的在于指导和规范诉讼中证据的运用,从这个角度来看,证据法的基本原则必定要服从于证据立法的基本目的,这意味着证据法的基本原则应当是关于证据运用规则核心精神的概括和体现。证据运用的内容十分广泛,可以说整个刑事诉讼过程几乎处处都与诉讼主体的证据运用行为相关,包括了证据的收集、审查和判断。但是严格意义上的证据运用应当限于审判阶段为宜,这与刑事诉讼的“审判中心主义”之要求相契合。审前程序中所有的证据运用行为最终都必须在审判阶段中接受审查,以确定由此获得的证据是否能够最终成为定案依据。因此,证据法的基本原则首先应当是关于证据运用规则的抽象化概括,其次应当以审判阶段证据运用的基本规则为核心,如此才能确保证据法基本原则内容上的精确,范围上的严谨,不至于失之过滥。诉讼中的证据运用,简单来说就是围绕证据能力的有无与证明力的大小两个问题展开的,证据运用规则主要也是关于规范证据能力和证明力的各种规范,因此证据法的基本原则自然也应当从这两大类规范中进行归纳和提炼。

基于以上理由,证据法有两大基本原则,一个是证据裁判原则,一个是自由心证原则。证据裁判原则被视为证据法的首要原则已经获得学界公认,它规范并引导着整个诉讼过程中的证据运用行为。从内容上看,证据裁判原则主要涉及证据能力方面的问题,对于证据的证明力方面则有所欠缺。因此证据法的第二个基本原则应当是自由心证原则。自由心证原则是关于证明力之判断方面的内容,指导诉讼主体在运用证据过程中如何正确评价证据的证明价值。

反观前文,学者们提及的证据法基本原则中,得到较多认可的包括程序法定原则、直接言词原则和无罪推定原则。所谓程序法定原则,是指法治原则在刑事诉讼法中的要求和体现,是现代法治国家进行刑事诉讼活动应当遵循的重要原则之一,具体体现在证据法中便是要求司法人员和其他诉讼参与者要依法取证、举证、质证和认证。直接言词原则可以分为直接原则和言词原则。直接审理原则又可以细分为在场原则和直接采证原则,要求法庭开庭审判时,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必须亲自到庭出席审判,从事法庭审判的法官必须亲自直接从事法庭调查和采纳证据;言词原则指法庭审判活动的进行必须以言词陈述的方式进行。直接言词原则在证据法中的意义主要在于对证据调查方式的规范和要求。因此,程序法定原则和直接言词原则在证据法中的要求和体现都集中在证据调查方式之上,而这恰恰是证据裁判原则内涵中的一部分,已经被证据裁判原则所吸收,因此无须单独将以上二者作为证据法基本原则。至于无罪推定原则,是刑事诉讼法之基石,指在刑事诉讼中,任何被怀疑或者受到刑事控告的人未经司法程序最终确认为有罪之前,应当在法律上被假定为无罪。无罪推定原则是现代法治国家刑事司法通行的一项重要原则,也是国际公约确认和保护的一项基本人权。从无罪推定原则的发展历程来看,无罪推定原则在其产生后很长一段时期内,其证据法层面的价值和意义始终备受强调。英美法系国家更是将无罪推定原则作为证明责任分配的指导原则,强调无罪推定原则的本质在于明确控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确定诉讼中败诉风险之分配。但是随着无罪推定原则内涵的不断丰富,已经超越了证据法层面而上升为刑事诉讼法甚至宪法层面的基本原则,其证据法层面的价值一直局限在证明责任分配之上,是证明责任分配的依据之一。由此可见,无罪推定原则对证据制度的构建和发展的价值和意义并不大,也同样可以为证据裁判原则所吸收,将其独立作为基本原则也无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