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提起公诉
第一百六十七条 【检察院审查决定公诉】凡需要提起公诉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条文注释
本条是关于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的规定。根据本条的规定,只有人民检察院有审查决定提起公诉的权力。本条中“凡需要提起公诉的案件”,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经侦查终结后认为应当提起公诉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案件。凡是公诉案件,非经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任何单位都无权将案件交付人民法院审判。
应用要点
【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在外地又犯罪的处理】
对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在异地犯罪,如果罪行是在犯罪地被发现、罪犯是在犯罪地被捕获的,由犯罪地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如果案件由罪犯暂予监外执行地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也可以由罪犯暂予监外执行地的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如果罪行是在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罪犯被继续收监执行剩余刑期期间发现的,由罪犯服刑地的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改变定性后可以直接提起公诉】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改变定性后可否直接提起公诉问题的批复》的规定,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刑事案件,应当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有关立案侦查管辖的规定进行。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在侦查阶段发现不属于自己管辖或者在审查起诉阶段发现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并且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办理。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时认为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到审查起诉阶段发现不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如果证据确实、充分,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直接起诉。
第一百六十八条 【审查起诉的内容】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时候,必须查明:
(一)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
(二)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
(三)是否属于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有无附带民事诉讼;
(五)侦查活动是否合法。
条文注释
本条对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规定了五项审查内容。第一项中“犯罪事实、情节”是指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过程、情形和后果。查明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必须查明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因果关系及犯罪的动机、目的等。“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是指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是否真实可靠,能否反映案件的真实情况,取得的证据是否足以证实侦查终结认定的犯罪事实和情节。它直接反映适用法律的准确性。正确适用法律,准确认定犯罪性质,才能正确定罪量刑,对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人民检察院审理案件的重要内容。
第二项中“有无遗漏罪行”是指有没有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或者应当认定而没有认定的犯罪嫌疑人的罪行,即有无漏罪。“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是指除已被移送审查起诉的犯罪嫌疑人以外,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案犯。审查起诉中,如果发现有遗漏罪行或者发现有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时,应当要求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必要时也可以自行侦查。
第三项中“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是指没有犯罪事实的,以及具有刑法规定的不负刑事责任情形的,如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无刑事责任能力的,或者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中发现有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依法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第四项中“审查有无附带民事诉讼”主要是审查对由于犯罪行为使被害人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是否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对应当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而没有提起,可以告知被害人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可以告知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对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应当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而没有提起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第五项“侦查活动是否合法”是指人民检察院通过审查案卷材料、提审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被害人等诉讼活动,了解侦查活动是否按法律规定的原则和程序进行,有无违法情况,包括有无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况;在侦查活动中是否侵犯了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侦查人员有无违法乱纪的行为等。
应用要点
【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阶段应查明的内容】
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阶段还要查明下列内容:(1)犯罪嫌疑人身份状况是否清楚,包括姓名、性别、国籍、出生年月日、职业和单位等;单位犯罪的,单位的相关情况是否清楚;(2)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实施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犯罪事实、危害后果是否明确;(3)认定犯罪性质和罪名的意见是否正确;有无法定的从重、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及酌定从重、从轻情节;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在犯罪活动中的责任的认定是否恰当;(4)证明犯罪事实的证据材料包括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决定书及证据材料是否随案移送;证明相关财产系违法所得的证据材料是否随案移送;不宜移送的证据的清单、复制件、照片或者其他证明文件是否随案移送;(5)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是否依法收集,有无应当排除非法证据的情形;(6)侦查的各种法律手续和诉讼文书是否完备;(7)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8)是否属于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9)有无附带民事诉讼;对于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是否需要由人民检察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10)采取的强制措施是否适当,对于已经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有无继续羁押的必要;(11)侦查活动是否合法;(12)涉案款物是否查封、扣押、冻结并妥善保管,清单是否齐备;对被害人合法财产的返还和对违禁品或者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的处理是否妥当,移送的证明文件是否完备。
案例解读
案例69.检察机关发现案件中遗漏了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可以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吗?
