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答案:A。CIF是在装运港船上交货,CIP是货交承运人,而CFR术语下,根据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A4、A5、B5的规定,货物的风险是在装运港船上转移。
2.答案:C。《联合国国际贸易销售合同公约》中规定,该公约不适用于船舶、船只、气垫船或飞机的销售;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或货币的销售。并且该公约的适用必须是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以选C。
3.答案:D。因为中国公司的撤回早于要约的到达时间,因此该要约已被撤回,合同没有成立。
4.答案:B。CFR与CIF的区别在于在CIF中,卖方须办理保险。CFR中,卖方不需要办理海运保险。
5.答案:C。选项A错误。在 FOB的情况下,风险在装运港船上转移。
选项B错误。选择贸易术语,并不排除对《公约》的适用。
选项C正确。在FOB的情况下,在装运港船上交货。
选项D错误。在FOB的情况下,价格构成中没有保险一项,因此,卖方对买方“无义务”,同样买方对卖方也无保险的义务。装船以后风险就转移了,买方若此时才去投保,可能会导致自己的利益受损。
6.答案:B。CFR意为成本加运费(指定目的港),是指在装运港货物装上船卖方即完成交货,卖方必须支付将货物运至指定的目的港所需的运费和费用。但交货后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以及由于各种事件造成的任何额外费用,即由卖方转移到买方。CFR术语要求卖方办理出口清关手续。但CFR下,卖方不承担保险费,这是与CIF的一个重大的不同。
金龙贸易公司按期回复,告知南洋贸易公司修改信用证的条件是价格下调10%,否则将宣告撤销合同。但南洋贸易公司没有同意,仍然要求金龙贸易公司延长信用证有效期,否则将货物另售他人。金龙贸易公司于7月5日正式函告南洋贸易公司,终止合同并提出索赔。问:
(1)金龙贸易公司最后的处理方法是否合理,为什么?
(2)如果金龙贸易公司的主张成立,如何赔偿金龙贸易公司?
7.答案:C。《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6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可以不适用本公约,或在第12条的条件下,减损本公约的任何规定或改变其效力。依此可见,公约的适用不是强制性的。一方面,当事人可以通过选择其他法律而排除公约的适用。另一方面,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部分适用公约,或对公约的内容进行改变,但这项权利是受到一定的限制的。以上所述可知C项的说法是错误的,为正确答案。
8.答案:B。对装船时间的修改属于实质性变更,应当属于反要约。
9.答案:C。1980年《联合国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一项逾期的承诺除非要约人毫不迟延的通知表示接受,否则无效。
10.答案:A。选项A正确,选项BD错误。CIF术语下,货物的风险在装运港船上由卖方转移给买方。本题中,货物已经装船,风险转移给乙公司。根据《海牙规则》,由于雷击失火,承运人免责。所以,应由乙公司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
选项C错误。此时甲公司没有过错,不需要退还货款给乙公司。
11.答案:B。1980年《联合国货物销售合同公约》采用的是到达生效主义。
12.答案:D。在国际货物买卖中,象征性交货是指卖方将货物所有权的单据交给买方,以完成货物所有权的转移。
13.答案:A。
14.答案:C。这和我国合同法的不安履行抗辩权相似,A公司的履约能力存在缺陷后,应当提供充分的担保,B公司应继续履行义务。
15.答案:D。信用证是向银行开出的,是国际贸易中的一种支付方式。
16.答案:A。该题中所造成的损失是由于乙方拒绝收货造成,乙方有收货的义务。
17.答案:D。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对于在途运输的货物交易,货物风险应当从合同成立时转移。
18.答案:C。参见《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75条,如果合同被宣布无效,而在宣告无效后一段时间内,买方已以合理方式购买替代货物,或者卖方已以合同方式把货物转卖,则要求损害赔偿的一方可以取得合同价格和替代货物交易价格之间的差额以及按照第74条规定可以取得的任何其他损害赔偿。
19.答案:D。减少价金是只能由买方采取的违约救济方法。
20.答案:A。CIF包含的运费和保险费由卖方支付,而FOB中卖方不负责运输和保险。其余在海关手续和风险转移上两者是相同的。
依此,本题正确答案为A。
21.答案:C。
22.答案:A。DAT术语中,货物风险自目的港交货转移。
23.答案:D。风险转移依《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对于在运输途中销售的货物,从订立合同时起,风险就转移到买方承担。但是,如果情况表明有此需要,从货物交付给签发载有运输合同单据的承运人时起,风险就由买方承担。尽管如此,如果卖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或理应知道货物已经遗失或损坏,而他又不将这一事实告知对方,则这种遗失或损坏应由卖方负责。
24.答案:B。合同的订立承诺与反要约有点相似,但只要抓住一点———是否对交易条件进行了实质性的更改,如果对交易条件进行了实质性的更改,就是反要约。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和《合同法》第30条规定,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而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条款的变更,均属实质性变更。乙公司的回电对货物价格的修改属实质性改变交易条件,属于反要约。
25.答案:B。双方间的合同并未成立,因为甲未作出接受乙还盘的答复。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1)对发价表示接受但载有添加、限制或其他更改的答复,即为拒绝该项发价并构成还价。合同必须一方发出实盘,另一文作出有效接受,方能成立。在此例中,甲发出的是实盘,乙对装船时间的改变,已构成对甲发盘的实质性改变,不是有效的接受。
26.答案:C。大陆法系称“到达生效原则”。知识点: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18条:
(1)被发价人声明或做出其他行为表示同意一项发价,即是接受。缄默或不行动本身不等于接受。
(2)接受发价于表示同意的通知送达发价人时生效。如果表示同意的通知在发价人所规定的时间内,如未规定时间,在一段合理的时间内,未曾送达发价人,接受就成为无效,但须适当地考虑到交易的情况,包括发价人所使用的通讯方法的迅速程度。对口头发价必须立即接受,但情况有别者不在此限。
(3)但是,如果根据该项发价或依照当事人之间确立的习惯作法或惯例,被发价人可以做出某种行为,例如与发运货物或支付价款有关的行为,来表示同意,而无须向发价人发出通知,则接受于该项行为做出时生效,但该项行为必须在上一款所规定的期间内做出。
27.答案:D。关于合同的形式我国在加入《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时对采用口头形式的合同提出了保留,但是我国《合同法》允许涉外合同采用口头形式,我国于2013年2月撤销保留之前,该保留是有效的。但是由于乙国为非缔约国,所以不涉及公约的适用,口头形式的合同是允许的。《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11条,销售合同无须以书面订立或书面证明,在形式方面也不受任何其他条件的限制。销售合同可以用包括人证在内的任何方法证明。
28.答案:C。FOB术语要求卖方办理货物出口清关手续。卖方必须在约定的日期或期限内,在指定的装运港,按照该港习惯方式,将货物交至买方指定的船只上。所以A是错误的。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没有规定卖方保险合同义务。所以B是错误的。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没有规定卖方运输合同义务。所以C是正确的。
FOB术语仅适用于海运或内河运输。所以D是错误的。
29.答案:D。就买卖合同而言,公约仅适用于合同的订立和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而不涉及:(1)合同的效力,或其任何条款的效力或惯例的效力;(2)合同对所有权的影响;(3)货物对人身造成的伤亡或损害的产品责任问题。知识点: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4条:本公约只适用于销售合同的订立和卖方和买方因此种合同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特别是,本公约除非另有明文规定,与以上事项无关:(一)合同的效力,或其任何条款的效力,或任何惯例的效力;(二)合同对所售货物所有权可能产生的影响。
