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边防局关于海上执法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
(2008年1月25日 公边司〔2008〕39号)
各沿海公安边防总队,海警高等专科学校,广州指挥学校:
为确保《公安机关海上执法工作规定》有效贯彻落实,保证公安边防海警正确履行职权,依法、准确、及时制止和打击海上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和规定,结合公安边防海警实际,现就海上执法工作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案件管辖问题
(一)海上发生的违法犯罪案件,由案件发生海域的公安边防海警管辖。如果由违法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违法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案件发生的海域包括:违法犯罪行为实施海域,违法犯罪结果发生海域。
(二)海上发生的治安行政案件,由案件发生海域的海警大队管辖。但下列治安行政案件,由案件发生海域的海警支队管辖:
1.社会影响大、后果严重、涉案人员10人以上的;
2.性质难以认定、事实难以查清或者适用法律有争议的;
3.涉及外国或者港澳台人员、船舶、组织的。
(三)海上发生的刑事案件,由案件发生海域的海警支队管辖。涉及外国或者港澳台人员、船舶、组织的刑事案件,由案件发生海域的公安边防总队管辖。
(四)公安边防海警办理有困难的重大、复杂、涉外违法犯罪案件,可以提请地(市)级、省级公安机关或者公安部协调,指定地方公安机关办理。
对查获的涉嫌涉税走私违法犯罪案件或者发现违反渔业、海洋环境、海洋资源管理等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移交海关缉私部门或者相关主管部门处理。
边防派出所管辖区域不变,仍按原执法海域管辖近海违法犯罪案件。
(五)几个公安边防海警都有权管辖的海上治安行政案件或者刑事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边防海警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主要违法犯罪行为发生地的公安边防海警管辖。管辖有争议的,由其共同上级机关指定管辖。
(六)案件移交管辖前,应当与案件接受单位进行协商或者按照双方确定的移交办法进行。协商不成的,可以提请地(市)级、省级公安机关或者公安部协调。
公安边防海警应当与地方公安机关及有关主管部门建立海上执法协商机制,并根据各地实际,确定海上治安行政和刑事案件的管辖、移交种类和方式。
二、关于办理涉外案件请示报告问题
(一)涉外案件,是指发生在我国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涉及外国人、外国船舶或者外国组织的治安行政案件和刑事案件。
(二)对有证据证明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外籍渔船,需要紧急处置、登临检查、查扣或者实施紧追、驱赶的,应当立即上报公安边防总队,经批准后实施,同时,由公安边防总队报公安部边防管理局备案。
对有证据证明有违法犯罪嫌疑、在国际航线正常航行的外籍船舶,需要紧急处置、登临检查、查扣或者实施紧追的,应当立即层报公安部边防管理局,经批准后实施。
(三)办理外国人违法犯罪案件,应当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公通字[2006]12号)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修正案》等规定执行。
同时,凡有下列情形的涉外案件,应当在48小时内将外国人的姓名、性别、国籍、护照号码、来华身份等基本情况及主要案情等,及拟定的对外答复口径,报告公安部边防管理局:
1.外国籍违法犯罪嫌疑人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
2.对外国人采取行政拘留、刑事拘留、逮捕、拘留审查、监视居住、取保候审、遣送出境、限期出境、驱逐出境的;
3.扣留外国籍船舶的;
4.其它需要及时请示报告的情形。
三、关于集体议案制度问题
(一)集体议案,指对重大、疑难等案件在定性、处罚或者适用法律等问题进行合议,形成意见或者作出决定。
(二)下列案件,应当集体议案:
1.重大案件。指杀人、强奸、抢劫、放火、爆炸、绑架、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死亡),或者涉案人员10人以上的刑事案件;社会影响大、后果严重、涉案人员20以上的治安行政案件。
2.疑难案件。指性质难以认定、事实难以查清或者适用法律有争议的刑事案件或者治安行政案件。
3.涉外案件。是指涉及外国人、外国船舶或外国组织的刑事案件或治安行政案件。涉及港澳台的案件,参照涉外案件办理。
4.其他需要集体审议的案件。指需移交地方公安机关或者其他部门处理的案件,复议、诉讼、国家赔偿和听证案件。
(三)集体议案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实行集体讨论、依法决策、领导负责的原则。
(四)集体议案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1.集体议案由法制部门提起并组织实施。法制部门认为需提交集体议案的,应当提前报经领导同意,明确集体议案的具体内容、时间,并做好相关准备工作。
2.单位行政主官或者分管领导召集办案部门、法制部门人员进行集体议案。必要时,警务督察、纪检等部门派员参加。
3.办案部门负责人或者承办人汇报案情,介绍已收集的证据、查明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并提出处理意见。
4.参加议案人员讨论、分析案情,各自发表意见。
5.召集人归纳议案情况,形成最终意见。
(五)集体议案结束后、作出处理决定前,发现新情况、新证据,可能改变原集体议案意见的,应当重新进行集体议案。
(六)集体议案由法制部门派员记录。记录的主要事项是:时间、地点、参加人员及职务、议案的内容、参加人员意见、集体议定意见。召集人、记录人应在集体议案记录上签名。
