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管辖
第十八条 【立案管辖】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条文注释
贪污贿赂犯罪,是指刑法分则第八章规定的贪污贿赂犯罪及其他章中明确规定依照第八章相关条文定罪处罚的犯罪案件。
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是指刑法分则第九章规定的渎职犯罪案件。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包括:(1)非法拘禁案(刑法第238条);(2)非法搜查案(刑法第245条);(3)刑讯逼供案(刑法第247条);(4)暴力取证案(刑法第247条);(5)虐待被监管人案(刑法第248条);(6)报复陷害案(刑法第254条);(7)破坏选举案(刑法第256条)。
应用要点
【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1)侮辱、诽谤案(刑法第246条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257条第1款规定的);
(3)虐待案(刑法第260条第1款规定的);
(4)侵占案(刑法第270条规定的)。
(二)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1)故意伤害案(刑法第234条第1款规定的);
(2)非法侵入住宅案(刑法第245条规定的);
(3)侵犯通信自由案(刑法第252条规定的);
(4)重婚案(刑法第258条规定的);
(5)遗弃案(刑法第261条规定的);
(6)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一节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7)侵犯知识产权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8)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对上列八项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其中证据不足、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告知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且有证据证明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条)
案例解读
案例8.公安局民警违法案件可否由检察机关直接受理?
某市城东区公安局民警孙某得到消息,称医生陈某某非法收购铜。孙某心生贪念,决定与另一民警刘某一起敲诈陈某某。某日晚,孙某、刘某来到陈某某家,称要立即将陈某某押到公安局处理,陈某某害怕,孙、刘二人遂提出私了。陈某某只好拿出家中仅有的一万元钱。孙、刘二人还不满足,又以没收运赃工具为名推走陈某某的一辆摩托车,让其再交8000元领车。此后,孙、刘二人又多次对陈某某进行威胁、殴打,逼其交钱。案发后,孙某、刘某多次订立攻守同盟并对陈某某进行威胁,阻碍该案侦查工作的顺利进行。城东区人民检察院根据被害人及群众的举报,依法经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决定,迅速立案全力进行侦查,侦查终结后,向人民法院提起了公诉。
孙某、刘某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之便,对陈某某进行敲诈勒索,严重侵害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破坏了公安机关的形象,在社会上造成了极坏的影响。此案属于《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2款规定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必要时可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本案中,城东区人民检察院经省人民检察院的批准,立案侦查并于侦查终结后依法提起诉讼,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第十九条 【基层法院管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
条文注释
级别管辖所解决的是各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分工问题,即哪些案件应当由哪一级人民法院进行第一审审判。本条至第23条都是有关级别管辖的规定,其中本条规定的是基层人民法院的管辖。在适用时需要注意:其他关于管辖的条款是本条的限制,符合其他条件的应当遵循其他条款的管辖规定。
案例解读
案例9.新刑诉法实施后,外国人犯罪案件如何管辖?
在某省辖市中心区发生了三起涉及外国人的刑事案件,分别是日本人高桥涉嫌盗窃中国人王先生人民币5000元案,中国人张某涉嫌抢劫英国人约翰笔记本电脑一台案,韩国人金某涉嫌故意伤害(轻伤偏重)美国人克里斯案。这三起案件分别应当由哪个法院管辖?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在2012年《刑事诉讼法》生效前,外国人犯罪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在2012年《刑事诉讼法》生效后,外国人犯罪的案件不再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据此,在2013年1月1日前,日本人高桥涉嫌盗窃案、韩国人金某涉嫌故意伤害案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从2013年1月1日起,日本人高桥涉嫌盗窃案、韩国人金某涉嫌故意伤害案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至于中国人张某涉嫌抢劫案,则一直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这里的基层人民法院即该市中心区人民法院。
第二十条 【中级法院管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
(一)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
(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条文注释
本条是关于中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刑事案件管辖范围的规定。根据本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刑事案件有以下两类:(1)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这里所规定的“危害国家安全”案件,主要是指《刑法》规定的危害国家安全罪。“恐怖活动案件”,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反恐怖工作有关问题的决定》第2条的规定,是指以制造社会恐慌、危害公共安全或者胁迫国家机关、国际组织为目的,采取暴力、破坏、恐吓等手段,造成或者意图造成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公共设施损坏、社会秩序混乱等严重社会危害的行为,以及煽动、资助或者以其他方式协助实施上述活动,构成犯罪的刑事案件。(2)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这类案件是指除危害国家安全案件和恐怖活动案件以外,依照我国《刑法》规定,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刑事案件。
案例解读
案例10.中级人民法院对不需要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可以自行审理吗?