30.答案:D。因为成套设备的各部件是相互依存、不可分割的,如果不能将其中的任何一批货物用于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所设想的目的,则买方可以同时宣告合同对已经交付或今后将交付的各批货物均无效。参见《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73条。
31.答案:B。区别国际货物买卖与国内货物买卖的标准是双方当事人的营业地。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1条:(1)本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一)如果这些国家是缔约国;或(二)如果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2)当事人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事实,如果从合同或从订立合同前任何时候或订立合同时,当事人之间的任何交易或当事人透露的情报均看不出,应不予考虑。(3)在确定本公约的适用时,当事人的国籍和当事人或合同的民事或商业性质,应不予考虑。
32.答案:C。《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于1980年在维也纳的外交会议上通过,于1988年正式生效,是国际货物买卖领域中最重要的国际公约。
33.答案:D。公约第1条规定:“(1)本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a)如果这些国家是缔约国;或(b)如果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
(2)当事人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事实,如果从订立合同前任何时候或订立合同时,当事人之间的任何交易或当事人透露的情报均看不出,应不予考虑。
(3)在确定本公约的适用时,当事人的国籍和当事人或合同的民事或商业性应不予考虑。”
据此,公约适用于缔约国中营业地分处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的货物买卖;或由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法律。本题中的法院依合同约定应适用丙国法律;法院适用丙国法律包括其冲突规范。
34.答案:C。国际贸易术语的作用主要是为了明确买卖双方各自的风险、责任和费用。
35.答案:D。销售合同公约规定了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订立、买卖双方的义务、货物风险的转移和合同的违约救济等,但由于参与谈判的各国分歧太大,所以公约不涉及以下三个问题:(1)合同效力或者惯例效力;(2)所售货物的所有权转移问题;要注意只是不涉及所有权转移问题,并非没有涉及所有权问题,因为在卖方的权利担保中,卖方应担保对其货物享有完全的所有权;(3)因货物造成的人身伤亡的责任问题。
同时,(1)公约不调整如下几种合同:购买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的销售(属于消费合同,消费者权益保护属于各国专门法处理范围);经由拍卖的销售;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其他令状的销售(有公权力牵涉其中,适用特别规则);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或货币的销售(有些国家不认为是货物,同时有自己的特殊规则);船舶、船只、气垫船或飞机的销售(有些国家视为不动产,都要求过户登记,规则不宜统一);电力的销售(不可触及的特殊性,有些国家不视为货物)。
(2)公约不适用于下列两类合同:由买方提供制造货物的大部分原材料的合同;供货一方的绝大部分义务在于提供劳务或其他服务的合同。注意如果劳务或服务并未构成绝大部分义务的,公约仍调整。
(3)公约的适用是任意性的,当事人可以通过选择其他法律来排除公约的适用,也可以对公约的内容进行改变,除非存在其营业地所在国的保留。
36.答案:A。参见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A4、A5、B5的规定。
37.答案:D。要约是一方当事人以订立合同为目的向对方所作的意思表示。在实践中称为发盘人,对方称为受盘人。本题中,乙公司的发盘就是要约,如果甲公司按照乙公司提出的条件作出承诺,则合同成立。但是,甲公司对标的的价格进行了更改就构成了反要约,反要约是对要约的拒绝,不能发生承诺的效力,须经过原要约人承诺合同才成立,因此反要约实际上是新的要约。但是,乙公司没有答复,视为拒绝。8月29日甲公司致电乙公司表示接受其8月11日发盘的行为依然是新的要约。综上,本题应选D。
38.答案:B。DAT(运输终端交货),卖方须承担货物在目的港交货以前的一切风险。
39.答案:D。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溢短装条款”是指允许卖方按一定的机动幅度多交或少交一定数量的货物。
40.答案:C。公约第31条规定:“如果卖方没有义务要在任何其他特定地点交付货物,他的交货义务如下:(a)如果销售合同涉及到货物的运输,卖方应把货物移交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方;(b)在不属于上一款规定的情况下,如果合同指的是特定货物或从特定存货中提取的或尚待制造或生产的未经特定化的货物,而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这些货物是在某一特定地点,或将在某一特定地点制造或生产,卖方应在该地点把货物交给买方处置;(C)在其他情况下,卖方应在他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把货物交给买方处置。”
41.答案:A。所谓反要约是指受要约人在对要约要求接受的同时,也对要约进行了变更。反要约是对要约的拒绝,构成一个新的要约,原来的要约失效。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19条(3)款的规定,如果受要约人在对要约的答复中,对要约下列内容进行了变更,则视为对要约作了实质性的变更:货物的价格、付款、货物质量和数量、交货地点和时间、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赔偿责任范围或解决争端等等。对要约作了实质性变更的答复,是一个无效的承诺,是对原要约拒绝,构成反要约,原来的要约失效。
42.答案:D。CFR术语中的交货地点是在装运港买方派来接货的船上,不是在目的港交货。因此,A项说法错误。
CFR术语中是卖方负责办理出口清关手续,而非买方。因此,B项说法错误。
CFR术语中由买方负责办理保险,而非卖方。因此,C项说法错误。
CFR术语只适用于海运与内河运输。因此,D项说法正确。
43.答案:A。《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16条规定:
(1)在未订立合同之前,发价得予撤销,如果撤销通知于被发价人发出接受通知之前送达被发价人。
(2)但在下列情况下,发价不得撤销:
(a)发价写明接受发价的期限或以其他方式表示发价是不可撤销的;或
(b)被发价人有理由信赖该项发价是不可撤销的,而且被发价人已本着对该项发价的信赖行事。
根据上述规定可知,本题中,如果L公司在要约中要求在7月15日前答复,那么要约因已经确定了承诺期限,因此,属于不可撤销要约,此时,L公司就不必考虑撤销要约的问题了。A项说法正确。
B项错误之处有两点,其一是此要约为不可撤销要约,因此,L公司不能撤销该要约;其二是M公司在承诺期限内没有承诺的话,该要约就已经失效了,不必再对该要约进行撤销。
如果M公司回函要求改用D/P方式付款,此时M公司对L公司要约中的主要条款作了修改,已经不再是承诺了,应该属于反要约,M公司发出反要约后,L公司原来的要约就自动失效了,L公司不需要再进行撤销。因此,C项说法错误。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16条的规定,D项说的不全面,仅说了一般情况,没有包含例外情况,因此,这种说法过于绝对,不正确。
44.答案:D。《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38条条规定,(1)买方必须在按情况实际可行的最短时间内检验货物或由他人检验货物。(2)如果合同涉及到货物的运输,检验可推迟到货物到达目的地后进行。(3)如果货物在运输途中改运或买方须再发运货物,没有合理机会加以检验,而卖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或理应知道这种改运或再发运的可能性,检验可推迟到货物到达新目的地后进行。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是D。
45.答案:A。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73条(1)的规定,对于分批交付货物的合同,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对任何一批货物的义务,便对该批货物构成根本违反合同,则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宣告合同对该批货物无效。由此可知,如果卖方对第二批货物的质量问题构成根本违约,买方即可宣告合同对该批货物无效。所以A项正确,其他三项错误。
