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审判监督程序
第二百四十一条 【申诉的主体和申诉的效力】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条文注释
在理解和执行本条的规定时应当注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收到申诉案件,应当认真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申诉符合本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重新进行审判,人民检察院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对于申诉不具有本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原判决或裁定正确,申诉无理的,应当驳回申诉,并将驳回理由告诉申诉人。
应用要点
【申诉次数的限制】申诉也是要受到次数的限制的,依照司法解释的规定申诉人对接受申诉的人民法院驳回申诉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诉不符需要重新审判的规定的,应当予以驳回。经两级人民法院处理后又提出申诉的,如果没有新的充分理由,人民法院可以不再受理。
【当事人对生效的判决、裁定不服的申诉方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373条规定:“申诉由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但是,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撤回上诉的案件,申诉人对第一审判决提出申诉的,可以由第一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上一级人民法院对未经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的申诉,可以告知申诉人向终审人民法院提出申诉,或者直接交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并告知申诉人;案件疑难、复杂、重大的,也可以直接审查处理。对未经终审人民法院及其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查处理,直接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诉的,上级人民法院可以告知申诉人向下级人民法院提出。”
案例解读
案例108.申诉人的范围是什么?
2012年3月至12月间,大学毕业未找到工作的文某,在某县新新小区1号楼211房间内,虚构中国电信工作人员的身份,以推销连号手机号及预存话费赠送手机为由,骗取许某等10人共计人民币8000余元。2010年9月,县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认为文某构成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文某未提出上诉,判决生效。文某的叔叔系某大学法律系教授,认为量刑偏重,准备为文某提起申诉,要求重新审判此案。本案中文某的叔叔是否有权提出申诉?
对已经生效的判决和裁定提出申诉是申诉人享有的重要诉讼权利。我国申诉人的范围仅限于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06条的规定,“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本案中,文某的叔叔既不是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不是被告人的近亲属,所以他无权对该案提出申诉。
第二百四十二条 【对申诉应当重新审判的法定情形】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
(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
(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四)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五)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条文注释
“可能影响定罪量刑”,是指原来的判决、裁定认定错误的事实会影响对被告人适用的罪名、刑罚等,比如发现新的被告人不在犯罪现场的证据,或者被告人不是主犯而是被胁迫参与犯罪等证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不确实”,是指原来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是虚假的或者部分虚假的。“不充分”,是指根据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案件事实的存在或者不能排除其他的合理怀疑。“依法应当予以排除”,是指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或者是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而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上述证据不能在刑事诉讼中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证据有矛盾”,是指据以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相互排斥,存在矛盾。“适用法律确有错误”,是指据以定罪量刑所适用的法律确有错误,包括确定罪名错误、确定量刑档次错误和具体量刑畸轻畸重等情况。“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是指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在审判过程中违反了本法有关公开审判的规定、违反了回避制度、剥夺或者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以及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是指由于存在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行为,可能影响到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影响对被告人的定罪量刑。“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是对“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这一条件的限制,两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才能对案件进行重新审理。
案例解读
案例109.原审法院可以主动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吗?
2002年至2005年,纺织厂职工潘某伙同临时工方某侵占本企业货款,潘某得款75000元。公诉机关以潘某等犯贪污罪向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05年10月19日,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以贪污罪判处潘某有期徒刑7年,退赔化工厂75000元;判处方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二被告没有上诉,检察院没有抗诉,判决生效。潘某被交付监狱执行刑罚。2006年11月潘某在律师帮助下提出申诉。申诉理由为:潘某是企业职工,不具备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不是贪污罪的主体。法院适用法律错误、定罪量刑不当,应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予以改判。县人民法院受理了潘某的申诉,决定启动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该案。本案中潘某的申诉理由是否符合审判监督程序的法定情形?县法院决定重新审判是否正确?
本案中,被告人不具备贪污罪的主体资格,被判贪污罪,属于适用法律错误,申诉理由符合审判监督程序的法定情形。潘某并不是启动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而是原审法院接受申诉理由,主动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进行再审。县法院决定重新审判是正确的。
第二百四十三条 【提起再审的主体、方式和理由】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对于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条文注释
本条规定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是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和审判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上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上级人民检察院。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只是享有申请相关机关提起再审的权利,他们并不能提起审判监督程序。提出审判监督程序的理由是: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方式是再审、提审或抗诉。
应用要点
【检察院可以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情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584条、第587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同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出抗诉:(1)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2)有确实、充分证据证明有罪而判无罪,或者无罪判有罪的;(3)重罪轻判,轻罪重判,适用刑罚明显不当的;(4)认定罪名不正确,一罪判数罪、数罪判一罪,影响量刑或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5)免除刑事处罚或者适用缓刑、禁止令、限制减刑错误的;(6)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的抗诉,应当制作抗诉书通过原审人民法院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并将抗诉书副本连同案件材料报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
案例解读
案例110.高级人民法院有权启动再审程序吗?
