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死刑复核程序
第二百三十五条 【死刑核准权】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条文注释
本条是关于死刑核准权由谁行使的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各高级人民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依法判处和裁定的,均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2006年12 月31日以前,各高级人民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已经核准的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裁定,依法仍由各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院长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
应用要点
【死刑复核程序的特征】
死刑复核程序具有以下主要特征:(1)它有特定的适用对象。该程序只适用于判处死刑的案件。(2)诉讼程序特定。死刑案件除了经过一审程序、二审程序之外,还必须经过死刑复核程序核准(最高人民法院判决除外),死刑判决才能生效交付执行。(3)程序的启动不附任何条件,凡是死刑判决,人民法院必须逐级上报复核,无须附加任何条件。(4)死刑复核权由特定的人民法院行使。(5)它的报请复核方式特殊。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应当层级上报,不能越级报核。
案例解读
案例104.死刑立即执行由哪一级人民法院核准?
被告人朱某涉嫌抢劫、故意杀人犯罪由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安阳中院对被告人朱某以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朱某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开庭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认为,被告人朱国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因害怕罪行败露为灭口而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又构成故意杀人罪,应依法并罚。朱某持刀入户抢劫,抢劫数额巨大,且致人死亡,为灭口还故意杀死一名幼童,其犯罪情节极其恶劣,手段特别残忍,后果非常严重,均应依法惩处。因此,依法核准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上述裁定。本案是否属于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案件范围?
法律规定,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本案中,被告人抢劫、故意杀人,犯罪情节极其恶劣,被一审法院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等刑罚,二审法院维持原判。本案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符合法律规定。
第二百三十六条 【死刑核准程序】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
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和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条文注释
针对案件复核的不同情况,高级人民法院可以作出以下决定:(1)高级人民法院同意判处死刑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2)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直接改判或者将案件发回原审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案件发回原审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后仍然判处死刑的,应当再报请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对于高级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法院,对被告人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被告人不上诉的案件和高级人民法院作为第二审法院,维持原一审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和改判被告人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件,高级人民法院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应用要点
【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案件的处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复核死刑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对于死刑复核案件经审查后,作出如下处理: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诉讼程序合法的,裁定予以核准。原判判处被告人死刑并无不当,但具体认定的某一事实或者引用的法律条款等不完全准确、规范的,可以在纠正后作出核准死刑的判决或者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认为原审人民法院违反法定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数罪并罚案件,一人有两罪以上被判处死刑,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认为其中部分犯罪的死刑裁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对全案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认为其中部分犯罪的死刑裁判认定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可以改判并对其他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作出核准死刑的判决。一案中两名以上被告人被判处死刑,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认为其中部分被告人的死刑裁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对全案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认为其中部分被告人的死刑裁判认定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可以改判并对其他应当判处死刑的被告人作出核准死刑的判决。
【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案件的流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344条规定,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案件,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未上诉、人民检察院未抗诉的,在上诉、抗诉期满后十日内报请高级人民法院复核。高级人民法院同意判处死刑的,应当在作出裁定后十日内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不同意的,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
(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抗诉,高级人民法院裁定维持的,应当在作出裁定后十日内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三)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未上诉、人民检察院未抗诉的,应当在上诉、抗诉期满后十日内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讯问被告人。
案例解读
案例105.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维持一审死刑判决的案件,还需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吗?
被告人肖某2000年因走私毒品罪被判处无期徒刑,2008年被假释。假释考验期内,肖某制造成品冰毒15000克。经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肖某制造毒品数量大,又系假释考验期间犯罪,主观恶性极大,判决肖某犯制造毒品罪,依法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肖某对一审判决不服,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认为一审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中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的裁定是生效的裁定吗?
在我国,死刑立即执行案件需要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本案中,中级法院判处被告人死刑立即执行,被告人提出上诉,高级人民法院作为第二审法院裁定维持原来的判决,但高级人民法院的裁定不是生效的裁定,需要向最高人民法院报请核准死刑。
第二百三十七条 【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核准权】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应用要点
【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复核应当注意的问题】
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复核应当注意:(1)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2)高级人民法院对于报请复核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案件,不得加重刑罚;(3)凡是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改判被告人死刑,被告人在死缓考验期内故意犯罪应当执行死刑的死刑复核案件,一律报送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案例解读
案例106.高级人民法院有权核准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案件吗?