46.答案:C。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在给予的暂缓期期满之后,违约方未及时履行合同的,守约方有权终止履行合同,并提起仲裁或诉讼。
47.答案:B。货物数量、交货时间以及争议解决办法属于实质性条款,对其进行变更属于实质性变更。
48.答案:B。因为碰撞是由双方过失引起的,所以由碰撞引起的货损应由双方承担。所以A错误。《海牙规则》规定的承运人的免责共有17项,依第4条第2款的规定,对由于下列原因引起或造成的货物的灭失或损害,承运人不负责任:(1)船长、船员、引水员或承运人的雇佣人在驾驶或管理船舶中的行为、疏忽或不履行职责;所以B正确。平安险的英文意思为“单独海损不赔”。其责任范围主要包括:……(8)运输合同中订有“船舶互撞责任”条款,根据该条款规定应由货方偿还船方的损失。在 CFR术语下,风险自货物越过船舷之后转移,所以甲公司无权要求银行拒付货款。
49.答案:A。FOB术语下,卖方的风险和责任止于将货物置于买方指定的船只上。
50.答案:A。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如果合同规定交货期为一段时间,在买卖双方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具体的交货时间应由卖方选定。
二、多项选择题
1.答案:[2]A、B、C、D。都属于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相对于2000年的几点变化。
2.答案:A、B、D。《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36条第(1)项规定,卖方应按照合同和本公约的规定,对风险移转到买方时所存在的任何不符合同情形,负有责任,即使这种不符合同情形在该时间后方始明显。因此,A项说法正确。
第35条第(1)项规定,卖方交付的货物必须与合同所规定的数量、质量和规格相符,并须按照合同所定的方式装箱或包装。据此可知,提供符合货物方式的包装是卖方的法定义务,如果卖方没有履行该义务,就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B项说法正确。
第31条(a)项规定,如果销售合同涉及到货物的运输,卖方应把货物移交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方。第67条第(1)项规定,如果销售合同涉及到货物的运输,但卖方没有义务在某一特定地点交付货物,自货物按照销售合同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转交给买方时起,风险就移转到买方承担。如果卖方有义务在某一特定地点把货物交付给承运人,在货物于该地点交付给承运人以前,风险不移转到买方承担。卖方受权保留控制货物处置权的单据,并不影响风险的移转。据此可知,如果当事人对交货地点没有特别约定的话,一般情况下卖方将货物交给第一承运人时,完成交付,风险转移,此后再因非出卖人的原因导致货物不符合合同的,出卖人不应承担责任。因此,C项说法错误。
第36条第(2)项规定,卖方对在上一款所述时间后发生的任何不符合同情形,也应负有责任,如果这种不符合同情形是由于卖方违反他的某项义务所致,包括违反关于在一段时间内货物将继续适用于其通常使用的目的或某种特定目的,或将保持某种特定质量或性质的任何保证。因此,D项说法正确。
3.答案:B、C。A项把两者的交货方式混淆,F项下只有FOB术语下,货物的风险是在装运港船上转移。
4.答案:A、C、D。平安险的责任范围主要包括:
(1)在运输过程中,由于自然灾害和运输工具发生意外事故造成整批货物的实物的实际全损或推定全损;
(2)由于运输工具发生意外事故而造成的货物全部损失或部分损失;
(3)只要运输工具曾经发生搁浅、触礁、沉没、焚毁等意外事故,不论这意外事故发生之前或者以后曾在海上遭恶劣气候、雷电、海啸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被保险货物的部分损失;
(4)在装卸转船过程中,被保险货物一件或数件落海所造成的全部损失或部分损失;
(5)运输工具遭受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在避难港卸货所引起被保险货物的全部损失或部分损失;
(6)运输工具遭受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需要在中途的港口或者在避难港口停靠,因而引起的卸货、装货、存仓以及运送货物所产生的特别费用;
(7)发生共同海损所引起的牺牲、公摊费和救助费用;
(8)发生了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危险,被保险人对货物采取抢救、防止或减少损失的各种措施,因而产生合理费用。但是保险公司承担费用的限额不能超过这批被救货物的保险金额。施救费用可以在赔款金额以外的一个保险金额限度内承担。
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CD。
5.答案:B、C。《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公约》中规定,该公约不适用于船舶、船只、气垫船或飞机的销售。
6.答案:A、C。我国在核准公约时,提出了下列两项保留:第一,对公约第11条的保留,即“销售合同无须以书面订立或书面证明,在形式方面也不受任何其他条件的限制。销售合同可以用包括人证在内的任何方法证明。”第二,对公约第1条第1款(b)项的规定的保留,即扩大适用的保留。我国不同意通过对国际私法的引用而使公约适用于非缔约国。2013年2月我国政府撤回了第一项保留。
7.答案:B、C、D。
8.答案:A、C、D。
9.答案:B、C、D。要约的撤销、拒绝以及反要约都会造成要约的失效。要约的撤回不会构成要约的失效,因为要约被撤回后,要约还没有生效。
10.答案:B、C。《联合国销售合同公约》中规定,如果载有逾期的承诺信件或其他书面文件表明依照它寄发时的情况,只要邮寄正常,它本应及时到达要约人,则此项逾期承诺应认为具有承诺的效力,除非要约人毫不迟延的用口头或书面通知受要约人,他认为该要约已因逾期而失效。
11.答案:A、B、C。香港甲商行10月20日的来电属于要约。
12.答案:A、B。根本违反合同是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使另一方当事人遭受损害,以至于实际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有权期望得到的东西。案例(1)中,卖方的行为即属根本违反合同,因而买方有权撤销合同,拒收迟交的货物;而案例(2)中,卖方延迟交货不属根本违反合同,买方不能撤销合同。参见《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25条。
13.答案:B、D。要约即可以撤回也可以撤销;而承诺只能撤回不能撤销。
14.答案:C、D。承运人只能在接到正本提单的时候才可以交付货物,以保函的形式要求交货事实上构成了欺诈的行为。银行应该向收货人要求付款。
15.答案:A、C。
16.答案:A、D。
17.答案:B、D。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该合同没有成立,因为美国小山公司修改装船日期,实为一个新的要约而不是承诺。参见《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19条:(1)对发价表示接受但载有添加、限制或其他更改的答复,即为拒绝该项发价,并构成还价。(2)但是,对发价表示接受但载有添加或不同条件的答复,如所载的添加或不同条件在实质上并不变更该项发价的条件,除发价人在不过分迟延的期间内以口头或书面通知反对其间的差异外,仍构成接受。如果发价人不做出这种反对,合同的条件就以该项发价的条件以及接受通知内所载的更改为准。(3)有关货物价格、付款、货物质量和数量、交货地点和时间、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赔偿责任范围或解决争端等等的添加或不同条件,均视为在实质上变更发价的条件。依此,BD项为正确答案。
18.答案:A、D。合同无效,甲公司仍然承担违约责任,因此B项说法错误。争议条款具有独立性,并不随着合同无效而无效,因此C项说法错误。
19.答案:A、B、D。CFR术语下,货物风险在装运港船上转移,CIP术语是运费和保险费付至指定目的地,CIF术语下,货物的风险是在装运港船上转移。
20.答案:A、B、D。根据《联合国销售合同公约》规定,其涉及国际货物买卖中的违约救济问题。
21.答案:A、B。对要约保持沉默,以及对要约实质性的变更都不能视为有效的承诺。
22.答案:A、B、C。必须是双方的营业地位于不同的缔约国,而不是跨境的所有买卖合同都适用。另外,第11条保留已被我国政府于2013年2月撤回。
23.答案:A、C。买方具有收取货物的义务,付款的义务。
24.答案:A、B。远大公司的去电是反要约,合同不能成立。
25.答案:A、D。由于洪水不能构成不可抗力,所以乙公司不能解除合同。
26.答案:A、D。《公约》第1条规定:“……(2)当事人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事实,如果从订立合同前任何时候或订立合同时,当事人之间的任何交易或当事人透露的情报均看不出,应不予考虑。……”据此,本题应适用于中国法律,本案涉及的中国法律为《民法通则》与《合同法》。