四、关于完善涉案财物管理制度问题
(一)涉案财物,是指公安边防海警在办理刑事、治安行政案件中依法扣押、查封、冻结、调取、收缴、追缴、没收的与案件有关的物品、款项。主要包括:违法或者犯罪所得财物及其孳息;直接用于实施违法或者犯罪行为的本人所有的物品、款项;违禁品;其他作为证据的财物。
(二)涉案财物管理工作实行办案与保管相分离、物随案走、案结物清、及时处理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损毁或者擅自处理涉案财物。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涉案物品,应当保密。
(三)涉案财物管理工作实行主官负责制。后勤财务部门为涉案财物保管部门,应当设立专门场所、指定专人,对涉案财物统一管理。
(四)涉案财物管理,应当建立台账,逐案逐物登记,分类保管。对办案部门移交的涉案财物,应当当场查验、核对,逐案登记归档。
(五)对扣押、查封、冻结、调取、收缴、追缴、没收的涉案财物,办案人员应当自抵岸之时起二十四小时内移交保管部门,并报法制部门备案。因特殊情况不能在二十四小时之内移交的,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可由办案部门暂时保管,并将情况通报保管部门。特殊情况消除后应当立即移交。除案件侦查必需的证据外,暂时保管时间一般不超过三日。
对下列涉案财物,办案部门应当进行相应处理后再移交保管部门:
1.对作为证据使用的现金、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等,依法扣押后作为实物证据保管,并注明编号、名称、数量、特征等;
2.对小件物品、体积较小的作案工具等物品,应当在提取时当场装入透明袋封存,以便保存、出示。密封袋内应当附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及办案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需要开启密封袋时,应当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由二人以上操作,操作完毕应当重新封存。有关开启情况应当登记在案;
3.对大宗物品应当使用密封条、密封签等进行封存;
4.对录音、录像带、电子数据存储介质,应当注明案件名称、证明对象、内容、制作的时间、地点、方法、制作人、规格、类别、文件格式及长度等;
5.对不动产、大型物品、汽车、船舶等不便移交的涉案物品,应当拍照或者录像;对易损、易变质等不宜移交的涉案物品,应当用笔录、绘图、拍照、录像等方法加以保全,再进行封存或者依据有关规定处理;
下列涉案财物可不移交保管部门,但应当拍照或者录像存入卷内,并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易燃、易爆、剧毒、放射等危险品,违禁品,珍贵文物、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不需要以物证形式体现的较大数额涉案现金,易腐烂变质及其他不宜保管的涉案物品,涉案枪支、弹药(应在武器库、室内设专柜单独存放),等。
(六)办案人员对涉案财物进行辨认、估价、鉴定、检验等工作,需要提取涉案财物的,应当填写《调用涉案财物登记表》,报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提取,工作完毕应当立即送还。保管部门应当对调用和送还情况详细登记。
(七)刑事案件在侦查终结、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作为证据使用的涉案财物随案移交人民检察院,并在《起诉意见书》中写明有关涉案财物的情况。对不宜移送的,应当将其清单、照片或者其他证明文件随案移送,待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后再依法处理。
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结案时未对暂存在公安边防部门的涉案财物作出决定、判决或者裁定的,应当函商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出具书面意见。
(八)办理行政案件时,应当在对案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的同时,对涉案财物作出处理决定。
(九)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及其孳息,应当在登记、拍照或者录像、估价后及时返还,并在案卷中注明返还的理由,将原物照片、清单和被害人的领取手续存卷备查。
扣押的财产并非被害人的原物,或者对该财产的所有权有争议的,应当随案移交,不得提前发还。
(十)对于在侦查中犯罪嫌疑人死亡或者在逃,对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应当依法予以没收或者返还被害人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裁定。根据人民法院裁定,及时通知冻结犯罪嫌疑人存款、汇款的银行、其他金融机构或者邮电部门上缴国库或者返还被害人。
(十一)对扣押、查封、冻结的财物经查明与案件无关的,违法犯罪嫌疑人的嫌疑已经排除的,以及人民检察院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应当立即解除扣押、查封、冻结。不得以对不起诉决定提出复议、复核为由拒绝解除扣押、查封、冻结和退还财物。
无主财物和被害人未领取的财物,经公告或者通知后,超过六个月无人领取的,上缴国库。如有特殊情况,可以酌情延期处理。送交财政部门后,如果失主前来认领,并经查证属实,由原办案单位从财政部门提回,予以归还。如原物已经变卖的,应当退回价款。
各公安边防总队可以依据上述工作意见,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执行中有何问题、建议,请及时报告部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