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2010年10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法是一部事关亿万劳动者切身利益和调节国民收入分配格局的极为重要的法律。在此之前,尽管各种社会保险制度已在中国实施多年,但一直没有一部专门的综合性法律加以规范。从社会保险法草案2007年底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初次审议到表决通过,这期间共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四次,社会保险法的出台,对于健全和完善中国社会领域的立法具有重要意义,为中国目前的社会保险制度确立了一个明确的价值取向。以此为标志,我国社会保险制度历经多年探索发展,以立法为保障进入了规范发展的新阶段。
社会保险法规定,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有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由于社会保险法刚刚出台,我国的社会保险体系逐渐完备,这就涉及到一系列法律政策的出台和修订,对于广大读者来说,准确全面地查找和适用这些复杂文件,往往无从下手;即使对于专业人士来说,一本有效、全面的社会保险法律工具书,也是在出色完成专业法律服务过程中所必不可少的帮手。本书的目的就在于对我国现行有效的社会保险法律、政策进行全面系统的梳理,通过合理明晰的分类,分专题予以收录,方便读者查考与应用。
本书共分十一个部分。
第一部分“综合”,主要收录了社会保险法以及与社会保险相关的重要法律法规,包括宪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公司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以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学习贯彻社会保险法的通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宣传提纲的通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等文件。
明确了社会保险的责任分担机制、明确了社会保险的制度框架: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除此之外还规范了社会保险费征缴、社会保险基金、社会保险经办、社会保险监督和法律责任。本书以下的部分,即根据这些考虑,对社会保险法领域作了具体的分类,分别收录了相关的法律政策文件。
第二部分“养老保险”。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保险五大险种中最重要的险种之一。本部分正是对我国现有的养老保险制度进行梳理,辐射面广、涉及的层面深,主要涉及了城镇企业职工、与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职工、个体工商户等自谋职业者以及采取各种灵活方式就业的人员、参加养老保险的农民合同制职工、破产企业欠缴的养老保险费、对于因病、非因工致残经当地劳动能力鉴定机构认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人员、与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职工、提前退休特殊工种人员、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试点人员等群体的基本养老保险问题。除此之外还收录了与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相关的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等部门规章和文件。养老保险具有社会性,影响很大,享受人多且时间较长,费用支出庞大,因此,未来的趋势必须实行更加现代化、专业化、社会化的统一规划和管理。2011年7月,按照国务院的总体部署,第三批扩大新农保试点和首批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启动,为做好试点相关工作,2011年10月19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做好当前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就第三批扩大新农保试点工作的开展、前两批新农保试点参保续保工作以及新老农保衔接等问题做出了规定。
第三部分“医疗保险”。这一部分涉及到城镇居民、在校大学生、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工等流动就业人员,并对医疗机构、零售药店也有所规范,进一步完善参保政策,巩固扩大覆盖面、提高财政补助标准,健全筹资机制、提高待遇水平,逐步减轻参保人员个人负担。2009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在全国所有城市全面建立,到2012年参保人数继续快速增加,待遇水平进一步提高,城镇居民医保工作取得良好成效。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的有关精神,做好特殊群体的医保工作,2010年9月6日,卫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中国残联发布了《关于将部分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的通知》把以治疗性康复为目的的运动疗法等九项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自2011年1月1日起分别由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按规定比例给予支付,使残疾人的康复服务得到明显改善。为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制度,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有效提高重特大疾病保障水平,2012年8月24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卫生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保监会颁布了《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扩大了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对象和范围,提高了保障水平。
第四部分“工伤保险”。本部分除了收录职业病防治法的内容外,主要涉及到了一些社会保险法出台后新修订的内容,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办法、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部分行业企业工伤保险费缴纳办法等,进一步确定工伤的认定、工伤赔偿程序等问题。
1951年2月26日原劳动部颁布了《劳动保险条例》(已部分失效),确立了我国的工伤保险制度。1996年原劳动部根据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发布了《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2003年4月27日国务院颁布了《工伤保险条例》,共分8章64条,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2010年12月12日,国务院颁发586号令,对《工伤保险条例》若干条款进行了修改,并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其扩大了上下班途中的工伤认定范围,同时还规定了除现行规定的机动车事故以外,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非机动车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也应当认定为工伤。在赔付方面,医疗费用通常是由工伤保险先报销后,商业保险扣除已赔付部分对剩下的金额进行赔偿。身故或残疾保险金则是分别按照约定额度给付,不存在冲突现象。通常建议将商业意外险作为社保的补充和完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对《工伤认定办法》做了相应的修改,并出台了《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
