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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推举代表参加调解、仲裁或诉讼
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一方在十人以上,并有共同请求的,可以推举代表参加调解、仲裁或者诉讼活动。
理解与适用
关于代表人的推选,本条规定10名以上的劳动者可以推举代表参加调解、仲裁或者诉讼活动。当事人必须推举他们之中的人作代表,而不能选当事人之外的人。需要注意的是,关于劳动者推举出的代表人行为的效力,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没有明确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原理,推举代表人是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因此代表人一旦产生,其参加调解、仲裁、诉讼的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是在某些方面,代表人的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是无效的,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第53条、第54条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