某市发生了张某涉嫌故意杀妻案,检察机关认为张某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遂向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该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该案,经审理查明,张某的妻子身患绝症,难以忍受痛苦,所以恳求张某帮其实施“安乐死”。张某开始不愿意,后经妻子多次恳求,为其买了一瓶安眠药。张某妻子服食大量安眠药死亡。该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张某虽然构成故意杀人罪,但情节较轻,遂判处有期徒刑3年。本案由该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本案由该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符合法律规定。张某涉嫌故意杀人,检察机关认为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虽然经审理查明张某情节较轻,不应判处无期徒刑、死刑,仍可以自行审理,不再交基层人民法院审理。
第二十一条 【高级法院管辖】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第二十二条 【最高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第二十三条 【级别管辖变通】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下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审判。
条文注释
变更管辖有以下两种情况:(1)上级人民法院决定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这一规定是指当上级人民法院发现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案情重大、复杂或者案件涉及面广、影响大,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更能有效地威慑犯罪、教育群众、提高审判质量和效果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2)下级人民法院请求移送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案件。这一类案件是指下级人民法院发现案件是依法应当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或者是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但由于案情重大、复杂、涉及案犯多、地区广,或者案件影响重大,下级人民法院审理有困难,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时候,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审判。
【对“必要的时候”的理解】
司法实践中,“必要的时候”主要是指案情重大、复杂或者案件涉及面广、影响大,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以及下级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遇到来自外部的严重压力和干扰,影响案件的公正审判等情形。
应用要点
【下级人民法院可以请求移送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情形】
当上级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时,应当向下级人民法院下达改变管辖决定书,并书面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下级人民法院请求移送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案件仅限于案情重大复杂的,且最终能否移送,由上级人民法院决定。此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因案件涉及本院院长需要回避等原因,不宜行使管辖权的,可以请求上一级人民法院管辖。
实践中需要注意,案件的级别管辖采取“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即一人犯数罪、二人以上共同犯罪和其他需要并案审理的案件,只要其中一个或者一罪属于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全案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
案例解读
案例11.在特定情形下,下级人民法院可否提请将案件移送上级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徐某,男,40岁,原系某市一位市领导。因涉嫌贪污贿赂罪被该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并于2013年7月10日向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在审理的过程中,因徐某与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沈某系同学关系,徐某的家属多次找到沈某求情。同时该市的某些领导干部也不断写条子、打电话,甚至亲自出面向法院施加压力。鉴于这种情况,该市中级人民法院无法正常审理该案件,于是提请将案件移送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省高级人民法院在调查了实际情况之后,认为继续将案件留在该市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将会不利于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也不利于案件的公正审理,于是决定指定该省乙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此案。
本案中被告人徐某的贪污受贿案,按照管辖的规定应当由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但鉴于徐某与该法院院长系同学关系,且其曾担任该市市领导的身份以及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所遇到的阻力,综合考虑下,不宜由市中级人民法院继续审理。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3条的规定,可以请求将案件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审理,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请将案件移送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以及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该省乙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此案的做法是正确的,这样有利于对案件作出客观、公正的处理。
第二十四条 【地域管辖】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条文注释