2009年5月,云南省巧家县村民李某残忍奸杀了19岁的同村少女王某后,又将王某3岁的弟弟摔死,后李某自首。2010年7月15日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强奸罪,数罪并罚判处李某死刑。李昌奎对一审判决提出上诉。2011年3月4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李某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悔罪态度好、积极赔偿受害人家属经济损失,以故意杀人罪、强奸罪改判李某死缓。后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认为,该案有必要另行组成合议庭予以再审,并于2011年7月10日提交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对本案依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7月16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向李某案件被害人家属送达了作出的再审决定书。8月22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昭通市开庭,对李某故意杀人、强奸一案依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并当庭宣判:撤销原二审死缓判决,改判李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本案中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是否有权启动再审程序?
对于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如果发现确有错误,由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是否再审。本案生效裁判是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第二审作出的,所以由云南省高级法院决定是否进行再审。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再审,从而启动了再审程序,对案件进行了改判。
第二百四十四条 【再审法院】上级人民法院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应当指令原审人民法院以外的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由原审人民法院审理更为适宜的,也可以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审理。
条文注释
在理解和执行本条的规定时主要应当注意:上级人民法院在指令再审法院时一般应指定原审人民法院以外的下级人民法院审理,只有在特殊情况下,综合案件情况和社会效果判断由原审人民法院审理确实更为适宜的,才能指令由原审人民法院审理。“原审人民法院以外的下级人民法院”原则上应当是与原审人民法院同级的人民法院,原审人民法院以外的下级人民法院之前没有办理该被指令再审的案件,不会受到固有认识的影响,由其重新审理有利于案件的公正审理,纠正原判决、裁定中的错误。“由原审人民法院审理更为适宜”,是指从纠正原判决、裁定的错误、方便当事人参与诉讼以及取得更好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角度考虑,由原审人民法院审理更为适宜,比如原审人民法院能够公正审理再审案件,由其再审能够取得更好的社会效果,或者由原审人民法院审理可以减少当事人、诉讼参与人因可能改变管辖而产生的诉累等情况。
案例解读
案例111.最高人民法院可以通过提审方式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并改判吗?
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4月17日作出判决,认定被告人刘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万元;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万元。判决宣告后,刘某不服,提出上诉。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8月11日作出判决,撤销原一审判决中对刘某故意伤害罪的量刑部分及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扈某的民事赔偿部分。认定刘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万元;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万元。
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最高人民法院于2003年10月8日作出再审决定,以原二审判决对刘涌的判决不当为由,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本案。最高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最终撤销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中对再审被告人刘某故意伤害罪的量刑及决定执行的刑罚部分。认定被告人刘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维持原二审对刘涌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万元;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的判决部分。对刘某上列被判处的刑罚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万元。本案中最高人民法院以何种形式启动审判监督程序?
在我国,上下级法院之间是监督与被监督关系。审判监督程序是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进行监督的一种途径。提审和指令再审是上级法院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两种方式。本案中,最高人民法院通过提审的方式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并最终对案件作出改判。
第二百四十五条 【再审的程序及效力】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如果原来是第一审案件,应当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抗诉;如果原来是第二审案件,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案件,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再审案件,同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
条文注释
在理解和执行本条的规定时主要应当注意: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对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证据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对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再审作出的判决、裁定仍然确有错误的,仍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提出抗诉。
应用要点
【对再审加重被告人的刑罚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386条规定,除人民检察院抗诉的以外,再审一般不得加重原审被告人的刑罚。再审决定书或者抗诉书只针对部分原审被告人的,不得加重其他同案原审被告人的刑罚。
【应当开庭审理的再审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再审案件开庭审理程序的具体规定(试行)》第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下列再审案件,应当依法开庭审理:(一)依照第一审程序审理的;(二)依照第二审程序需要对事实或者证据进行审理的;(三)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四)可能对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加重刑罚的;(五)有其他应当开庭审理情形的。”
【可以不开庭审理的再审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再审案件开庭审理程序的具体规定(试行)》第6条规定:“下列再审案件可以不开庭审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适用法律错误,量刑畸重的;(二)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施行以前裁判的;(三)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原审自诉人已经死亡、或者丧失刑事责任能力的;(四)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在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监狱服刑,提押到庭确有困难的;但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征得人民检察院的同意;(五)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在开庭十五日前,重大、疑难案件至迟在开庭六十日前,通知辩护人查阅案卷和准备出庭,经两次通知,人民检察院不派员出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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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12.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应适用何种审判程序?