第五部分“失业保险”。该部分的涉及到国有企业下岗职工、事业单位、破产企业职工、军队机关事业单位、劳动教养人员等特殊群体的失业保险的相关规范。失业保险是社会保障的重要内容,其在促进就业再就业,推动企业改革,维护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和社会稳定作出了应有的贡献。
为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我国于1999年1月22日颁布了《失业保险条例》、1999年9月28日颁布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2000年10月26日颁布了《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近年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也相继发布了一系列的意见和通知,着力解决失业保险问题,稳定就业岗位。
第六部分“生育保险”。这一部分主要涉及了一是生育津贴,用于保障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基本生活需要;二是生育医疗待遇,用于保障女职工怀孕、分娩期间以及职工实施节育手术时的基本医疗保健需要。
劳动部于1994年12月14日颁布了《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确定了生育保险“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资金筹集原则,维护女职工的基本权益,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孕产期以及流产期间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使她们在生育和流产期间得到必要的经济收入和医疗照顾,保障她们及时恢复健康,回到工作岗位。除此之外还收录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具体操作的意见和复函,解决实际中出现的问题。
第七部分为“社会保险费征缴”。为了保障社会保险金的顺利发放,社会保险费征缴就显得尤为重要。国务院于1999年1月22日颁布《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加强和规范了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以下统称社会保险费)的征收、缴纳。同时,《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文件的出台也使得社会保险费的征缴和发放工作更加制度化、规范化。
第八部分“社会保险基金”。在过去很长一段时间,中国的社会保险基金多头管理,职责不清也造成诸多弊端,上海社保案便是一个典型例证。
除社会保险法新规定之外,本部分还收录了《国务院关于试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意见》、《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等,重点涉及到社保基金的管理规范,明确社会保险基金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和生育保险基金。各项社会保险基金按照社会保险险种分别建账,分账核算,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或者违规投资运营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审计机关责令追回;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2011年6月29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67次部务会审议通过了《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明确了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或者居民因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伤病的,在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情况下,可以向社保经办机构书面申请医保基金或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并对此类问题作出了详细规定。
第九部分“社会保险经办”。本部分涉及到了相关社会保险具体经办单位、委托单位以及经办机构工作人员业务培训和素质考核等问题。主要收录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暂行办法、关于加强社会保险经办能力建设的意见、关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费保障等问题的通知等文件。对社会保险的经办机构、社会保险的从业人员及其业务考核标准、社会保险的发放机构等问题予以明确规定。
第十部分“社会保险监督”。本部分主要涉及到相关的部门规章和司法解释等,全面加强社会保险的监督检查工作。劳动与社会保障部于1999年3月19日颁布了《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明确规定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社会保险费征缴的监督检查工作,加强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工作,规范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行为。2003年2月9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16次部务会议通过了《社会保险稽核办法》,这是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社会保险法规体系、维护参保人员合法权益、确保社会保险费应收尽收的重要举措,也是推动社会保险稽核工作持续、规范、有效开展的重要保证,同时也增强企业负责人和参保人员依法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意识,自觉接受和配合稽核工作,确保社会保险费应收尽收,杜绝各种欺诈和冒领社会保险待遇行为的发生,对于维护个人权益,保护社会保险基金有着重要的意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67次部务会审议通过了《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这一文件的发布实施有利于规范个人权益记录管理、维护参保人员合法权益,有利于提升个人权益记录质量、为实现社会保险精确管理打下良好的基础,有利于维护个人权益记录安全、防止参保单位和个人信息的泄露。
第十一部分“社会保险争议处理”。这一部分主要收录了与解决社会保险相关争议的其他法律法规文件,以方便读者参考、维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