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立案·管辖·证据·裁判(案例应用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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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期间、送达

第一百零三条 【期间及其计算】期间以时、日、月计算。

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算在期间以内。

法定期间不包括路途上的时间。上诉状或者其他文件在期满前已经交邮的,不算过期。

期间的最后一日为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满日期,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在押期间,应当至期满之日为止,不得因节假日而延长。

条文注释

本条是关于期间及其计算的规定。刑事诉讼法中的“期间”,是指刑事诉讼中各个诉讼阶段、各种诉讼行为所用的法定时间。所谓“开始的时和日不算在期间以内”,是指期间应从诉讼行为开始后的第2个小时或者第2日起计算。如《刑事诉讼法》第91条的规定,公安机关逮捕犯罪嫌疑人,应当在逮捕后24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假如逮捕的时间是上午9时30分,则起算24小时期限的时间点应当是上午10时,即“逮捕后二十四小时”是指从当日上午10时起,至次日上午10时止,公安机关应当在次日上午10时前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

关于以日为单位的期间的起算,与此类似,应当从诉讼行为开始之日的第2日起计算。“路途上的时间”,是指司法机关邮寄送达诉讼文书及当事人向司法机关邮寄诉讼文书在路途上所占用的时间。此外,2012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在本条增加了“期间的最后一日为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满日期,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在押期间,应当至期满之日为止,不得因节假日而延长”主要是为了解决司法实践中遇到的具体问题。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在押期间,应当至期满之日为止,不得因节假日而延长”的规定,体现了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对人权保护的进一步加强。

应用要点

【以月为计算单位的期限的计算】

以月计算的期限,自本月某日至下月同日为一个月。期限起算日为本月最后一日的,至下月最后一日为一个月。下月同日不存在的,自本月某日至下月最后一日为一个月。半个月一律按十五日计算。

案例解读

案例50.羁押届满之日为节假日,应当释放吗?

2009年8月28日,犯罪嫌疑人向某涉嫌抢劫被某县公安局拘留,期限为37天,期间届满之日为10月4日,恰逢国庆节假期。县公安局于10月4日解除了对向某拘留的强制措施。

《刑事诉讼法》规定,期间的最后一日为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期间届满日期。但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的在押期间,应当至期间届满之日为止,不得因节假日而延长在押期限至节假日后的第一日。本案中,犯罪嫌疑人向某被拘留羁押,期间届满之日为节假日,应当在期间届满之日解除拘留的强制措施。

第一百零四条 【期间的耽误及补救】当事人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而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五日以内,可以申请继续进行应当在期满以前完成的诉讼活动。

前款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条文注释

本条是关于诉讼期限的耽误和申请顺延的规定。允许申请期限顺延的两种情况如下:一是遇到了当事人不能抗拒的原因,如由于地震、水灾、台风、意外事故等情况,交通断绝,因而不能进行某种诉讼行为,耽误了期间;二是当事人有其他正当理由,如住院动手术等,造成当事人不能按时完成某项诉讼行为,从而耽误了期间,等等。为了保证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本款规定,在阻止完成诉讼行为的障碍消除五日以内,当事人可以申请继续进行应当在期满以前完成的诉讼活动。

第二款是对申请期限顺延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口头或者书面的申请,应当说明期限顺延的理由。法院对于当事人的申请,应进行认真审查。经审查如果认为确属不能抗拒的原因或因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应当以裁定形式准许顺延。法定期间的顺延,只能是补足因耽误而延迟或延误的诉讼期限。

应用要点

【期间恢复的条件】

期间恢复的条件是:(1)只有当事人有权提出恢复期间的申请,其他诉讼参与人不能提出期间恢复的申请。(2)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未能完成特定诉讼行为,是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或者其他正当理由,如地震、洪水、战争、患有严重疾病等情形。(3)当事人恢复期间的申请应当在障碍消除后5日以内提出。(4)当事人关于恢复期间的申请须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如果查实当事人系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而耽误期限,依法申请继续进行应当在期限届满以前完成的诉讼活动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准许。

案例解读

案例51.因住院耽误的上诉期限可以补救吗?

安某与李某系邻居,又是同事,长期积怨,某日因琐事发生争吵,进而动手互殴,安某将李某打成轻伤。李某向法庭提起刑事自诉并附带民事诉讼,法庭于6月3日判处安某有期徒刑缓刑,要求安某向李某赔偿医药费、误工费等共1500元,并告知安某如果对本判决不服,10日内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在接到判决书后的第二天,安某因心脏病发作在医院治疗了两个星期,出院后,安某要求继续上诉,法院认为上诉期限已在6月13日届满,安某不能再上诉。本案中法院应如何裁定?

本案中,安某耽误上诉期间是因为心脏病发作在医院治疗了两个星期,属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或有其他正当理由,能够恢复。但安某应在出院后5天内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继续上诉。法院应当裁定准许。

第一百零五条 【送达】送达传票、通知书和其他诉讼文件应当交给收件人本人;如果本人不在,可以交给他的成年家属或者所在单位的负责人员代收。

收件人本人或者代收人拒绝接收或者拒绝签名、盖章的时候,送达人可以邀请他的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把文件留在他的住处,在送达证上记明拒绝的事由、送达的日期,由送达人签名,即认为已经送达。

条文注释

本条是关于诉讼文书送达的规定。第一款是对将诉讼文件送交收件人的规定,有两层意思。第一,送达诉讼文件应当交给收件人本人。在送达传票、通知书和其他诉讼文件时,首先应当送交到收件人,这种方式可使被送达人直接迅速了解送达内容,是送达的基本要求,在一般情况下有应采取这种送达方式;第二,如果收件人本人不在,可以交给他的成年家属或者所在单位的负责人员代收,由他们转交收件人本人。本款所说的“其他诉讼文件”包括起诉书、不起诉决定书、判决书、裁定书等。

第二款是对留置送达的规定。留置送达是指收件人或者代收人拒绝接收诉讼文书时,送达人依法将诉讼文件留在收件人住处的一种送达方式。根据本款规定,诉讼文件送达后,收件人本人或者代收人拒绝接收或者拒绝签名、盖章,送达诉讼文件的人可以邀请收件人的邻居或者其他人到场作为见证人,说明情况,把文件留在收件人或者代收人的住处,并在送达证上记明拒收的理由、送达的日期,由送达人签名。这样,即使是收件人拒绝接收,也认为是已经送达。本条所说的“收件人”是指诉讼文件中指明应交给的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案例解读

案例52.收件人拒绝接收,法院可以留置送达吗?

徐某因涉嫌抢劫罪被取保候审,某区检察机关向该区人民法院起诉后,人民法院于开庭前5日将传票送至徐某住处,交给其本人。但徐某认为,检察机关的起诉书中指控的罪名有误,他犯的应该是盗窃罪而不是抢劫罪,并以此为由拒收传票。经说服教育,徐某仍不愿在送达回证上签字。法院的送达人员于是找到徐某的几位邻居,向他们说明了情况,将传票留在其住处,并在送达回证上说明了徐某拒绝的理由、送达的日期,送达人员及徐某的邻居一并签了名。

《刑事诉讼法》规定,收件人本人或者代收人拒绝接收或者拒绝签名、盖章的时候,送达人可以邀请他的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把文件留在他的住处,在送达证上记明拒绝的事由、送达的日期,由送达人签名,即认为已经送达。因此法院的做法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