某市天天服装公司报案称公司部分产品被盗,公安机关抓获公司员工金某,经调查,系金某盗窃公司产品后卖于某中介人,后侦查机关抓获某中介人。公安机关将金某拘留,后逮捕。案件侦查终结后以盗窃罪将金某移送新城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新城区人民检察院经过审查,得知金某并非一人作案,金某至少3次是和其工友吴某某一起实施盗窃行为,遂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后,将金某和吴某某一并向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人民检察院重新审查起诉后作出提起公诉的决定。本案中人民检察院将案件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是否正确?
审查起诉是刑事诉讼中承前启后的一个关键性阶段,其意义主要表现在:第一,有助于监督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对侦查结果进行检验和把关。第二,有利于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和公诉的公正性和严肃性。第三,有助于公诉人员顺利完成其控诉职能,为法院的审判工作做好准备。本案中检察机关在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进行审查时,发现案件中遗漏了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遂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在查清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向法院提起公诉,很好地履行了审查起诉的职责,为法庭审判奠定了良好基础。
第一百六十九条 【审查起诉的期限】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条文注释
本条是关于审查起诉的期限的规定。实践中,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注意两点,一是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期限办结案件;二是,如果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办结的,可以按照本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采取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办法。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计入本条规定的办案期限,但不能中断审查。
案例解读
案例70.检察院的审查起诉期限是多久?
李某、汪某从麻将馆出来,输得分文不剩,李某提议弄点钱花花,汪某毫不犹豫地同意了。二人共谋抢劫出租车司机,在准备好刀具以后,租乘司机任某出租车至一无人处,李某持刀对任某实施抢劫,因任某激烈反抗,李某将任某刺成重伤,抢得任某人民币2000元、手机1部。二人将重伤的任某抛在郊外,后任某伤重死亡。李某第二天即被公安机关抓获,汪某也投案自首。8月20日区公安分局以抢劫罪将两被告移送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区人民检察院经过审查,认为该案有可能对李某判处死刑,于9月24日将案件移送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市人民检察院经过审查,于10月11日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本案中,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是否超过法定期限?
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的期限一般为1个月,遇到案件重大、复杂情况,可以延长半个月。本案中区人民检察院从8月20日开始审查起诉,于10月11日才向法院提起公诉,表面上看超过了1个半月的审查起诉期限。但本案在审查起诉阶段发生了管辖权的转移,审查起诉期限的计算应从市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即从9月24日起算,所以未超过审查起诉1个半月的最长期限。
第一百七十条 【审查起诉程序】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
条文注释
本条是关于审查起诉的程序的规定。“讯问犯罪嫌疑人”应当参照侦查中讯问犯罪嫌疑人的规定,如讯问时,检察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讯问应当按法定程序制成笔录等。“听取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主要包含二层意思,一是听取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对案件处理情况的意见,如对案件事实的认定的意见。二是听取对侦查活动是否合法等程序性的意见。包括侦查活动中有无违法情况、是否需要补充侦查调取新证据等发表的意见。对于听取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修改后的本条规定应“记录在案”,对于书面意见应当附卷。
第一百七十一条 【证据收集合法性说明】【补充侦查】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条文注释
本条是关于在审查起诉中要求对证据合法性进行说明和补充侦查的规定。
所谓“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并不是补充侦查,这里的规定是对案件事实已经查清,但尚有个别证据需要补充,而又不必要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这些个别的证据材料。本条规定,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这是本法第五十四条确立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审查起诉阶段的应用和体现。“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是指对那些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有遗漏罪行和其他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可能影响对犯罪嫌疑人定罪量刑的案件,可以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进行补充性侦查;“可以自行侦查”,是指案件只是有部分证据需要查证,而自己又有能力侦查的或者自行侦查更有利于案件正确处理的案件由人民检察院自己补充侦查。依据本条规定,补充侦查后仍然认为证据不足的处理情形包括两种:一是经过一次退回补充侦查,人民检察院认为该案证明犯罪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或者退回第二次补充侦查;二是经过二次退回补充侦查后,仍然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应用要点
