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董事会、经理
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会组成、任期及职权〕
股份有限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五人至十九人。
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本法第四十六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任期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本法第四十七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职权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条文注释
注意本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成员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是“可以”而不是“应当”,因此此项法律规定属于任意性规范,而不是强制性规范。
在实务中,除公司法外,规制董事会职权以及其成员的法律法规还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以及《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本条未规定董事可以辞职的权利。董事作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应享有辞职的权利,但法律需对其课以诚信义务的履行。除公司法对董事的任期及董事卸任时的诚信义务作出规定外,还需注意《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第87条,以及《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95条至98条的规定。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长的产生及职权〕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的召集〕
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可以另定召集董事会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时限。
条文注释
实务运用中注意,除公司法外,对董事长及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规定还体现在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政府部门规章中。例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6条的规定:“董事会的职权是按合营企业章程规定,讨论决定合营企业的一切重大问题:企业发展规划、生产经营活动方案、收支预算、利润分配、劳动工资计划、停业,以及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审计师的任命或聘请及其职权和待遇等。”《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27条规定:“法定代表人是代表企业法人根据章程行使职权的签字人。”公司法对公司董事长及法定代表人作了修改,取消了“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的强制性规定,赋予各公司自主选定法定代表人的权利,更便于公司的运营和治理。当公司章程规定,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时,董事长职权的规定除依据本条外,还须联系公司法第82条关于公司章程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之特别规定,尤其是其中第七项关于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规定。另外,还要参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27条以及《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5条的规定。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的议事规则〕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条文注释
董事会会议召开最低人数要求与决议赞成票人数要求均为全体董事的过半数,而非出席董事的过半数。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的出席及责任承担〕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条文注释
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只有同时具备了下列三个条件,才对公司负赔偿责任:(1)董事会的决议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2)董事会的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3)该董事参与了董事会的决议。责任的免除需要有证据,即只有证明在表决时该董事曾表示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才能免除该董事的责任。
第一百一十四条 〔经理的设立与职权〕
股份有限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本法第五十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经理职权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经理。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兼任经理〕
公司董事会可以决定由董事会成员兼任经理。
第一百一十六条 〔公司向高管人员借款禁止〕
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第一百一十七条 〔高管人员的报酬披露〕
公司应当定期向股东披露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从公司获得报酬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