地域管辖是指不同地区的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对第一审刑事案件管辖权的分工。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这是划分地域管辖的一般原则。这里所说的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犯罪行为发生地,包括犯罪行为的实施地以及预备地、开始地、途经地、结束地等与犯罪行为有关的地点;犯罪行为有连续、持续或者继续状态的,犯罪行为连续、持续或者继续实施的地方都属于犯罪行为发生地。犯罪结果发生地,包括犯罪对象被侵害地、犯罪所得的实际取得地、藏匿地、转移地、使用地、销售地。
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一般是因为:被告人流窜作案,主要犯罪地难以确立,其居住地群众更为了解案情的案件;被告人在居住地民愤大或者影响大,当地群众强烈要求在其居住地审判的;被告人可能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缓刑或者管制而应在被告人居住地执行的;等等。至于何谓“更为适宜的”,要根据案件和被告人的具体情况来决定。例如,案件发生在两个地区交界的地方,犯罪地的管辖区域不明确,致使犯罪地的管辖法院难于确定的,而被告人在居住地民愤更大,当地群众强烈要求在其居住地审判的,适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应用要点
【受害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不能对诈骗案件立案侦查】
根据《公安部关于受害人居住地公安机关可否对诈骗犯罪案件立案侦查问题的批复》的规定,犯罪行为地、犯罪结果地以及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对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侦查。诈骗犯罪案件的犯罪结果地是指犯罪嫌疑人实际取得财产地。因此,除诈骗行为地、犯罪嫌疑人实际取得财产的结果发生地和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外,其他地方公安机关不能对诈骗犯罪案件立案侦查,但对于公民扭送、报案、控告、举报或者犯罪嫌疑人自首的,都应当立即受理,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的,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处理。可见,受害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不能对诈骗犯罪案件立案侦查。
【多个公安机关都对某刑事案件有管辖权时的处理】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5条和第18条的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刑事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主要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犯罪地是指构成犯罪行为的所有地点,包括犯罪行为的预备地、犯罪行为的实施地、犯罪行为的结果地、销赃地等。只要这些地方不一致,各地的公安机关就都享有管辖权。对于犯罪嫌疑人流窜作案的、在居住地民愤极大的、可能判处有期徒刑缓期执行以下刑罚而需要居住地监督改造的,此时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对于多个公安机关都有管辖权的,应当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但是当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不是主要犯罪地的公安机关时,为了更好地查明案件事实,可以由主要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案例解读
案例12.刑事案件可以由犯罪行为发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吗?
2013年10月12日,湖南人张某在河北省保定市与当地人姜一、姜二发生争执,在三人争吵过程中,张某拿起板砖将姜一打成重伤,将姜一打成轻伤。张某涉嫌故意伤害案由保定市某区基层人民法院一审。该案的管辖是否正确?
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行为发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张某涉嫌故意伤害案发生在保定市某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时,认为不会判处无期徒刑、死刑,遂向该区基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由该区基层人民法院审判,是正确的。
第二十五条 【优先管辖】【移送管辖】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
条文注释
本条是关于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处理的规定。根据本条规定,对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这是因为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已经进行了一些工作,了解案情,由其继续审理,有利于及时结案。但是,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主要犯罪地”,包括案件涉及多个地点时对该犯罪成立起主要作用的行为地,也包括一个人犯数罪时,主要罪行的实行地。在共同犯罪中,是主犯的犯罪行为实施地。对于财产性犯罪,犯罪地既包括犯罪实施地,也包括取得财产所在地。“必要的时候”,主要是指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不是主要犯罪地,如果由主要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辖,对全面查清案件事实、正确处理案件、震慑犯罪分子和进行法制宣传教育更为有利时,可以由最初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理。
应用要点
【管辖权发生争议时的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7条规定:“两个以上同级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必要时,可以移送被告人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管辖权发生争议的,应当在审理期限内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争议的人民法院分别层报共同的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需要注意的是报请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时候,并不是说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别的人民法院指定,而是指争议法院共同的上级人民法院,比如:海淀区人民法院与河北省石家庄市的一个基层法院之间发生争议,其共同的上级人民法院是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公安机关的管辖权发生争议的,也是类似的处理方式。《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9条规定:“对管辖不明确或者有争议的刑事案件,可以由有关公安机关协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
案例解读
案例13.犯罪行为发生在两地,如何确定应由哪一法院管辖?