【退回补充侦查和自行补充侦查的区别】
前者是审查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将案件退回原来的侦查机关或者部门补充侦查。后者是指审查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将案件交由本院有关部门侦查。补充侦查的期限是1个月,次数为2次。补充侦查后,审查起诉时限重新计算。经过一次退回补充侦查,人民检察院认为该案证明犯罪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或者退回第二次补充侦查;经过二次退回补充侦查后,仍然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改变管辖的案件补充侦查不得超过两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385条规定:“对于在审查起诉期间改变管辖的案件,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对于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案件,可以通过原受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退回原侦查的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改变管辖前后退回补充侦查的次数总共不得超过二次。”
【公安机关对于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的处理】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85条规定:“对人民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根据不同情况,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分别作如下处理:(一)原认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不够充分的,应当在补充证据后,制作补充侦查报告书,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对无法补充的证据,应当作出说明;(二)在补充侦查过程中,发现新的同案犯或者新的罪行,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重新制作起诉意见书,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三)发现原认定的犯罪事实有重大变化,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重新提出处理意见,并将处理结果通知退查的人民检察院;(四)原认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人民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不当的,应当说明理由,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
第一百七十二条 【提起公诉的条件和程序】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条文注释
“案卷材料”,是指侦查机关移送给人民检察院的和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过程中形成的全部案卷。“全部证据”,包括侦查机关移送给人民检察院的,人民检察院自行收集的,以及辩护人向人民检察院提交的全部实物证据和言词证据。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毫无保留地移送给人民法院。
应用要点
【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
人民检察院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案件,必须达到以下几点要求:(1)“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犯罪事实”,是指犯罪的主要事实,对犯罪主要事实已经查清,但一些个别细节无法查清或没有必要查清,不影响定罪量刑的,也应当视为犯罪事实已经查清。其中,对一人犯有数罪的,如果有一罪已经查清,而其他罪一时难以查清的,也可以就已经查清的罪提起公诉;(2)“证据确实、充分”,是指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是否真实可靠,能否反映案件的真实情况,取得的证据能否足以证实侦查终结认定的犯罪事实和情节。(3)必须是“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这是指根据刑法的规定,犯罪嫌疑人有刑事责任能力,应当对犯罪嫌疑人判处刑罚,不存在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
案例解读
案例71.提起公诉应当符合什么条件?
米某某是某村村委会主任。2006年,米某某所在的村子申报了152亩退耕还林地并被林业部门核准,其中130亩是该村各农户实际丈量面积。2007年,财政部门改革补贴发放方式,各项补助款直接进入农户“一卡通”。米某某利用工作便利条件,操纵制作报表,将返还农户后多余的22亩财政补贴资金打入个人“一卡通”。案发后米某某因涉嫌贪污该项资金37000元被县人民检察院以贪污罪提起公诉。米某某辩称,自己不符合国家工作人员及公务人员身份,不能构成贪污罪。人民检察院认为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刑法》相关条文的解释,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产适用《刑法》关于贪污罪的规定。米某某作为村民委员会主要负责人,从事村行政管理工作,完全可以成为贪污罪犯罪主体,该案符合提起公诉的条件。本案是否符合提起公诉的条件?