2011年4月2日下午2时许,正欲离家去上班的周某,与妻子陈某因一笔12万元存款的去向及女儿的教育问题等琐事爆发激烈争吵。后夫妻俩从三楼卧室一路扭打到二楼客厅、厨房。至一楼时,周某夺过一把铁锤朝陈某头部猛击,陈某倒地后,又抄起一块木板继续朝妻子头部、身上抽打,致其死亡。后周某将陈某尸体运到50多公里外的乡间挖坑掩埋。周某在案发11天后的4月13日主动向警方投案。2011年10月,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周某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判周某附带民事赔偿25万余元。周某未提出上诉,检察机关未抗诉。市中级人民法院将案件报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核,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了周某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判决。本案是否属于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死刑案件范围?
本案发生的原因是家庭纠纷,被害人有一定责任,被告人属于突发性犯罪,案发后主动投案自首,又有悔罪表现,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死刑缓期两年执行。一审判决没有上诉和抗诉,判决生效。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判决的核准权在省高级人民法院。市中级人民法院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报请复核,由省高级人民法院进行核准是正确的。
第二百三十八条 【死刑复核合议庭组成】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缓期执行的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条文注释
本条是关于死刑复核程序审判组织的规定。根据本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立即执行案件和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案件,对审判组织有明确的要求:第一,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不能由审判员独任审理;第二,应当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不能有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第三,组成合议庭的审判员人数应当是三人。
第二百三十九条 【最高法院复核后的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作出核准或者不核准死刑的裁定。对于不核准死刑的,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发回重新审判或者予以改判。
条文注释
“发回重新审判”,是指最高人民法院对于不核准死刑的案件,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形发回第二审人民法院或者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下级人民法院依照第一审或者第二审程序重新审理,可以改变原来的死刑判决,也可以维持原来的死刑判决,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在理解和执行本条的规定时应当注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或者不核准死刑的裁定以及通过死刑复核程序作出改判的判决都是最终的判决、裁定,不能上诉、抗诉。
应用要点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一)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诉讼程序合法的,应当裁定核准;(二)原判认定的某一具体事实或者引用的法律条款等存在瑕疵,但判处被告人死刑并无不当的,可以在纠正后作出核准的判决、裁定;(三)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四)复核期间出现新的影响定罪量刑的事实、证据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五)原判认定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六)原审违反法定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
第二百四十条 【最高法院复核的程序要求及最高检察院的监督】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讯问被告人,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在复核死刑案件过程中,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将死刑复核结果通报最高人民检察院。
条文注释
对于所有的死刑复核案件,死刑复核办案人员都必须对被告人进行讯问。至于讯问形式,实践中可以采用当面讯问或者远程视频讯问等方式进行,法律没有做出强制要求,可由办案人员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确定采用何种方式讯问被告人。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是指辩护律师在死刑复核期间向办理死刑复核案件的人员提出要求,要求听取自己对案件事实、证据、审判程序以及是否应当判处死刑、核准死刑等的意见,在这种情况下,办案人员应当听取。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方式可以是来电、来函等方式,办案人员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之后,应当在决定是否核准死刑时综合考虑。
案例解读
案例107.死刑案件的核准是否要开庭审理?
被告人申某、古某涉嫌故意杀人、抢劫案由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该市中院依法以故意杀人罪、抢劫罪,判处被告人申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判处被告人古某无期徒刑,并处罚金2000元。申某不服一审判决,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并将案件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由张法官、李法官、王法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法官到某市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辩护律师的意见,并对案卷进行了审查、核实,最终作出核准死刑判决的裁定。本案中死刑复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我国死刑案件的核准程序一般不采用开庭审理的方式,而是采用介于开庭审判和单纯书面审判之间的一种审查方式。但法律明确规定,复核死刑案件应当讯问被告人,听取辩护律师意见以及听取检察机关意见,做到程序公开、公正。本案在复核过程中,合议庭法官到某市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律师意见,审查案卷材料,复核程序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