27.答案:A、D。A对,CIF(成本、运费加保险费),是指在装运港把货物装上船时卖方即完成交货,但卖方须支付将货物运至指定目的港所需的运费,并办理运输中的保险。在CIF术语下货物的风险在装运港船上由卖方转移给买方。据此,本题中货物的风险是在装货港船上转移,风险应由乙公司承担。B、C错D对,因为虽然承运人的责任自装船时起,但依中国海商法及海牙规则的规定,除非承运人本人有过失,其对火灾是免责的。因CIF价格条件的风险是在装货港船上转移,该批货物已投保了一切险,故乙公司应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
28.答案:A、B、C。根据国际商会的《国际销售示范合同》的规定,商标条款不属于其中的主要条款。
29.答案:A、B、C、D。在国际货物买卖中,表示货物品质的方法主要有:凭规格、等级或标准确定的品质;凭样品确定货物品质;凭商标或牌号确定货物品质;凭说明书确定货物的品质。
30.答案:B、C、D。商检条款通常规定商品检验所应依据的标准、检验机构、检验期间及商检权等内容。其作用主要有:是确定卖方所交货物是否符合合同的依据,关系到合同的履行;是卖方议付货款的依据;是买方要求索赔的凭据;是仲裁、诉讼的证据。
31.答案:A、B、C。一项有效的承诺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承诺要由受要约人作出才生效力。
(2)与要约的条件保持一致。
(3)承诺应在要约有效的时间内作出。逾期作出的承诺,原则上无效,但如果考虑到交易的情况或要约人毫不迟疑地发出通知表示接受,则仍具有承诺的效力。
(4)承诺必须通知要约人才产生效力。承诺于表示同意的通知送达于要约人时生效。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我国《合同法》规定,通过函件、电报、电传达成的协议,如一方要求签订确认书时,则合同不是在收到承诺的函件、电报、电传时成立,而是在确认书经双方签字后才能成立。沉默一般不构成承诺。但是,根据要约的规定以及当事人之间确立的习惯做法或惯例,受要约人可以做出某种行为,诸如发货或支付价金等表示同意。然而,其行为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实施。如未规定时间,则应在合理的时间内作出。
综上所述,ABC三项表述错误,D项表述正确。
32.答案:A、B、D。公约第16条规定:“(1)在未订立合同之前,发价得予撤销,如果撤销通知于被发价人发出接受通知之前送达被发价人。(2)但在下列情况下,发价不得撤销:(a)发价写明接受发价的期限或以其他方式表示发价是不可撤销的;或(b)被发价人有理由信赖该项发价是不可撤销的,而且被发价人已本着对该项发价的信赖行事。”
33.答案:A、B、C。承诺,是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表示无条件接受的意思表示。有效的承诺应符合下列条件:承诺须由受要约人做出;承诺应在要约有效期内做出,对于规定了有效期限的要约,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做出承诺;对于未规定期限的要约,应在合理的期限内做出承诺;与要约的内容相一致。
34.答案:A、B、C。公约第24条规定:“为公约本部分的目的,发价、接受声明或任何其他意旨表示‘送达’对方,系指用口头通知对方或通过任何其他方法送交对方本人,或其营业地或通讯地址,如无营业地或通讯地址,则送交对方惯常居住地。”
35.答案:A、B。该合同未达成。A公司8月22日电实际上是对发盘的拒绝,当受要约人对要约人的要约表示拒绝时,原要约失效,也就是原发盘失效。而A公司8月25日电是对已失效的发盘表示接受,据此合同不能达成。
36.答案:B、C。公约第21条:规定:“……(2)如果载有逾期接受的信件或其他书面文件表明,它是在传递正常、能及时送达发价人的情况下寄发的,则该项逾期接受具有接受的效力,除非发价人毫不迟延地用口头或书面通知被发价人:他认为他的发价已经失效。”据此,本题中发盘人甲公司对乙公司逾期的承诺立即表示了“该发盘已失效”,因此,该合同未成立,也无从谈甲公司的履约义务。
37.答案:A、B、D。公约第14条规定:“(1)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如果十分确定并且表明发价人在得到接受时承受约束的意旨,即构成发价。一个建议如果写明货物且明示或暗示地规定数量和价格或规定如何确定数量和价格,即为十分确定。……”一项要约为十分确定须满足的条件为明确货物的名称;明示或暗示地规定数量和价格或规定如何确定数量和价格。
38.答案:B、D。公约第53条规定:“买方必须按照合同和本公约规定支付货物价款和收取货物。”
39.答案:A、D。公约第41条规定:“卖方所交付的货物,必须是第三方不能提出任何权利或要求的货物,除非买方同意在这种权利或要求的条件下,收取货物。但是,如果这种权利或要求是以工业产权或其他知识产权为基础的,卖方的义务应依照第42条的规定。”
40.答案:A、B、D。货物的风险,是指的是货物因自然原因或意外事故所致的损坏或灭失,如果货物的损坏或灭失是由于卖方违反合同所致,买方仍然有权向卖方提出索赔,采取因此种违反合同而可以采取的各种补救办法。
A对,根据公约第68条规定:“对于在运输途中销售的货物,从订立合同时起,风险就移转到买方承担。但是,如果情况表明有此需要,从货物交付给签发载有运输合同单据的承运人时起,风险就由买方承担。尽管如此,如果卖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或理应期道货物已经遗失或损坏,而他又不将这一事实告知买方,则这种遗失或损坏应由卖方负责。”据此,在途货物的销售,风险自买卖合同成立时转移。
B对,公约第69条规定:“(1)在不属于第67条和第68条规定的情况下,从买方接收货物时起,或如果买方不在适当时间内这样做,则从货物交给他处置但他不收取货物从而违反合同时起,风险移转到买方承担。(2)但是,如果买方有义务在卖方营业地以外的某一地点接收货物,当交货时间已到而买方知道货物已在该地点交给他处置时,风险方始移转。(3)如果合同指的是当时未加识别的货物,则这些货物在未清楚注明有关合同以前,不得视为已交给买方处置。”据此,“风险转移以交货时间为基本原则”须以卖方无违约责任为前提。C错D对,公约在确定货物的风险转移上基本采取的是以交货时间为基本原则,即风险随着交付走,而不是随着所有权走。
41.答案:A、B。
42.答案:A、D。合同解除后,违约方仍然要承担违约责任,因此B项说法错误。由于法律规定或双方约定免责条款的原因不属违约,因此C项说法错误。AD项正确。
43.答案:A、B、C。在国际贸易中,单据对买方很重要,特别是在象征性交货的情况下,单据可能影响到买方是否能及时提取货物和转卖货物,也会影响到买方办理相关的海关手续。公约第34条对卖方交付单据的义务进行了规定,依该条规定,如果卖方有义务移交与货物有关的单据,他必须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移交这些单据。因此,A项正确。
如果卖方在约定的时间以前已移交这些单据,则可在时间届满前纠正单据中任何不符合合同规定的情形,但是,此项权利的行使不得使买方遭受不合理的不便或承担不合理的开支。而且,买方可以保留公约规定的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因此,BC项说法正确。
买方在承担不合理开支的情况下,有权要求赔偿,但是未经买方同意,无权改变移交单据的地点和方式。因此,D项说法错误。
44.答案:B、D。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42条规定,(1)卖方所交付的货物,必须是第三方不能根据工业产权或其它知识产权主张任何权利或要求的货物,但以卖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的权利或要求为限,而且这种权利或要求根据以下国家的法律规定是以工业产权或其它知识产权为基础的:(a)如果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预期货物将在某一国境内转售或做其它使用,则根据货物将在其境内转售或做其它使用的国家的法律;或者(b)在任何其它情况下,根据买方营业地所在国家的法律。(2)卖方在上一款中的义务不适用于以下情况:(a)买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此项权利或要求;或者(b)此项权利或要求的发生,是由于卖方要遵照买方所提供的技术图样、图案、程式或其它规格。因为乙公司的营业地在法国,且在合同签订的时候,卖方不知道货物将转卖意大利。所以甲公司应按照法国的法律承担责任。根据(2)的规定,甲公司的知识产权担保义务不适用于卖方要遵照买方所提供的技术图样生产的情形。
45.答案:B、C。
46.答案:A、B、D。卖方应当在合同指定的地点和时间交货和包装,如果合同未作规定,应按公约的规定进行:
(1)交货地点。一般情况下,由卖方在其营业地交货;如果在订立合同时,双方都知道是在某一特定地点的特定货物或在特定存货中提取或在某特定地点生产加工,则在该特定地点交货;如果货物涉及运输,则货交第一承运人的地点为交货地点。
(2)交货时间。卖方应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交货,如果合同没有约定,则卖方应当按公约的规定在一段合理时间内交货。
(3)包装方式。货物应按通用的方式包装,如果没有通用方式,则按照足以保护和保全货物的方式包装。
EXW(工厂交货)术语下,是在卖方中国甲公司所在地交货。所以,C项错误。
