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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公平交易
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
发生违反前两款规定情形的,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
▶理解与适用
实践中,让广大旅游者深受其苦的“零负团费”问题,既为社会各界所诟病,也是旅游法关注的重点。旅行社以不合理的低价诱导、欺骗旅游者,通过强制安排购物或自费项目,从中获取回扣等弥补经营成本,牟取不正当利益,本法明确予以禁止。注意此处规定的是“不合理的低价”,而不是“低于成本价”,某些情形下,低于成本价仍可能是合理的。
同时,实践中旅行社不向导游、地接社支付服务、接待费用,甚至要求导游交费“买团”,这也是产生“零负团费”的重要原因。为了有效解决“零负团费”的问题,法律要求旅行社安排导游为团队旅游提供服务的,不得要求导游垫付或者向导游收取任何费用。
旅行社违反本条规定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没收违法所得,处二千元以上二万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