本案中,米某某实施的行为依法已经涉嫌犯罪且犯罪事实已经查清,且有足够的证据证明犯罪行为为犯罪嫌疑人所实施。尽管米某某认为其身份不符合国家工作人员及公务人员身份,不能构成贪污罪。但是,根据《刑法》第93条的规定,“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规定,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特定行政管理工作,属于《刑法》第93条第2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本案符合提起公诉的条件。
第一百七十三条 【不起诉的情形及处理】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条文注释
本条是关于不起诉的规定。本条共分三款。第一款是关于人民检察院应当决定不起诉情形的规定。根据本款的规定,应当不起诉的情形包括两种:一是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包括犯罪行为并非本犯罪嫌疑人所为,以及该案所涉行为依法不构成犯罪。二是犯罪嫌疑人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即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属于刑法规定的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及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第二款是关于人民检察院可以决定不起诉的情形的规定。其中“不需要判处刑罚”是指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即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免除刑罚”则是指刑法各种法定免除刑罚的规定中规定的情形,如自首、立功、未成年人犯罪、中止犯、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规定中关于免除处罚的规定。必须着重指出的是本款所说的“犯罪情节轻微”中关于犯罪的认定,只是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工作中的认识,而不是确定犯罪嫌疑人有罪,一旦依照本款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从法律意义上讲,被决定不起诉的人是作为无罪处理的。第三款是关于对被不起诉人及其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如何处理的规定。
应用要点
【刑事诉讼中的不起诉的类型】
我国刑事诉讼中的不起诉包括三大类:(1)法定不起诉,即本法第15条规定的情形;(2)酌定不起诉,是指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可以不起诉;(3)证据不足的不起诉,是指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但是,需要注意的是,人民检察院对于犯罪嫌疑人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并不意味着被不起诉人不应当承担任何责任,如果被不起诉人需要承担行政责任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案例解读
案例72.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条件是什么?
陈某、李某、王某3人系同一单位的职工。2012年8月2日晚,陈某、李某喝完酒后在大街上闲逛。陈某被过路行人张某无意中踩了一脚,尽管张某对陈某连连赔礼道歉,但陈某仍不依不饶,借着酒劲,揪住张某的衣领对其拳打脚踢,李某也加入其中,引来许多围观的群众。王某正巧路过现场,见状不分青红皂白上去“帮忙”,抱住了张某。陈某、李某顺势掐住张某喉部,将其按倒在地,并用随身所带的匕首连刺张某腿部及背部,致张某重伤,后张某被送往医院经抢救后脱险,住院3个月。陈某、李某、王某被公安机关依法拘留,后被依法逮捕。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以故意伤害罪将陈某、李某、王某3人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经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王某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于是,人民检察院决定对王某不起诉,只对陈某、李某2人以故意伤害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本案中人民检察院对王某决定不起诉是否正确?
酌定不起诉是人民检察院行使自由裁量权对刑事案件进行处理的一种结果。酌定不起诉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即犯罪嫌疑人实施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符合犯罪的构成要件,已经构成犯罪;犯罪行为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本案中王某在整个犯罪过程中,只起次要和辅助作用,处于从犯地位,而且王某并没有直接实施刀刺行为,犯罪情节轻微。检察机关对王某作出不起诉决定是正确的,符合酌定不起诉的适用条件。
第一百七十四条 【不起诉决定的宣布与释放被不起诉人】不起诉的决定,应当公开宣布,并且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不起诉人和他的所在单位。如果被不起诉人在押,应当立即释放。
条文注释
本条是关于不起诉决定的执行的规定。此条在执行中,应注意以下几点:(1)不起诉的决定必须经过公开宣布的程序,不能只决定不宣布;(2)对被羁押的被不起诉人,必须立即释放,不能以尚需要对其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或需要没收违法所得而继续羁押。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安机关对不起诉决定的异议】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
条文注释
本条是关于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可以提出异议的程序性规定。本条在执行中,应当注意两点,一是复议、复核时,不停止对不起诉决定的执行,不能以复议、复核为由继续羁押被不起诉人;二是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复核,提出改变不起诉决定意见的,下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执行。
应用要点
【公安机关对于不起诉决定书不服的处理】
公安机关对于不起诉决定书不服的,可以向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人民检察院提出复议要求,如果对于复议的结果仍然不满意的,可以向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人民检察院的上级提出复核的申请。但是,应当注意,不起诉决定一旦作出即刻发生法律效力,公安机关不得以提出复议和复核为借口,仍然关押被不起诉人。
第一百七十六条 【被害人对不起诉决定的异议】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复查决定告知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
条文注释
本条是关于被害人对不起诉决定不服的如何救济处理的规定。本条在执行中应当区分公诉案件与自诉案件的界限。对于公诉案件,首先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检察机关起诉,只有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不侦查、不起诉时,被害人才有权向法院直接起诉,而不是所有公诉案件都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应用要点
【被害人对不起诉决定存在异议的处理】
被害人是刑事诉讼的参与人,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对其有着重要的影响。为了保障被害人的申诉权和控告权,本条规定,被害人对不起诉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要求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维持原来的决定的,被害人在有证据证明被不起诉人侵害了自己的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这类案件我们称之为“公诉转自诉”。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对被害人不服不起诉决定的申诉进行复查后,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复查决定,案情复杂的,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案例解读
案例73.法院可以以未先行向检察机关申诉为由,拒绝被害人近亲属的起诉吗?
