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法学专业核心课程配套测试:商法(第六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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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答案:A。本题考查的是股份有限公司公积金的使用。根据《公司法》第169条第二款的规定,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注册资本的25%。依此,A项正确。

2.答案:D。本题考查的是再次发行公司债券的条件。根据《证券法》第18条第(1)项规定,凡是前一次发行的公司债券尚未募足的,不得再次发行公司债券。

3.答案:A。资本确定原则——公司设立时必须在章程中对公司的资本总额作出明确的规定,并须由股东全部认足,否则公司不能成立。C、D两项体现了资本不变原则——公司资本额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改变,如需增减,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意后,成立募集小组,着手建立股份有限公司。

该募集小组在清产核资,清理债权债务、界定产权、评估资产后,制作了公司章程。将公司资本总额确定为6000万元,A、B、C作为发起人认购2000万元,其中A以其土地使用权和车间整体作价500万元(实际价为550万),B、C则以其所分别持有的商标权和专利技术共同作价1500万元,作为对新设公司的投资。随后,募集小组制作招股说明书,进行公开募股;募股期间,A、B、C三家企业积极准备公司设立的各项工作,考虑到公司成立后扩大其产业的需要,经过协商,由募集小组以新设公司的名义向某机械厂定购一批生产设备,共计200万元,并向该机械厂承诺待股份有限公司一成立立即一次付清货款。由于准备工作繁多,招股期满后,半个月后才主持召开创立大会,股东纷纷要求退股,另加算同期银行利息。该机械厂则因货款迟迟不能给付将A、B、C三企业诉至法院。请根据新公司法回答下列问题。

问题:

(1)A、B、C三企业在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过程中有哪些作法不符合法律的规定?该股份有限公司在设立过程中多次违反法律的规定,主要有哪些?

(2)募集小组在筹建过程中以股份有限公司名义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该合同的法律后果应由谁承担?

(3)本例中,如该股份有限公司未能成立,A,B,C三企业应承担哪些责任?如何承担?

进行。

4.答案:B。《公司法》第15条规定:“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

人。”故A错,B对。《公司法》第49条规定:“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故C错。依第44条的规定,故D错。

5.答案:C。根据《公司法》第167条规定:“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不再提取。”

6.答案:C。根据《公司法》第104条的规定,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7.答案:A。根据《公司法》第143条的规定:“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公司因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前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8.答案:C。根据《证券法》第18条规定,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再次发行公司债券:(一)前一次发行的公司债券尚未募足的;(二)对已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且仍处于继续状态的;(三)违反本法规定,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募资金的用途。

9.答案:B。《证券法》第16条规定:“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额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额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二)累计债券总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额的40%;(三)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四)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五)债券的利率不得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六)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必须用于审批机关批准的用途,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该公司原有净资产为1.5亿-8000万=7000万>6000万,符合第(一)项的规定。8000/15000>40%,不符合第(二)项的规定,故B错。

10.答案:C。《公司法》第20条第2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本题中,甲公司作为丙公司的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丙公司造成损失,其应当对丙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答案C是正确的。

11.答案:C。《公司法》第161规定,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必须用于审批机关批准的用途,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12.答案:A。根据《公司法》第167条的规定,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公司亏损的,在依照法律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13.答案:A。根据《公司法》第169条的规定,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因公司注册资本为2000万元,故法定公积金留存不得少于500万元。A对。

14.答案:A。《公司法》第167条规定,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这里的法定公积金为法定盈余公积金。法定公积金分为法定盈余公积金和法定资本公积金。法定资本公积金是指由公司资本或资产以及其他原因形成的公积金,来源有:股票溢价发行的净溢价额,每一营业年度内固定资产评估增值额处分资产或出售资产的溢价收入、吸收合并其他公司所承受的资本额,接受赠予财产的所得额等。

15.答案:C。《证券法》第55条:“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暂停其股票上市交易:(一)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二)公司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可能误导投资者;(三)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四)公司最近三年连续亏损;(五)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第50条:“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上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自己公开发行;(二)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三)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四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百分之十以上;公司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四)公司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C项不符合第50条第(三)项。A、B项股本剩余6800万元,符合第50条第(二)项。D项公开发行股份比例为150÷(8000/20)=37.5%,符合第50条第(三)项。

16.答案:D。《证券法》第55条规定:“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暂停其股票上市交易:(一)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二)公司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可能误导投资者;(三)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四)公司最近三年连续亏损;(五)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17.答案:B。《公司法》第137条规定:“公司发行新股募足股款后,必须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并公告。”

