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指引
行政诉讼制度是现代法治国家依法治国体系中的一项重要制度。由于行政机关背后有着国家力量的支持,行政相对人在行政法律关系中常常处于弱势地位。为了平衡二者的权利义务关系,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不受行政机关侵害,行政诉讼制度应运而生。行政相对人在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合法权益时,除了向上级行政机关提起行政复议这一救济途径外,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是于1989年在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表决通过的,此前,虽然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及其他多部法律中曾对行政诉讼制度作出过相关规定,但始终没有一部专门的法律来对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及制度作出集中、统一的规定。可以说,1989年《行政诉讼法》是我国行政诉讼制度发展史上一个里程碑式的进步,其不仅提高了人民法院对于行政案件的审判效率,而且为更好地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依据,最重要的是在维护和监督行政部门依法行使行政职权、推进依法行政方面发挥了重要且不可替代的作用,促进了我国民主法制社会的建设与完善。
我国的《行政诉讼法》自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其后,根据审判实践中发现的问题,以及为了更好地应对社会发展变化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针对《行政诉讼法》的具体实施,最高人民法院于2000年3月8日颁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随后于2002年7月24日颁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2008年1月又颁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进一步完善了行政诉讼法律体系。本书中,不仅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作了法条注释与配套法规及解读,而且收录了诸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等重要的配套规定,以便读者查找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行政诉讼法》的基本原则。《行政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主要规定在第一章总则部分,包括独立审判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合法性审查原则,合议原则,回避原则,公开审判原则,两审终审原则,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原则,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原则,辩论原则,检察监督原则等。其中,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合法性审查原则和合议原则,合法性审查原则规定人民法院对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原则上只进行合法性审查,将合理性审查作为例外;合议原则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无论其是否为第一审都只能以合议庭的方式进行审理。
(二)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该部分内容规定在《行政诉讼法》的第二章中:第十一条明确列举了行政诉讼的具体受案范围,第十二条则列举规定了受案范围的排除情况。但是,这两条对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规定还不够完备,最高人民法院针对行政诉讼中的许多特殊情况作出了司法解释与批复,这在本书中均有收录。
(三)行政诉讼的管辖与诉讼参加人。该部分内容规定在《行政诉讼法》的第三章和第四章中。其中,管辖在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外,还规定了专属管辖、选择管辖、移送管辖、指定管辖、管辖权的转移等内容;诉讼参加人则规定了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第三人的资格,法定代理、委托代理的情况,以及律师、当事人和其他诉讼代理人的权利义务。特别需要注意的是,最高人民法院于2008年1月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中关于《行政诉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的解释修改为:“(1)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案件,但以县级人民政府名义办理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案件可以除外;(2)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案件;(3)重大涉外或者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案件;(4)其他重大、复杂的案件。”
(四)行政诉讼的证据。该部分内容规定在《行政诉讼法》的第五章中,列举了证据的种类,介绍了举证责任的分配,说明了被告取证的限制以及对证据的鉴定与保全等内容。此外,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中,还在举证责任分配与期限、证据的调取、保全、质证、认定等方面作出了详细的补充性规定。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比较特殊:由被诉行政机关承担主要举证责任,原告可以提供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但当原告提供的证据不成立时不必承担举证失败的不利后果,且不免除被告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举证责任。
(五)行政诉讼的起诉、受理、审判及执行。该部分内容规定在《行政诉讼法》的第六、七、八章中,在诉讼程序和适用法律方面均作出了明确规定,是行政诉讼法的核心内容。需要注意的是:(1)起诉不停止执行,即在原告提起诉讼至法院作出判决之前不停止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2)行政诉讼的判决形式:在《行政诉讼法》中规定了四种判决形式,即维持判决、撤销判决、限期履行判决和变更判决,其中,变更判决只能适用于“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情况,此外,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还规定了确认判决与驳回诉讼请求判决两种判决形式。(3)行政诉讼不适用调解原则,即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的审理方式和结案方式上均不适用调解,但行政赔偿诉讼例外。
(六)行政赔偿。该部分内容规定在《行政诉讼法》第九章中,涉及行政赔偿请求权及程序、赔偿主体、行政追偿及赔偿费用等内容,其规定比较简陋,具体还应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此外,需要注意赔偿诉讼可以适用调解。
随着中国经济社会和民主法制建设的不断发展,行政诉讼法已逐渐不能适应社会进步的需要,关于其修改的呼声越来越高。目前,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正在紧锣密鼓地筹备《行政诉讼法》的修改工作。我们期待,在不久的将来能见到一部更为完善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