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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法律责任】借收养名义拐卖儿童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遗弃婴儿的,由公安部门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出卖亲生子女的,由公安部门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注释 收养过程中常见的违法犯罪行为有拐卖儿童、遗弃婴幼儿、出卖子女、收买儿童等等。
(1)拐卖儿童的行为。所谓拐卖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儿童的行为。借收养之名,欺骗儿童的生父母或社会福利机构,将儿童带至外地进行贩卖的,触犯《刑法》第240条的规定,构成犯罪。此外,根据《刑法》第241条规定,收买儿童的,也构成犯罪。
(2)遗弃婴儿的行为。现实生活中,遗弃婴儿尤其是女婴的现象十分普遍。殊不知,这属于违法行为,严重者还可能构成犯罪,要承担刑事责任。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5条的规定,遗弃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被抚养人的,将被公安机关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依照《刑法》第261条的规定,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3)出卖亲生子女的。出卖在本质上与遗弃无异,只不过一个是针对完全没有行动能力和自主意识的婴儿,另一个是针对儿童。此类行为在处理上基本是相同的。对于出卖亲生子女的行为,虽然刑法上未做明确的规定,但在审判实践中,原则上也应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如果行为人因生活所需、收养、送养等目的而出卖自己的子女,主观上并没有出卖营利的目的,则一般可不追究其刑事责任。必要时可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或行政处罚。
参见 《刑法》第240、241、261条;《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5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