47.答案:C、D。CIF(成本、保险费加运费)交货:卖方必须在装运港,在约定日期或期限内,将货物交至船上。CIF风险转移:货物的风险在装运港船上由卖方转移给买方。CIF双方义务:①卖方义务:提供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和单证;办理出口许可证及其他货物出口手续;订立运输合同,将货物运至指定的目的港并支付运费;办理货物的保险并交纳保险费;承担在装运港货物装上船前的风险和费用。②买方义务:支付货款并接受卖方提供的单证;取得进口许可证并办理进口手续;承担在装运港货物装上船以后的风险和除运费和保险费以外的费用。所以,本题中,卖方负责把货物运到上海是不对的,不应选。B项中美国西部装运工人罢工,不构成不可抗力,所以不选。
48.答案:B、C、D。国际贸易包括国际货物买卖、国际技术转让和国际间无形贸易,不包括国际投资。
49.答案:A、C、D。各国有关国际货物买卖的判例不能作为国际货物买卖的法律渊源。
50.答案:A、B、C。当事人可以没有确定交货的时间和地点,这不影响发价的确定性。
51.答案:B、C、D。发价的撤回不是发价失效的原因,因为发价被撤回前,发价还没有生效。
52.答案:A、B、C、D。《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基本原则是:建立新的国际经济新秩序的原则;平等互利原则;照顾不同的社会、经济制度的原则;促进国际贸易发展的原则。
53.答案:A、C、D。
54.答案:A、B、C。反不正当竞争不是我国对国际货物买卖的管理管制措施。
55.答案:A、B、D。国际组织制定的国际商务法律文件不属于调整国际货物买卖的法律。
56.答案:A、B、C。《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75条规定,如果合同被宣告无效,而在宣告无效后一段合理时间内,买方已以合理方式购买替代货物,或者卖方已以合理方式把货物转卖,则要求损害赔偿的一方可以取得合同价格和替代货物交易价格之间的差额以及按照第七十四条规定可以取得的任何其他损害赔偿。因此,A项说法正确。
第76条规定,(1)如果合同被宣告无效,而货物又有时价,要求损害赔偿的一方,如果没有根据第七十五条规定进行购买或转卖,则可以取得合同规定的价格和宣告合同无效时的时价之间的差额以及按照第七十四条规定可以取得的任何其它损害赔偿。但是,如果要求损害赔偿的一方在接收货物之后宣告合同无效,则应适用接收货物时的时价,而不适用宣告合同无效时的时价。(2)为上一款的目的,时价指原应交付货物地点的现行价格,如果该地点没有时价,则指另一合理替代地点的价格,但应适当地考虑货物运费的差额。因此,B项说法正确。
第74条规定,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应负的损害赔偿额,应与另一方当事人因他违反合同而遭受的包括利润在内的损失额相等。这种损害赔偿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在订立合同时,依照他当时已知道或理应知道的事实和情况,对违反合同预料到或理应预料到的可能损失。因此,C项说法正确。
第77条规定,声称另一方违反合同的一方,必须按情况采取合理措施,减轻由于该另一方违反合同而引起的损失,包括利润方面的损失。如果他不采取这种措施,违反合同一方可以要求从损害赔偿中扣除原可以减轻的损失数额。因此,D项说法错误。
57.答案:A、D。EXW是在卖方工厂交货,卖方义务最小,买方义务最大。所以修格公司如果选择EXW贸易术语,就意味着它要承担的相关义务比选择任何其他的贸易术语都要大。故A正确;CFR是卖方已付运费的术语,该术语下卖方办理托运,应当指定目的港。而选项 B指定了始发港,所以修格公司不可以接受。故 B错误;在“CIF布宜诺斯艾利斯”的贸易术语中,由于卖方辉泉公司已经办理了运输保险,并且货物损失是在海上运输过程中产生的,已经脱离了辉泉公司的支配,所以应由保险公司负赔偿责任。故C错误;F组中的贸易术语FCA、FAS、FOB也是常用的术语,所以双方都有可能接受F组中的某项贸易术语。故D正确。由此可知,本题答案为AD。
58.答案:A、B、C、D。国内程序救济和多边程序救济在性质上是两种根本不同的救济。其区别主要在于:(1)当事人不同。在国内程序中,当事人是原调查的利害关系方,而在多边程序中,当事人是出口国政府和进口国政府。故 A正确;(2)申诉对象不同。在国内程序中,申诉对象是主管机关作出的决定或采取的措施,在多边程序中,申诉对象既可以是主管机关作出的决定或采取的措施,也可以是复审法院作出的裁决,甚至还可以包括立法之身。故B正确;(3)实体规则或审查标准不同。国内程序中,据以判断主管机关的决定是否合法的依据是进口国国内法,而在多边程序中,审查成员国措施的依据是 WTO的相关规则。故C正确;(4)处理争议的程序不同。在国内程序中,遵循的是进口国的行政复议法或行政诉讼法,而在多边程序中遵循的是WTO的争端解决规则和程序以及相关协议规定的特殊或额外的规则与程序。故D正确;(5)复议、审判机构不同。在国内程序中,进行复议、审判的机构,或者是原调查机构,或者是具有管辖权的法院,而在多边程序中,审判机构是WTO的争端解决机构,具体说是专家组和上诉机构;(6)救济结果不同。在国内程序中,如果主管机关的裁定被裁决违反了国内法的相关规定,可以直接撤销或修改相关措施,而在多边程序中,争端解决机构只能建议进口成员政府使其措施与WTO规则相一致,而不能直接撤销或修改相关措施。由此可知,本题答案为ABCD。
59.答案:A、C。本题考查国际货物贸易中卖方知识产权担保义务和运输途中货物风险转移问题。在国际货物贸易中,卖方必须保证其所交付货物是第三方不能依据买方营业地所在国法律或约定的转售第三国法律提起知识产权侵权之诉。本案中,买方营业所所在地为中国,所以卖方保证第三方不能依据中国法提起侵权之诉即可,A正确,B错误。在途货物运输的风险原则上自买卖合同成立时转移而非交付承运人时转移,否则对买方太不公平。所C正确,D错误。
三、不定项选择题
1.答案:A、B、C、D。本题中ABCD项下的国际立法均调整了EDI的法律关系。
2.答案:D。本题考查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当事人之间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要约,是一方当事人为订立合同而向特定的人所作的意思表示;承诺是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表示无条件接受的意思表示。要约一经承诺,合同即告成立。但受要约人如果在承诺中对原要约的内容有实质性的更改、扩展或限制,则该承诺被视为新的要约即反要约,从而使原要约失效,合同并未成立。反要约实际上是一个新要约,只有经过要约人的承诺才能成立一个新的合同。
本题中,乙公司的还盘实际上是反要约,甲公司没有对乙公司的反要约作出答复,因此该合同没有成立。所谓实质性变更,是指要约条件中有关货物价格、付款、货物质量和数量、交货地点和时间赔偿责任范围或争议解决等的变更。本题中,装船时间的改变是交货时间的改变,是实质性变更。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条件与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是类似的,可以依照我国合同法的规定进行判断。
3.答案:B。《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67条第(1)项规定,如果销售合同涉及到货物的运输,但卖方没有义务在某一特定地点交付货物,自货物按照销售合同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转交给买方时起,风险就移转到买方承担。如果卖方有义务在某一特定地点把货物交付给承运人,在货物于该地点交付给承运人以前,风险不移转到买方承担。卖方受权保留控制货物处置权的单据,并不影响风险的移转。因此,ACD项说法正确。
第68条规定,对于在运输途中销售的货物,从订立合同时起,风险就移转到买方承担。但是,如果情况表明有此需要,从货物交付给签发载有运输合同单据的承运人时起,风险就由买方承担。尽管如此,如果卖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或理应知道货物已经遗失或损坏,而他又不将这一事实告知买方,则这种遗失或损坏应由卖方负责。因此,B项说法错误。
4.答案:B。
5.答案:B、C、D。卖方无需承担货物侵犯第三方知识产权的情况有三:(1)卖方订立合同时并不知道货物将转运到未约定的第三国;(2)卖方是依据买方提供的技术、图样、款式进行生产的货物导致侵权,卖方不承担责任;(3)买方在知道或理应知道第三人的权利或要求后的合理时间未通知卖方,卖方不承担责任。所以BCD正确。
四、名词解释
1.答案:CIF是 Cost,Insurance and Freight的缩写。CIF术语表明卖方在装运港当货物越过船舷时卖方即完成交货,虽然卖方必须支付将货物运至指定的目的港所需的运费和费用,但交货后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及由于各种事件造成的任何额外费用即由卖方转移到买方。同时卖方在CIF价格条件下还必须办理买方货物在运输途中灭失或损坏风险的海运保险,但应该明确指出,该保险只要求卖方投保最低限度的保险险别。该术语仅适用于海运和内河运输。
2.答案:承诺是受约人对要约表示无条件接受的意思表示。一项有效的承诺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承诺要由受要约人作出才生效力;与要约的条约保持一致;承诺应在要约有效的时间内作出;承诺必须通知要约人才生效力。