2013年9月,某市纺织厂女工江某突然失踪,其家人发现她失踪后,多方寻找未果,几天后,环卫工人在郊区垃圾场发现一具女尸,遂报警。经家属确认,死者确系纺织厂女工江某。该市公安局立即展开侦查,警方认为该市纺织厂的司机惠某有重大嫌疑。侦查终结后,市公安局于该年11月12日将案件移送至该市检察院审查起诉。市检察院接到公安局移送起诉的案件后,经过审查,认为证据不足,于11 月22日退回公安局补充侦查。12月16日公安局补充侦查完毕,再移送起诉。市检察院经过审查,认为证据仍然不足以证明惠某实施了杀人行为,遂于第二年1月3日作出了不起诉的决定。市检察院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了公安局、犯罪嫌疑人惠某、被害人江某的母亲韩某。韩某对不起诉决定不服,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法院以未先行向检察机关申诉为由拒绝受理。本案中法院以未先行向检察机关申诉为由,拒绝受理韩某的申诉是否正确?
本案经过两次退回补充侦查,仍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检察机关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对于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的申诉权是被害人享有的重要诉讼权利。本案中被害人已经死亡,被害人的近亲属可以代被害人行使申诉权。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6条的规定,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因此,本案中法院不应以未先行向检察机关申诉为由拒绝受理韩某的起诉。
第一百七十七条 【被不起诉人对不起诉决定的异议】对于人民检察院依照本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作出的不起诉决定,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复查决定,通知被不起诉的人,同时抄送公安机关。
条文注释
本条是关于被不起诉人对不起诉决定不服的,可以提出申诉的程序性规定。这里的“复查决定”,包括三种情况:一是经复查认为被不起诉人确实存在“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情形,不起诉决定没有错误,依法予以维持;二是经复查认定被不起诉人的行为确实不构成犯罪,之前的不起诉决定确有错误,在这种情况下,应当依法撤销之前的不起诉决定,依照本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重新作出不起诉决定;三是经复查认为被不起诉人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不应当适用本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的,应当撤销之前的不起诉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案例解读
案例74.酌定不起诉是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无罪吗?
某国有企业原总会计师罗某,因涉嫌贪污罪被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经过侦查,人民检察院认为罗某的行为不构成贪污罪,于是终止了对贪污罪的侦查。但在侦查过程中人民检察院发现罗某另有私分国有资产和非法为亲友牟利的行为,决定对此进行查处。人民检察院对罗某私分国有资产和非法为亲友牟利的行为审查后,以罗某具有自首、犯罪情节轻微、积极退赃等情节,决定对其私分国有资产罪和非法为亲友牟利罪不起诉。罗某以自己的行为不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和非法为亲友牟利罪为由,在接到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后7日内,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要求撤销不起诉决定并返还已退赃款。本案中罗某是否有权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
酌定不起诉的前提是认为犯罪嫌疑人有罪,只是由于其犯罪情节轻微等原因,作为人民检察院行使起诉裁量权的结果,才作出不起诉的决定。由此可见,酌定不起诉对被不起诉人的名誉有很大影响,因而法律赋予了其救济权。本案中,罗某认为自己的行为不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和非法为亲友牟利罪,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是正确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