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配套解读与案例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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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分公司与子公司〕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条文注释

分公司是相对于总公司而言的,是指被总公司所管辖的公司分支机构,其以总公司的名义进行经营活动,在法律上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民事责任由具有法人资格的总公司承担。子公司是相对于母公司而言的,是指全部股份或达到控股程度的股份被另一个公司所控制或依据协议受另一个公司实际控制的公司。

分公司是相对于总公司而言的,它是总公司的分支机构,也可以说是总公司的一个组成部分。分公司不论是在经济上还是在法律上,都不具有独立性。分公司的非独立性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一是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不能独立享有权利、承担责任,其一切行为的后果及责任由总公司承担;二是分公司没有独立的公司名称及章程,其对外从事经营活动必须以总公司的名义,遵守总公司的章程;三是分公司在人事、经营上没有自主权,其主要业务活动及主要管理人员由总公司决定并委任,并根据总公司的委托或授权进行业务活动;四是分公司没有独立的财产,其所有资产属于总公司,并作为总公司的资产列入总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中。

子公司是相对于母公司而言的,它是独立于向它投资的母公司而存在的独立主体。子公司具有如下特征:一是其一定比例以上的资本被另一公司持有或通过协议方式受到另一公司实际控制。对子公司有控制权的公司是母公司。子公司的重大事务都是由母公司实际决定的。二是子公司是独立的法人。子公司在经济上受母公司的支配与控制,但在法律上,它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子公司的独立性主要表现为:拥有独立的公司名称和公司章程;具有独立的组织机构;拥有独立的财产,能够自负盈亏,独立核算;以自己的名义开展经营活动,从事各类民事活动;独立承担公司行为所带来的一切后果和责任。

实务中,企业分支机构名称应注意以下几方面:

(1)企业分支机构名称应当冠以其所从属企业的名称。如:分支机构隶属企业名称为北京×××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其设立的分支机构名称为北京×××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分公司。(2)分支机构主营业务如与隶属企业主营业务不一致,其分支机构名称必须明确行业特点。如:隶属企业名称为北京×××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而分支机构主营业务为技术开发,分支机构名称为北京×××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技术开发分公司。

(3)分支机构名称可以单独有字号。如:北京天上地下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其隶属企业字号为天上地下;分支机构名称为北京天上地下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宏力祥和分公司,宏力祥和为分支机构字号。

(4)隶属企业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的名称,其分支机构名称冠以同级行政区划,如:隶属企业名称为中国××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其分支机构名称中国××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来源: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资料)

配套规定

《民事诉讼法》(2012年8月31日)

第四十八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其他组织由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诉讼。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05年12月18日)

第四十六条 分公司是指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机构。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第四十七条 分公司的登记事项包括:名称、营业场所、负责人、经营范围。

分公司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

第四十八条 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分公司的登记申请书;

(二)公司章程以及加盖公司印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四)分公司负责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分公司必须报经批准,或者分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分公司的公司登记机关准予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公司应当自分公司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分公司的《营业执照》到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备案。

第四十九条 分公司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申请变更登记,应当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变更名称、经营范围的,应当提交加盖公司印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分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变更营业场所的,应当提交新的营业场所使用证明。变更负责人的,应当提交公司的任免文件以及其身份证明。

公司登记机关准予变更登记的,换发《营业执照》。

第五十条 分公司被公司撤销、依法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该分公司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申请注销登记应当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和分公司的《营业执照》。公司登记机关准予注销登记后,应当收缴分公司的《营业执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92年7月14日)

40.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

(1)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私营独资企业、合伙组织;

(2)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型联营企业;

(3)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

(4)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领取社会团体登记证的社会团体;

(5)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

(6)中国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

(7)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

(8)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

(9)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其他组织。

配套解读

《公司法》仅笼统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或子公司,并没有涉及分公司和子公司具体判定标准问题。不过,《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章专门就分公司的登记事项作出具体规定,如第48条规定,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第47条规定,分公司的登记事项包括:名称、营业场所、负责人、经营范围。分公司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48条第2款规定,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分公司的登记申请书;(2)公司章程以及由公司的公司登记机关加盖印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3)营业场所使用证明;(4)公司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另外,本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而根据《民事诉讼法》第48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0条的规定,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可以作为独立的民事诉讼主体。这些规定并不矛盾,公司法的规定解决的是实体民事责任的最终承担问题,而民事诉讼法规定是诉讼主体资格问题。有限责任公司的分公司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又有自己的财产,可以独立参加民事诉讼,以方便诉讼。分公司参加诉讼,但最终的民事权利义务实际上由有限责任公司享有和承担。(《人民司法》2007年第1期)

案例注释

案例7:分公司变更为子公司前后承担不同的民事责任

2005年5月,北京B 公司为拓展业务,在上海设立分公司并以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身份活动。后来,B公司上海分公司经理霍某经与B公司协商,拟以B公司、霍某和王某为出资者,将上海分公司变更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有限责任公司,B公司占出资的95%,霍某占3%,王某占2%,霍某为拟成立公司的董事长兼总经理。2007年2月2日,B公司上海分公司经登记变更为B公司的子公司,取名S公司,但并未对上海分公司以前的债权债务进行清算。2007年1月,H公司与原B公司上海分公司曾签有一份购销合同,H公司购买原B公司上海分公司价格为80万元人民币的音响器材,并交付定金20万。但是,直到2007年4月,B公司上海分公司一直未履行该合同。另外,2007年11月,J公司与S公司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约定S公司在2008年1月20日前将货物运至J公司。后来,S公司因其母公司不能保证货源而未履约。2008年2月,H公司、J公司分别将S公司和B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两被告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法院认为,H公司是与原B公司上海分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因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故其民事责任应由B公司承担;而J公司是与B公司的子公司S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因子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故应由其独立承担民事责任。遂判决对H公司的起诉由B公司承担责任,而对J公司的起诉由S公司承担责任。

综上,分公司变更为子公司后,由于具备了独立的法人资格,故其民事责任从由总公司承担变为由其自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