2012年5月12日,家住甲市的被告人张某、刘某、王某三人聚集在一起,张某提出“我们去抢辆出租车玩玩吧”,刘、王同意。当晚23时许,刘、王、张三人在甲市路边拦到一辆出租车,谎称要去乙市。当车行驶至僻静处时,三名被告人要求下车,随即堵住被害人徐某的驾驶室门,用事先准备好的尼龙绳、胶带捆住被害人,封住被害人的嘴,同时用弹簧刀、钢珠枪对被害人进行威胁。三名被告人劫持人质后,又生绑架之念,遂驾驶出租车开往乙市张某的一个朋友家。到达乙市后,恰遇公安民警,遂将被害人解救,并抓获了三名被告人。
本案中,甲市法院与乙市法院对管辖存在争议。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4、25条规定,我国刑事案件的管辖,实行以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为主、以被告人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为辅的原则。本案的犯罪行为开始于甲市,分别实施于甲、乙两市,两市都是犯罪地。何者为主要犯罪地不好分清。本案发案于甲市,但被害人被劫持至乙市,且由乙市公安机关破案,显然将案件再移送甲市法院是“不适宜”的。因此,该案最终应由乙市法院受理。
第二十六条 【指定管辖】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
条文注释
本条是关于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规定。根据本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即上级人民法院在案件管辖不明的情况下,有权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理该案件。其中“上级人民法院”,主要是指上一级人民法院。“管辖不明的案件”,主要是指以下两种情况:一是该案件的管辖在法律中没有明确规定;二是对该案件应由谁管辖存在争议。根据宪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上下级人民法院是监督关系,而不是领导关系,本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是一种法律上的授权。同时,本条也规定,上级人民法院也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即上级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某一案件应由哪个法院管辖后,可以指令已受理该案的法院将案件移送指定受理的人民法院进行审判。
案例解读
案例14.多个地区的法院对管辖权发生争议时,如何处理?
朱某涉嫌抢劫案发生在北京市通州区与河北省廊坊市三河区燕郊镇交界处,犯罪地到底属于北京市界内还是河北省界内不明确,通州区人民法院与三河区人民法院对该案的管辖权发生争议,在审限内协商不能达成一致。该案应当由哪一个法院来指定管辖?
两个以上同级人民法院对特定案件的管辖权发生争议的,应当在审限内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争议的人民法院分别逐级报请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通州区人民法院与三河区人民法院共同的上一级法院是最高人民法院。因此,该案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来指定管辖。
第二十七条 【专门管辖】专门人民法院案件的管辖另行规定。
条文注释
专门管辖是指专门法院与普通法院在第一审刑事案件审理上的分工。
应用要点
【我国的专门人民法院及其管辖的刑事案件】
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我国设立的专门人民法院包括军事法院、铁路运输法院、海事法院。海事法院受理的是第一审的海事、海商案件,而不受理刑事案件。所以,受理刑事案件的专门人民法院只有军事法院和铁路运输法院。军事法院管辖的刑事案件主要是现役军人和军内在编职工违反刑法分则第十章,犯军人违反职责罪的犯罪案件。铁路运输法院管辖的刑事案件主要是铁路运输系统公安机关负责侦破的刑事案件,如危害和破坏铁路交通和安全设施的犯罪案件,在火车上发生的犯罪案件,铁路职工违反规章制度、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犯罪案件等。此外,在国际列车上的犯罪,按照我国与相关国家签订的有关管辖协定确定管辖。没有协定的,由犯罪发生后该列车最初停靠的中国车站所在地或者目的地的铁路运输法院管辖。
案例解读
案例15.军人与非军人共同犯罪,应由哪一法院管辖?
胡某,男,20岁,在解放军某部队服役。胡某的表叔吴某来到部队看望他,见胡某在部队负责军械库的管理,吴某顿觉发财的机会来了。吴某与胡某商量说:“现在咱老家有人想出高价买子弹,可是都弄不到,你这条件便利,能否想办法弄点出来卖?”胡某心想可以多挣钱也好,遂利用工作之便,从弹药库里偷出子弹150发交给吴某带去老家卖。在出售子弹时,吴某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经吴某交代,子弹系胡某从部队中偷出,公安机关与该部队联系,经部队保卫部门调查属实后,将胡某拘留。
本案涉及专门管辖。专门管辖是指专门人民法院之间,以及专门人民法院与普通人民法院之间对第一审刑事案件在受理范围上的分工。目前我国设有军事法院、铁路运输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