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劳动是人谋生和实现价值的基本物质手段,也是每个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之一。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劳动是一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的光荣职责。”但是劳动的形式多种多样,受到不同的法律法规的调整。本书所收的法律政策属于劳动法领域。劳动法上的劳动具有特殊的含义。它不是泛指一切社会主义劳动者的劳动,而是指由我国劳动法律调整的一个特殊领域。根据劳动法及其相关的规定,公务员、现役军人、农业劳动者、保姆等等都不适用劳动法的规定。这些形式的“劳动”分别由公务员法、军事法以及民事法律中有关雇佣合同的规定等等法律规范调整。
从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通过以来,我国劳动法律政策体系逐渐完备,同时也发生了比较重大的变化。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又对该法进行了个别修订。由于劳动方面的法律政策涉及面广,广大劳动者对于如何查找和适用这些复杂的文件,往往感到无从下手;即使对于专业人士来说,一本有效、全面的劳动法律工具书,也是在出色完成专业法律服务过程中所必不可少的帮手。本书的目的就在于对我国现行有效的劳动法律、政策进行全面系统的梳理,通过合理明晰的分类,分专题予以收录,并作若干注解,方便读者查考与应用劳动法律政策规定。
本书共分九个部分。
第一部分“综合”,主要收录了劳动法,以及为保障劳动法的贯彻实施而制定的相关劳动行政程序规定,包括劳动监察、劳动行政处罚、劳动行政复议等方面的内容。工会在劳动关系的处理过程中具有重要的作用,因此“综合”部分收录了若干主要的工会法规。本部分收录的最后一个文件是国务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清理现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规章的结果,文件一一列举了现已废止的、拟修订的和现行有效的社会保障规章,方便读者及时了解劳动和社会保障规章立改废的基本情况。
值得指出的是,劳动法作为构建我国劳动法制的一部综合性、基础性的法律,包含了促进就业、劳动合同、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工资支付、劳动卫生、安全保障、职业培训、社保福利、争议处理等劳动领域各个方面的内容。自1995年劳动法实施以来,一方面为配合劳动法的实施,国家制定了相应的配套规定,劳动法中各个单方面的内容都逐渐积累起了较为丰富的内容;另一方面为了适应发展和变化了的客观形势,国家也适时总结新经验,制定了相应的新法律,对劳动法的规定作出一定的变更;再一方面,颁布具有实效性的政策文件也是适应具体问题的重要方式。本书以下的部分,即根据这些考虑,对劳动法领域作了具体的分类,分别收录了相关的法律政策文件。
第二部分“就业”,主要收录了促进就业、职业培训、再就业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政策文件。就业关系国计民生,国家通过各种方式促进和保障劳动者就业:一是规范劳动力市场就业服务与管理机制;二是针对特定就业困难人群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和扶持残疾人等就业弱势群体;三是做好农民工进城务工的服务和管理工作,为农民进城务工人员提供便利,保障其权利;四是通过各种途径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从政策、资金、税费等方面为再就业工作创造条件,提供支持。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该法从政策支持、反对就业歧视、保障就业服务与管理、保障职业培训、提供就业援助等方面构建起了我国就业促进方面的基本法律框架。
第三部分是“劳动关系和劳动合同”的内容。关于劳动合同的内容原来集中在劳动法的第三章“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为配合劳动法的实施,国家相关部门相继颁布了一系列配套规定,在劳动合同方面,主要包括:《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等等。2007年6月2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劳动合同法共八章98条,对劳动合同的类型、内容、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以及相关法律责任作了全面的规定。根据该法的规定,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此外,劳动合同法还对劳务派遣和非全日制用工这两种特殊的用工形式进行了规范。为消除劳动合同法实施过程中的误解,澄清劳动合同法规定中的部分规定,2008年9月18日国务院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本次修改提高了劳务派遣单位的设立条件、明确提出被派遣劳动者同工同酬、对劳务派遣岗位“三性”作出明确界定、加重违法劳务派遣行为的处罚力度,这对于更好地保障劳务派遣工的权益意义重大。与劳动法相比,劳动合同法在制度设置上一方面总结了经验,延续了劳动法上的规定,另一方面也作出了重要的变革。这里尤其值得一提的是在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与赔偿的问题。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97条的规定:“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因此,在2008年1月1日后适用劳动合同相关法律的,就应当注意以下两个问题:
第一,从2008年1月1日起劳动合同法开始施行,劳动合同相关问题,包括经济补偿、赔偿等方面的问题,应按照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执行。劳动合同法施行前已经制定的法律、法规,与劳动合同法相冲突的,应以劳动合同法为依据。例如劳动法中有关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的规定,如果与劳动合同法冲突,就以劳动合同法为准。
