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注解与配套(2014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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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导引

职业病是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是威胁劳动者身体健康及其相关权益的突出问题。职业病防治工作关系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劳动力资源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关系到社会的和谐与稳定。但是,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发展,目前我国职业病防治工作形势总体上还比较严峻。2011年12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决定》,并于当日公布施行。

新修改的《职业病防治法》进一步突出强调了用人单位、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职责,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和责任追究力度,完善了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制度,明确了对职业病病人的医疗和生活等方面的救助制度。《职业病防治法》的修改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广大劳动者健康的关爱,体现了以人为本、深入贯彻实践科学发展观的执政理念。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对于推动我国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发展,保护广大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和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一、明确政府各部门监管职责,从源头上控制职业病

新修改的《职业病防治法》确立了安全监管部门在职业病预防环节依法实施监管的执法主体地位,赋予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相关规章、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查与监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监管资质认可与管理、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向职业病诊断、鉴定机构提供日常监督检查信息以及对存在异议的相关资料或者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作出判定等职责。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在原有部门规章的基础上,先后发布了《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在《职业病防治法》修订的基础上,针对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薄弱,缺乏有效职业病防护设施等问题,调整和明确了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用人单位的一些具体规定,从用人单位人员设置、规章制度建设、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作业环境管理、劳动者管理、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材料和设备管理等方面,对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的具体职责进行了细化,强调了用人单位的主体责任,从源头上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

二、明确卫生行政部门职业病防治监管工作职责

新修改的《职业病防治法》明确规定了卫生行政部门的职业病防治监管工作职责,除继续负责监督管理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工作,负责职业病报告管理,开展对职业病防治的宣传教育,负责对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等工作外,新增加了开展重点职业病监测和专项调查、对职业健康风险进行评估、定期对职业病防治情况进行统计和调查分析等职责。此外,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还负责审批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设立和管理省级职业病诊断鉴定专家库,承担省级职业病诊断鉴定组织工作;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还承担本级职业病诊断鉴定组织工作。

三、制度设置向劳动者倾斜

新修改的《职业病防治法》扩大了劳动者就近选择职业病诊断机构的权利,进一步强化用人单位在职业病诊断与鉴定中的举证责任,明确了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当具备的条件,并规定职业病诊断机构不得拒绝劳动者进行职业病诊断的要求。新修改的《职业病防治法》增加了用人单位已经不存在或者无法确认劳动关系的职业病病人,可以向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医疗救助和生活等方面的救助的规定,体现了对于劳动者生命权和健康权在法律和经济上的保障。

四、进一步完善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与鉴定

新修改的《职业病防治法》进一步完善了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制度,同时,明确了运用劳动仲裁、安全监管部门行政判定等方式解决职业病诊断与鉴定资料不全等瓶颈问题。为贯彻落实新修改的《职业病防治法》,国家卫生计生委、安全监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全国总工会联合组织对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进行了调整,并于2013年12月23日发布新的《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卫生部于2013年2月19日公布了《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该办法自2013年4月10日起施行,对职业病诊断及鉴定制度进行了更为全面细致的规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计生委于2014年2月20日公布了《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加强了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制度,对劳动能力鉴定程序进行了进一步的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