3.答案:电子单证产生于20世纪60年代末的欧美。经过20多年的发展,电子单证在欧美的大公司中的使用已非常普遍。电子单证也称作EDI,是Electronic Data Interchange的英文缩写,翻译为电子数据交换,指当事人依照法律和协议用电子计算机对约定的信息和数据标准化、格式化,通过计算机网络进行交换和处理。
4.答案:货物的品质规格是指商品所具有的内在质量与外观形态。在国际贸易中,商品的品质首先应符合合同的要求,对于某些由国家制订了品质标准的商品,如某些食品,其品质还必须符合有关国家的规定。品质条款的主要内容是:品名、规格和牌号,合同中规定品质规格条款的方法有两种:凭样品及凭文字与图样的方法。
5.答案:瑕疵担保是指卖方对其所售货物的质量、特性或适用性承担的责任。
6.答案:不可抗力是指合同订立以后发生的当事人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人力不可控制的意外事故,导致不能履约或不能如期履约。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可由此免除责任,而对方无权要求赔偿。不可抗力条款的主要内容包括:不可抗力的含义、范围以及不可抗力引起的法律后果,双方的权利义务等。
7.答案:所谓第三方要求,又称之为卖方的权利担保义务,是《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中使用的概念之一,是指卖方保证对其所交付的货物享有合法的权利,他可以出卖这些货物,没有侵害任何第三人的权利,第三人不能就该项货物提出任何权利或要求。如果卖方违反了权利担保义务,应当承担责任。
8.答案:先期违约是指合同订立以后,履行期到来之前,一方表示拒绝履行合同的意图。先期违约可由违约方明确表示,或由双方从其行动中判断出来。
五、简答题
1.答案:卖方知识产权担保,是指在货物买卖法律关系中,卖方有义务保证,对于其向买方交付的货物,任何第三方不能基于知识产权向买方主张任何权利或要求。由于知识产权具有无形性、地域性、独占性等特点,其权利人的专有权被他人侵犯的机会和可能性比物权等权利大得多。一旦第三人对卖方交付的货物基于工业产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提出权利或要求,买方对货物的使用或转售就会受到干扰,因为第三人可能向法院申请禁令,禁止买方使用或转售货物,而且还会要求买方赔偿因侵权而造成的经济损失,所以规定卖方的知识产权担保义务,对保护买方的利益非常必要。知识产权的保护具有严格的地域性,各国授予的知识产权是相互独立的,在某国取得的知识产权,只在该国境内受到保护。同一商品在甲国被认为没有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但在乙国却可能会被认为是侵犯了他人的知识产权。那么应依何国的法律来判断卖方所出售的货物是否侵犯了第三人的知识产权呢?根据《公约》第42条的规定,卖方对第三方依买方营业地所在国法律提出的有关知识产权的请求,应承担责任。另外,如果在订立合同时卖方已知买方打算把该项货物转售到某一国家或在某国使用,那么卖方对于第三方依据该国法律所提出的权利要求,应承担责任。
《公约》第43条对于卖方的权利担保义务进一步规定,买方如果不在已经知道或理应知道第三方的权利或要求后一段合理时间内,将此一权利或要求的性质通知卖方,则买方就丧失援引第41条或第42条规定的权利。但是,如果卖方知道第三方的权利或要求以及此一权利或要求的性质,则卖方就无权援引前款规定。公约第44条则规定,虽有上述规定,但如果买方对于其未能发出所需的通知具有合理的理由,则买方仍可以要求减低价格,或者要求利润损失以外的损害赔偿。
2.答案:(1)对合同书面形式的保留。《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合同可以采取任何形式订立,包括口头形式。我国《涉外经济合同法》规定,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必须以书面的形式订立。我国从买卖关系的复杂性以及解决纠纷的原则性考虑对此做出保留。这样做的法律根据是保持合同的确定性和统一性。1999年《合同法》废止了《涉外经济合同法》,我国政府已于2013年2月撤回了该项保留。
(2)对公约适用范围的保留。我国对公约为了扩大其适用范围而规定,如果因为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公约,则对于营业所不在公约的适用范围之内的双方当事人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也适用这一规定,我国做了保留。这样做的法律根据是保证公约适用的确定性。
3.答案:卖方已交货物,但不符合合同,买方有权要求交付替代货物。这一办法的补救作用,虽很直接,但它将给卖方带来许多不便:既要安排替代货物的交付,还要考虑原交货物的处理。所以这一补救办法的采用,有较严格的限制。按照《公约》的规定,买方要求卖方交付替代货物,必须具备三个条件:
(1)卖方所交货物不符合同,情况严重,构成根本违反合同;
(2)买方能按实际收到货物的原状归还原交货物;
(3)关于替代货物的要求,必须与货物不符合同的通知同时提出,或者在该项通知发出后一段合理时间内提出。
这三个条件,缺一不可。
4.答案: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规定,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指营业地处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解除合同的条件:
(1)根本违约。是指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使得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失,并且在实质上剥夺了它根据合同期待得到的东西。受损害的一方当事人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且要求损害赔偿。(2)预期违约。如果订立合同之后,一方当事人由于他履行义务的能力或者他的信用有严重缺陷,或者他在准备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中的行为,表明他显然将不履行其大部分重要义务,另一方可以以对方当事人预期违反合同为由,中止履行义务,但是要通知对方。如对方提供了担保,就要继续履行合同,如果对方不提供担保则可以解除合同。(3)分批交货中的违反合同。如果各批货物是相互依存的,对方一次不履行合同构成对以后各批货物的根本违反合同,那么就可能导致交货无效,当事人有权解除合同。(4)双方协议解除合同。(5)不可抗力中,如果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无法履行合同义务,可以解除合同。效果:合同解除的效力一般就是返还财产和损害赔偿,即恢复原状。
5.答案:《公约》对卖方承担的权利担保义务作了如下规定:
第41条:卖方所交付的货物,必须是第三方不能提出任何权利或要求的货物,除非买方同意在这种权利或要求的条件下,收取货物。但是,如果这种权利或要求是以工业产权或其它知识产权为基础的,卖方的义务应依照第四十二条的规定。
第42条:(1)卖方所交付的货物,必须是第三方不能根据工业产权或其它知识产权主张任何权利或要求的货物,但以卖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的权利或要求为限,而且这种权利或要求根据以下国家的法律规定是以工业产权或其他知识产权为基础的:(a)如果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预期货物将在某一国境内转售或做其它使用,则根据货物将在其境内转售或做其它使用的国家的法律;或者(b)在任何其他情况下,根据买方营业地所在国家的法律。(2)卖方在上一款中的义务不适用于以下情况:(a)买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此项权利或要求;或者(b)此项权利或要求的发生,是由于卖方要遵照买方所提供的技术图样、图案、程式或其他规格。
第43条:(1)买方如果不在已知道或理应知道第三方的权利或要求后一段合理时间内,将此一权利或要求的性质通知卖方,就丧失援引第四十一条或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权利。
(2)卖方如果知道第三方的权利或要求以及此一权利或要求的性质,就无权援引上一款的规定。
6.答案:当一方出现预期违反合同的情况时,依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另一方可以采取中止履行义务的措施。公约第71条对中止履行义务的条件进行了规定,条件可以概括为下列几点:(1)须是被中止方当事人在履行合同的能力或信用方面发生严重缺陷。如买方已经申请破产,或者发生不支付的情况,卖方可以判定买方的支付能力发生严重缺陷,因而可以中止履行义务。(2)被中止方当事人须在准备履行或履行合同的行为方面表明他将不能履行合同中的大部分重要义务。如在甲合同中,货物不符是由当事人所使用的原料造成的,而情况表明乙合同和甲合同使用的原料都出自同一产地,因此,如果该当事人准备使用或已经使用了这种原料,那么,这种准备使用或已经使用了的行为,就表明该当事人不能履行合同的大部分重要义务。应当注意,只要当事人一方对另一方的履约能力或信用产生合理的怀疑,他就可以中止履约。但怀疑是否合理是个事实问题,要根据每一个合同的具体情况判断。而最终判定者常常是法院或仲裁庭。