第二,劳动合同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2008年1月1日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6条的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2008年1月1日起计算;2008年1月1日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的有关规定执行。这一规定包含两层含义:首先,如果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某种解除劳动合同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而劳动合同法施行以前的相关规定也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其经济补偿应当分作两个时间段计算,2008年1月1日以后的工作年限,其经济补偿按照劳动合同法的标准计算,2008年1月1日之前的工作年限,其经济补偿按照旧标准计算(主要依据有《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等等)。其次,如果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某种解除劳动合同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而劳动合同法施行以前的相关规定没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只计算2008年1月1日以后的工作年限。
第四部分“劳动报酬”,收录了有关工资支付、最低工资等方面的文件。
第五部分“工时与休假”收录了关于工时制度和休假制度方面的规定。2007年国务院出台了《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并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作了修改。根据修改后的《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全体公民的节日假期由原来的10天增加为11天,因此职工全年月平均制度工作天数发生相应变化,也因此影响到工资折算的问题。为此,国务院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专门发布了《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见第四部分)。
第六部分“劳动安全”,分为基本制度、劳动防护用品、职业健康管理、事故处理,以及矿山、建设工程、特种设备等专题。生产安全事故中有一部分内容涉及工伤认定与赔偿,收录在第八部分“工伤保险”栏目之中。2007年4月9日国务院颁布了《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重要配套行政法规,该条例通过进一步落实事故报告责任、明确事故报告的程序和时限、规范事故报告的内容、建立值班制度等内容,为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提供了明确的操作规程。2011年12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决定》,修改后的职业病防治法进一步理顺了职业卫生监督管理体制,强化了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义务,进一步完善了职业病诊断、鉴定制度,强化了用人单位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对于保护劳动者的权益有着非比寻常的意义。
第七部分“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特殊群体的劳动保护原则上也属于劳动安全卫生的内容,但为了突出其特殊性及重要性,本书单独将其作为第七部分,集中收录相关文件。2012年4月18日国务院第200次常务会议通过了《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与1988年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相比,《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主要从三个方面作了完善:一是调整了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二是规范了产假假期和产假待遇;三是调整了监督管理体制。
第八部分“五险一金”,即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养老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属于社会保险方面的内容。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该法对于健全和完善中国社会领域的立法具有重要意义,为中国目前的社会保险制度确立了一个明确的价值取向。值得一提的是2010年12月《工伤保险条例》的修改,该条例扩大了上下班途中的工伤认定范围,同时还规定了除现行规定的机动车事故以外,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非机动车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也应当认定为工伤。还要注意的是,在工伤鉴定方面,从2007年5月1日起适用新的伤残等级鉴定标准《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另外,读者宜关注国家出台的一些新政策,例如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的调整、基本养老金水平的调整等等。对这些内容,本部分也适当作了收录,或者通过注释作了说明。
第九部分“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包括的是劳动争议的调解、仲裁与诉讼程序方面的文件。2007年12月29日通过、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对原有的劳动争议处理程序作了重要的变革,其中包括申请仲裁的期限、仲裁不收费、部分案件一裁终局的规定等等,为快速、高效地解决争议,维护劳动者权益提供了法律保障。2011年11月31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76次部务会通过了《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该文件的出台推动了企业建立健全调解组织、建立预防工作机制、完善调解制度、落实保障措施,提升了企业自主解决争议的能力。2012年12月3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66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则进一步明确了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问题,两部新文件的出台既有利于高效地解决劳动争议,同时也为保护劳动者的权益提供了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