2006年,被告人王某因犯故意伤害罪和抢劫罪,在其同伙朱某未被抓到情况下,某基层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以抢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3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被告人不服一审判决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裁定维持原判。被告人入狱服刑。2008年其同伙朱某被抓获,后被该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和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该市中级人民法院发现王某在该案中处于从犯地位,原判决量刑畸重。经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再审此案。经过再审,认定王某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剥夺政治权利1 年;构成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6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王某仍然认为量刑偏重,提出要继续上诉。被法院告知,再审判决为终审判决。本案中依审判监督程序审理案件作出的判决是否为终审判决?
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要么按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理,要么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具体适用何种审判程序,要看原审适用何种程序以及案件是否提审。本案作出生效判决的原审为第二审,因而经审判监督程序再审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所作判决为终审判决。
第二百四十六条 【再审中的强制措施】【中止原判决、裁定执行】人民法院决定再审的案件,需要对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决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再审案件,需要对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的,由人民检察院依法决定。
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判的案件,可以决定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
条文注释
本条共分两款。第一款是关于由提起再审机关决定对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的规定,有两层意思:一是人民法院决定再审的案件,需要对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的,由人民法院决定。二是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再审案件,需要对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的,由人民检察院依法决定。“需要对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是指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认为再审案件的被告人符合本法第一编第六章规定的适用逮捕、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的条件,根据案件情况需要采取强制措施以保证再审的正常进行的,可以决定采取强制措施。
第二款是关于人民法院审判再审案件可以决定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的规定。原则上,在再审作出新的判决之前,原来的判决、裁定在法律上依然有效,但是有些案件再审程序启动后,合议庭根据证据判断原来的判决、裁定确实存在错误,继续执行有损司法公正,有损被告人合法权益,比如现在有新的证据证明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是犯罪行为系他人所为,而被告人还因原判决、裁定而继续服刑,合议庭可以根据本条规定决定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
需要注意的是,与上述规定相关,本法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提出申诉的,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与本条的规定并不存在冲突,因为申诉只是当事人的一种申请权利,并不必然引起再审程序,如果当事人的再审申诉被接受,人民法院决定再审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之后人民法院再审,则可以适用本条的规定,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情况决定是否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
案例解读
案例113.再审法院对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条件是什么?
某年4月18日晚21时许,被告人金某某在某市工业园区,趁被害人柳某某不备之机,从其上衣口袋内抢走220元现金,被害人反抗时被金某某推倒在地。随后,金某某被赶来的群众追赶并被抓获。案发后,赃款退还被害人。在法院审理该案过程中,被告人的母亲提出金某某患有精神疾病,请求法院对金某某进行司法鉴定。人民法院委托市医院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鉴定结果为被告人金某某患有中度精神发育迟滞,属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法院认为,鉴于金某某抢劫犯罪数额较小,暴力手段一般,未造成人身伤害结果,且根据司法鉴定结论,金某某属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最终判决金某某构成抢劫罪,免予刑事处罚。后来有人举报,负责对印某某进行司法鉴定的吴某收受了金家的好处,出具了虚假鉴定意见。经有关机关调查,情况属实。法院决定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此案。为了防止金某某逃避审判,法院决定对金某某取保候审。再审过程中,法院委托另一司法鉴定机构对印某某重新做了鉴定,鉴定结果为金某某精神正常。法院判决撤销原判,金某某犯有抢劫罪,判处金某某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1000元。本案中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判决生效后,如果被告人被判处管制刑、或者缓刑,以及执行中被假释,或者刑罚已经执行完毕,被执行人人身自由并未受到限制。如果这时决定对案件再审,其有可能逃避再审审判,因而有必要对其采取强制措施。本案中,被告人一审被定罪并免除刑罚,决定对该案进行再审有可能对被告人作出不利判决,其有可能逃避再审审判,因而再审法院决定对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措施是正确的。
第二百四十七条 【再审的审限】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在作出提审、再审决定之日起三个月以内审结,需要延长期限的,不得超过六个月。
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判抗诉的案件,审理期限适用前款规定;对需要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应当自接受抗诉之日起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下级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期限适用前款规定。
条文注释
本条共分两款。第一款是关于人民法院根据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案件的审理期限的规定。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包括以下两种情况:一是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的案件。二是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案件。
第二款是关于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案件的审理期限的规定。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对案件重新进行审理,并在接受抗诉之日起三个月以内审结,需要延长期限的,不得超过六个月。经过审理后认为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需要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应当自接受抗诉之日起一个月以内作出指令再审的决定。下级人民法院接到上级人民法院再审指令后,应当在上级人民法院作出指令再审决定之日起三个月以内审结,需要延长期限的,不得超过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