除了上述两种情况外,其他情况也有可能导致当事人中止履行义务,如对卖方来说,其所在的国家对与合同有关的货物实行出口禁运,货物的交付可能性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已经不存在。此时,买方可以根据合理的判断中止履行义务。中止履行义务的一方必须立即通知对方当事人,不论货物是否已经发运。
7.答案:《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对于买卖双方风险的转移采用了以下原则:
(1)交货时间确定风险的原则。公约第69条规定,从买方接收货物时起,风险转移于买方。
(2)过失划分的原则。从交货时间起,风险从卖方移于买方。这一原则的适用有一个前提,即风险的转移是在卖方无违约行为的情况下,若卖方发生违约行为,则上述原则不适用。公约第66条规定,货物在风险转移到买方后遗失或损坏,买方仍需履行付款义务,除非这种遗失或损坏是由卖方的作为或不作为所致。
(3)国际惯例优先原则。在国际货物买卖实践中,对于货物风险的转移,一些惯例有明确的规定,公约第9条规定,双方当事人业已同意的住所惯例和他们之间确立的任何习惯做法,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4)划拨是风险发生转移的前提条件。根据公约规定,货物在划拨合同项下前风险不发生转移。当货物涉及运输时,公约第67条规定,风险于货交第一承运人时起转移到买方,但在货物未划拨合同项下前不发生转移。在交货不涉及运输时,公约第69条规定,风险是在货物交由买方处置时发生转移,但在货物未划拨合同以前,不得视为己交给买方处置。
六、论述题
1.答案:(1)根据《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FOB术语中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划分如下:卖方必须提供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和单证或者相等的电子单证;自负费用以及风险办理出口许可证手续,并缴纳出口捐、税、费。按照约定的时间、地点,并且依照港口惯例将货物运上买方所指定的船舶并且给买方充分的通知;承担在装运港货物装上船之前的风险和费用。使用FOB术语,应当注意卖方在货物装运完毕之后要给买方以充分的通知。由于货物的风险是在装上船时由卖方转移给买方,因此,卖方在货物装船的时候必须要通知买方,以便买方投保。如果卖方不给予及时的通知导致买方受到损失应当由卖方负责。
(2)《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中规定卖方的义务有:提交货物和相关的单证或者电子单证;担保的义务:主要是货物的质量方面的担保、知识产权方面的担保、所有权方面的担保。卖方对货物的知识产权担保义务是指:卖方有义务保证其所交付的货物,必须是任何第三方不得根据工业产权或者其他知识产权主张任何权利或者要求的货物。也就是说,卖方所交付的货物不得侵犯任何第三方的工业产权或者知识产权。
(3)卖方在这两个公约中都承担交付货物、提交单证的义务;在《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中卖方要承担对知识产权和所有权方面的担保,但是在《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中没有规定这方面的义务。
2.答案:依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卖方有知识产权担保的义务。知识产权担保指卖方所交付的货物,必须是第三方不能根据工业产权或其他知识产权主张任何权利或要求的货物。知识产权是包括工业产权的,公约之所以将两者并列是为了避免不同国家在使用这两个概念时的分歧。如果在买方接受货物后,任何第三人通过司法程序指控买方所购的货物侵犯了其知识产权,卖方应承担代替买方辩驳第三人的指控。
由于知识产权的地域性质,以及货物将销售到某个外国的特点,卖方不可能对每个国家的情况都了解,因此,公约虽然规定了卖方的知识产权担保义务,但并不要求其出售的货物不得侵犯全世界任何一个知识产权人的权利,那样的要求是不现实的。此外,买方可能在自己的国家销售,也有可能将货物销售到第三国。例如,买方改变了将货物转卖A国的计划,而将卖方出售的货物转卖到了B国,则当一B国人称该货物侵犯其商标权时,卖方不应对买方负责,因为在订立合同时,卖方并不知道这批货物将被转卖到B国。鉴于这些情况,公约对卖方的知识产权担保义务规定两个条件,其一,第三方的权利主张必须是基于货物销售或使用地国家的法律的,而且这个国家是在双方签订合同时已经为双方所知道的。如果没有明确货物的销售和使用国家,则权利主张必须基于买方营业地点所在国家的法律。其二,卖方必须在签订合同时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这种基于知识产权的权利或主张。关键是对卖方不可能不知道的判断。如果该权利主张是基于已经申请或批准的专利权利,或已经批准的商标权利的,卖方通常将被视为不可能不知道,因为这些都会有公告。
公约还对卖方的知识产权担保做了两项免责规定。第一,如果在签订合同时,买方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存在基于知识产权的要求,卖方将对知识产权担保豁免责任。由于对卖方不可能不知道知识产权权利或要求的判断标准和对买方对同一事实的判定标准应当是相同的,所以,卖方豁免责任的可能性是很大的。第二,如果卖方的货物导致的侵权是由于卖方遵守买方订货时要求的技术图样、图案、程式或其他规格的要求的结果。在这种情况下,由于是买方先行要求,所以责任应由买方承担。但是,根据一些国家的法律,卖方需要给予买方适当的通知才能免除自己的责任。
3.答案:(1)逾期承诺是指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的时间已经超过了要约所规定的有效期,或者在要约没有规定有效期时,已超过了合理的时间。(2)按照各国法律,逾期承诺不能认为是种有效的承诺,而只是一项新的要约。《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也认为逾期的承诺在原则上是无效的。但为了有利于双方合同的成立,公约对逾期的承诺亦采取了一些灵活的处理方法,便逾期承诺在符合某些条件的情况下,仍然具有承诺的效力,合同仍然得以成立。(3)按照《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第21条第1款的规定,逾期的承诺仍具有承诺的效力,只要要约人毫不迟延的以口头或书面将其认为该逾期的承诺仍属有效的意思通知受要约人即可。这样,即使承诺逾期,合同仍可有效成立,合同成立的时间就是该逾期承诺送达要约人的时候。反之,如果要约人不及时对此项逾期的承诺予以确认,或表示由于承诺逾期,其要约已经失效,则该迟到的承诺就不具有承诺的效力,合同就不能成立。(4)按照《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第21条第2款的规定,如果载有逾期承诺的信件或其他书面文件表明,依照它寄发的情况,只要邮递正常,它本来应当是能够及时送达要约人的,但事实上却由于传递的延误而迟到了,则此项逾期承诺应认为具有承诺的效力,除非要约人毫无迟延地用口头或书面通知受要约人,表示他的要约己因承诺逾期而失效。这项规定同前款规定的区别在于这项规定所指的是由于邮递延误致使承诺迟到,而不是由于受要约人做出承诺的时间太晚而造成的,逾期的原因不能归咎于受要约人,在处理上亦与前款不同。
4.答案:(1)合同订立时间为所有权转移时间
采用以合同订立时间确定所有权转移时间的原则。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所有权的转移还可适用以下原则:
①对于种类物的买卖,所有权在货物经划拨后发生转移;
②对于附条件的买卖,则在满足条件后所有权发生转移;
③买卖双方可在合同中自由确定所有权转移时间。
(2)货物特定化后,在交货时所有权发生转移
货物在特定于合同项下之前,所有权不发生转移。除双方另有约定外,特定化后的货物所有权是在交货时发生转移:
①当合同规定在目的地交货时,所有权在目的地由卖方提交货物时发生转移;
②当合同规定卖方需将货物发送买方而需送至目的地时,货物所有权在交付发运的时间和地点转移给买方;
③当不需移动货物即可交付时,如卖方需提交所有权凭证时,所有权在交付所有权凭证的时间和地点发生转移;在不需提交所有权凭证时,所有权在订立合同时发生转移。
无论有无正当理由,当买方以任何形式拒绝接受货物时,所有权不发生转移。
(3)货物特定化后,以双方当事人的意图决定所有权转移
货物未经特定化之前,所有权不发生转移。特定化后的所有权转移时间取决于双方当事人的意图。为确定双方意图,除需考虑合同条款、缔约双方行为以及合同的具体情况外,还要遵循以下原则:
①当无保留条件的买卖是处于可交付状态的特定物时,货物所有权是在缔约时转移给买方。处于可交付状态是指货物已经备妥,买方应立即根据合同提取货物。
②当买方必须对货物有所作为才能使货物处于可交付状态时,所有权是在完成了这些工作并在买方收到有关通知时发生转移。
③当货物已处于可交付状态,但卖方还必须对货物进行称重、丈量、检验或其他行为才能确定价金时,所有权是在以上行为都已完成且买方收到有关通知时转移。
④当货物属于附有“看货和试用后决定”(on approval)或“准许退还剩货”(on sale or re turn)或其他类似条件交付买方时,所有权在买方向卖方表示认可或接受,或采取其他接受该项交易行为时;或买方虽未对卖方表示认可或接受,但留下货物且未通知拒收时发生转移。
