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配套解读与案例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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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一百二十六条 〔股份及其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划分为股份,每一股的金额相等。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股票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

条文注释

股份,是指由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股东所持有的通过股票形式来表现的可以转让的资本的一部分。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一般具有表明资本成分、说明股东地位、计算股东权责的含义。公司法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种公司形式,但只把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所持有的出资称其为股份。股份作为公司资本的一部分,是公司资本的最小构成单位,不能再分,所有股东所持有的股份加起来即为公司的资本总额。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具有平等性,每股金额相等,所表现的股东权利和义务是相等的,即只要所持有的股份相同,其股东可以享有的权益和应当履行的义务就相同。股票,是指由股份有限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按其所持股份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凭证。

股票具有以下性质:一是有价证券。股票是一种具有财产价值的证券。股票记载着股票种类、票面金额及代表的股份数,反映着股票持有人对公司的权利;二是证权证券。股票表现的是股东的权利。任何人只要合法占有股票,其就可以依法向公司行使权利,比如要求公司分配自己的股息,要求分配公司的剩余财产。而且公司股票发生转移时,公司股东的权益也就随之转移。三是要式证券。股票应当采用纸面形式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形式,其记载的内容和事项应当符合法律的规定。四是流通证券。股票可以在证券交易市场进行交易。

第一百二十七条 〔股份发行的原则〕

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条文注释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和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募股申请和下列文件:(1)公司章程;(2)发起人协议;(3)发起人姓名或者名称,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出资种类及验资证明;(4)招股说明书;(5)代收股款银行的名称及地址;(6)承销机构名称及有关的协议。依照证券法规定聘请保荐人的,还应当报送保荐人出具的发行保荐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相应的批准文件。

第一百二十八条 〔股票发行价格〕

股票发行价格可以按票面金额,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

条文注释

股票的发行价格是股票发行时所使用的价格,也是投资者认购股票时所支付的价格。股票发行价格一般由发行公司根据股票面额、股市行情和其他有关因素决定。股票的发行价格可以分为平价发行价格和溢价发行价格。平价发行是指股票的发行价格与股票的票面金额相同,也称之为等价发行、券面发行。溢价发行是指股票的实际发行价格超过其票面金额。股票可以按照票面金额发行,也可以按高于票面金额的价格发行,但不能以低于票面金额的价格发行。

第一百二十九条 〔股票的形式及载明的事项〕

股票采用纸面形式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形式。

股票应当载明下列主要事项:

(一)公司名称;

(二)公司成立日期;

(三)股票种类、票面金额及代表的股份数;

(四)股票的编号。

股票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公司盖章。

发起人的股票,应当标明发起人股票字样。

条文注释

股票是一种要式证券。股票的法定必要记载事项如本条规定。另外,因为公司发起人持有的股票在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即发起人股票转让权受到限制,所以发起人的股票应当记载有发起人股票的字样,这主要是为了维护股票受让人的权利。

第一百三十条 〔股票的种类〕

公司发行的股票,可以为记名股票,也可以为无记名股票。

公司向发起人、法人发行的股票,应当为记名股票,并应当记载该发起人、法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不得另立户名或者以代表人姓名记名。

条文注释

记名股票,是指在股东名册上登记有持股人的姓名、名称和地址,并在股票上也注明持有人的姓名、名称的股票。

无记名股票,是指在股票上不记载承购人的姓名,可以任意转让的股票。依法持有无记名股票的任何人都是公司的股东,都可以凭其所持的股票向公司主张权利。

记名股票和无记名股票的主要区别是:

1.转让方式不同:记名股票的转让必须经过背书,而且将受让人的姓名或名称及住所记载于公司股东名册后转让才能对抗公司,即受让人在记载完成后才能对公司行使股东权;无记名股票从交付之时起生效,无须背书和记载于股东名册。

2.记名股票可以适用公示催告制度。记名股票的持有人,因股票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可以向公司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

第一百三十一条 〔股东信息的记载〕

公司发行记名股票的,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各股东所持股份数;

(三)各股东所持股票的编号;

(四)各股东取得股份的日期。

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公司应当记载其股票数量、编号及发行日期。

条文注释

发行记名股票的公司必须置备股东名册,要在上面载明本条第1款规定的事项,记名股票转让过户时,必须到公司更改持有人的姓名,并将受让人的姓名等事项记载于股东名册上。

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公司不需要置备股东名册,只需要记载其股票数量、编号及发行日期,便于公司了解和掌握公司股票的发行情况。

第一百三十二条 〔其他种类的股份〕

国务院可以对公司发行本法规定以外的其他种类的股份,另行作出规定。

第一百三十三条 〔向股东交付股票〕

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即向股东正式交付股票。公司成立前不得向股东交付股票。

条文注释

按照不同的划分标准,股票可以分为不同的类型,如普通股股票和优先股股票、有表决权股票和无表决权股票等,这些类型的股票如何发行,公司法未做规定。目前,对这些特殊类型的股份很难由法律预先作出具体规定。因此,为了保持我国法律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本条作出了授权性规定。

第一百三十四条 〔发行新股的决议〕

公司发行新股,股东大会应当对下列事项作出决议:

(一)新股种类及数额;

(二)新股发行价格;

(三)新股发行的起止日期;

(四)向原有股东发行新股的种类及数额。

条文注释

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2)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3)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4)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第一百三十五条 〔发行新股的程序〕

公司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公开发行新股时,必须公告新股招股说明书和财务会计报告,并制作认股书。

本法第八十八条、第八十九条的规定适用于公司公开发行新股。

第一百三十六条 〔发行新股的作价方案〕

公司发行新股,可以根据公司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确定其作价方案。

条文注释

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新股通常要经过以下程序:(1)董事会就增加注册资本提出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的方式表决增发新股事项。(2)发行公司就公开发行新股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提出审核申请。(3)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发行公司申请进行审核,如果符合相关规定予以核准。(4)发行公司与证券公司签订承销协议,与银行签订代收股款协议。(5)发行公司公告新股招股说明书和财务会计报告,并制作认股书。(6)公开发行并要求认股人缴纳股款。(7)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并公告。

第一百三十七条 〔发行新股的变更登记〕

公司发行新股募足股款后,必须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并公告。

条文注释

公司发行新股,必然要改变公司的注册资本,因此,往往需要经股东大会决议修改公司章程,及向公司的登记机关办理注册资本变更登记。公司未办理变更登记者,登记机关不予承认发行股份后的变更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