⑤如特定化后,卖方根据合同条款保留对货物的处置权,则不管货物是否交付买方、交付承运人或其他委托人以便转移给买方,货物所有权都不发生转移,直至所附条件完成。
(4)订立独立的物权合同,转移货物所有权
货物所有权是在卖方将货物交付时发生转移;在卖方必须交付物权凭证的场合,卖方则通过提交物权凭证完成所有权转移。
(5)所有权于交货时发生转移
我国法律采用这一原则。我国没有专门的货物买卖法,也没有特定化的概念。《民法通则》的规定:“按照合同或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除外。”
七、案例分析题
1.答案:未构成根本违约,合同不能解除。
本案香港公司延迟一天交货未构成根本性违约,拱北公司不能就此而解除合同。(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25条对根本性违约作了规定: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如使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害,致使实际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即为根本违反合同,除非违反合同一方并不预知而且一个同等资格,通情达理的人处于相同情况中也没有理由预知发生这种结果。以上内容可以分为前后联系的两部分,前一部分为根本违约的定义,后一部分规定了表明是否根本违约的标准。在本案中,香港××公司未按合同规定的日期交货,显然已构成违约,给拱北司造成了损害。但这种损害的严重程度,并未使拱北公司延迟收货一天,丧失了它根据合同规定可望获得的经济利益。(公约)对构成根本性违约的范围作了限定,这种限定就是违约方可预见的程度。在本案中,香港公司不可能预知因其延迟发货一天,致使拱北公司拒收货物并解除合同。在本案中,拱北公司迟收一天复印机,并未严重影响其订立合同时所期望得到的经济利益。同时,香港公司只比合同约定的日期迟延一天交货,尚无允许推迟履行的合同宽限期。这种情况下,拱北公司应首先给予香港公司一定的宽限期,在宽限期内延迟方仍未履行合同时可以行使解除合同的权利。当然,延迟交货也可能构成根本性违约,要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是否严重影响守约方订立合同时期望的经济利益,从而判定是否足以行使解除合同的权利。若是季节性非常强的货物,在某个具体日期需要用的货物,超过了规定日期,则可能构成根本性违约。
2.答案:降低价格是买方可以采取的一项补救措施。
本案中买方可以采取减价的补救措施。这种措施是符合《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及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的。
为了切实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和我国《合同法》都要求双方当事人严格履行合同义务,然而,实践中由于种种原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违反合同的情况时有发生,一方违反合同,必然会危及另一方的合同利益。为体现诚实信用、平等互利、等价有偿的原则,《公约》和我国《合同法》都为守约的一方提供了多种补救措施,如宣告合同无效,要求交付替代货物,要求修理,中止履行合同,请求损害赔偿等。要求减低价格是守约的买方专享的一种权利,卖方违反合同后,买方可以根据不同情况采取对自己最有利的补救措施,如果他认为要求减低价格比其他补救措施更能实现其合同利益,他有权这样做。《公约》第50条规定:“如果货物不符合同,不论价款是否已付,买方都可以减低价格,减价按实际交付的货物在交货时的价值与符合合同的货物在当时的价值两者之间的比例计算。但是,如果卖方按照第37第或第48条的规定对任何不履行义务作出补救,或者买方拒绝接受卖方按照该两条规定履行义务,则买方不得减低价格。”第37条规定的是如果卖方在交货日期前交付货物,他可以在交货日期前对不符合同之处自行补救;第48条规定的是卖方即使在交货日期之后,仍可自付费用,对任何不符合同之处做出补救。我国新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即违反合同的,另一方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或者采取其他合理的补救措施。采取其他措施后,尚不能完全弥补另一方受到的损失的,另一方仍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这里的“采取其他合理的补救措施”,当然包括减低价格。法国某公司违反了合同对于生产线及技术的质量要求,中国某公司与法国某公司的技术人员均在调试记录上写明并签字,表明双方对法国某公司违反合同的事实都加以确认,可以作为证据。作为买方的中国某公司在卖方法国某公司违约的情况下,没有采取诸如要求交付替代货物,要求修理等补救措施,而是行使了要求减价的权利。当然,依照国际公约和我国立法的精神,要求降价并不影响买方行使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
3.答案:采用FOB价格术语时,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
(1)A要求B支付延误期间的大米仓储保管费及其他费用是能够成立的。本案中,依合同规定,B公司有义务于2010年6月10日派船只来中国接货,但B公司未能履行这一义务,才使A公司多支付了延迟期间的仓储费及其他费用。
(2)B的索赔要求不能成立。因为本案中的合同采用了FOB价格术语,在此条件下,买方自己承担货物自装运港装上船以后的一切风险。本案中,卖方A交货时货物品质是完好的,所以这一损失应由B承担。
本案中的合同采用了价格术语,买方要自行负担费用订立从指定装运港运输货物的合同,并给予卖方关于船名、装货地点和所要求交货时间的充分通知。依合同,B公司作为买方,应于2010年6月10日派船只来中国接货,但直到同年9月20日,买方才派船,迟延了3个多月。正是由于买方未履行自己的义务,才使卖方A公司多支付了迟延期间的仓储费及其他费用,这笔费用应由B支付。B的索赔要求不能成立。按FOB条件,买方承担货物自装运港装上船后的一切风险。卖方A只能保证大米在交货时的品质规格,对运输途中所引起的大米品质变化不属卖方责任;并且合同规定,以中国商检局的检验证明为最后依据,而保存在中国商检局的检验货样至争议发生后仍然完好,未发生虫害,因此可以肯定卖方A不承担责任。
4.答案:天诚公司应承担付款义务。本案涉及国际贸易术语中的CIF术语。CIF术语是国际贸易中用得最广泛的术语之一。CIF即成本、保险费加运费,系指卖方必须支付成本费和将货物运至指定目的港所需的运费,还必须办理货物在运输途中应由买方承担的货物灭失或损坏风险的海运保险,由卖方订立保险合同并支付保险费。本术语只适用于海运和内河运输。
本案中,根据CIF贸易术语,佳意公司在上海港口将茶叶装运交付到船上,就已完成了交货义务。自该批货物装上船时止,其灭失、损坏的风险已转移到买方,该批货物由于遭风暴袭击而报废,天诚公司应向保险公司索赔,不能以此为由拒付货款。
5.答案:即使是不可撤销的要约,在生效之前也可被撤回。
A与B之间的合同是不成立的。因为A对B发出的盘虽是实盘,并注有“不可撤销”字样,但在该实盘生效之前,A的撤回通知已送达B处,当B收到该实盘时,它已经失效了,尽管B立即发出接受电报,合同仍未成立。
在本案中,A、B公司营业地分别在中国、美国,两国都是(公约)缔约国,公约可以适用于本案。A对B发出的盘虽然是实盘,并注有“不可撤销”字样,但这个盘在2月10日用航空信发出,2月15日才送达B处。A在2月10日上午用空邮发出实盘后,又于当天下午用电报发出撤回通知,这项通知于2月14日送达B处。由于A的实盘尚未送达B处,即在该项实盘生效之前,A的撤回通知已送达B处。当B于2月15日收到实盘时,该项实盘已经失效。尽管B立即发出接受电报,合同仍不能成立。
6.答案:该案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我方公司应实际履行合同。
本案的关键问题是如何认识合同订立的程序。本案中,经过推迟的要约有效期是5月10日,奥林公司的承诺于5月5日到达,是有效承诺,合同应于5月5日成立。我方公司以“由于世界市场价格变化,货物在接到承诺电报前已售出”为由不履行合同是缺乏法律知识的表现。
7.答案:(1)卖方的主张不合理。(2)卖方应该赔偿买方的损失,但在赔偿买方的损失之后,有权再向造成损失的装运港的装运人索赔。因为,该风险发生在货物在装运港装上船上之前。根据《Incoterms2010》的规定,在FOB术语中,货物装上船之前的风险由卖方承担。而本案中的部分货物在装运过程中,包装被吊钩钩破即属于装上船之前的风险,因此,应该由卖方承担该货损责任,而不是买方。卖方让买方向装运部门索赔没有法律依据。
8.答案:(1)金龙贸易公司的处理方法合理。因为南洋贸易公司未按期交货已经构成了违约,而且在金龙贸易公司拒绝将信用证延期的情况下,仍未履行交货义务,故南洋贸易公司的行为构成根本违约,金龙贸易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向南洋贸易公司索赔。
(2)南洋贸易公司应该赔付合同规定的价格与卖方应交货时,货物在卖方所在地价格之间的差额,如买方补进货物,应赔付合同价格与补进货物价格之间的差额。
[1] 编者注:本章知识可谓国际经济法课程的核心内容,历年司考、考研都以此部分内容作为考察重点,望读者多花时间学习掌握。
[2] 编者注:作为国际贸易术语的修订变化,读者应重点掌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