18.答案:B。《公司法》第128条规定:“股票发行价格可以按票面金额,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公司法》第130条规定:“公司发行的股票,可以为记名股票,也可以为无记名股票。公司向发起人、法人发行的股票,应当为记名股票,并应当记载该发起人、法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不得另立户名或者以代表人姓名记名。”故本题答案为B。

19.答案:B。股票的特征有三:是证权证券,证明股东权的存在;是有价证券,代表一定的财产权利;是要式证券,即股票的制作及记载事项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否则将导致证券无效。另外股票是可以转让流通的。设权证券是指因证券的制作而设定一定的权利,票据法上的票据即是。

20.答案:D。《公司法》第130条规定:“公司发行的股票,可以为记名股票,也可以为无记名股票。公司向发起人、法人发行的股票,应当为记名股票,并应当记载该发起人、法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不得另立户名或者以代表人姓名记名。”

21.答案:B。《公司法》第162条规定:“上市公司经股东大会决议可以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并在公司债券募集办法中规定具体的转换办法。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应当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应当在债券上标明可转换公司债券字样,并在公司债券存根簿上载明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数额。”

22.答案:C。《公司法》第167条第1款规定,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故A项说法正确。

《公司法》第167条第4款规定,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本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由此,B项说法正确。

《公司法》第169条第2款规定,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故C项说法错误。

D项不是法律禁止的,因此根据民法意思自治的原则,该项决议是可以的。

23.答案:B。《公司法》第35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本题中,因为公司章程对红利分配没有特别约定,所以适用《公司法》第35条的补充规定,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即20万:30万:30万进行分红,故B项正确。A项,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红,丙可以按照37.5%的比例分红,故A项错误。D项不符合法律规定,错误。

需要特别分析的是C项。《公司法解释三》第17条规定:“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该股东请求认定该限制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据此规定,因为丙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可以通过股东会决议对丙的分红权利进行合理限制。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决议表决程序,《公司法》第44条规定:“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题目中并未说明公司章程对于股东会决议的表决比例如何规定,按照一般情形,按超过半数通过即可。问题在于,《公司法》第43条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该出资比例究竟是按认缴资本的出资比例还是按实缴资本的出资比例,法律和司法解释都没有规定,实践中比较流行的做法是公司股东的表决权按照认缴出资的比例而不是实缴出资的比例确定。如此以来,因为丙拥有50%的表决权,通常而言,公司无法作出不利于丙的股东会决议。所以,其他股东无法通过决议取消丙当年分红资格。退一步讲,即便可以作出股东会决议,该决议完全取消而不是合理限制丙的分红权利,该决议是否合理合法,都需要进一步研究。综合考虑下来,C项表述存在严重问题,不能说是正确选项。

二、多项选择题

1.答案:A、B、D。本题考查的是公司债券与股份之不同。B、D项关于二者区别的叙述正确。公司债券也可能自由流通、抵押和继承,故C项错误。

2.答案:A、B、D。根据《公司法》第26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并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为3万元,而一人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万元。故A、B对。根据第38条的规定,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故D对。

3.答案:A、B、C、D。《公司法》第28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第31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故A项和B项的说法正确。丁作为机器设备的所有权人,其有权基于物上请求权要求丙公司返还财产,所以C项说法正确。该法第44条第2款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因此D项的做法也是可以的。本题正确答案

是A、B、C、D。

4.答案:A、C、D。根据《公司法》第92条的规定,发起人、认股人缴纳股款或者交付抵作股款的出资后,除未按期募足股份、发起人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或者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

5.答案:A、B、C、D。《公司法》第142条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根据第143条第1款的规定,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因此,本题全选。

6.答案:A、C、D。《公司法》第167条第二款规定:“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故A对。而公司亏损5000万并未达到暂停上市的条件,故B错。根据《公司法》第101条规定,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额的1/3时,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故C正确。根据《证券法》第16条的规定,公司发行公司债券,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四十,故D对。

7.答案:A、C、D。根据《公司法》第143条的规定,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公司因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前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故A对,B错。

根据第142条第1款的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故C正确。国有股份可以转让,故D正确。

8.答案:A、B。参见《公司法》第100条和第109条第1款规定。根据《公司法》第47条第(六)项规定,董事会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根据《公司法》第38条第1款第(七)项的规定,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故A对。根据第178条第一款规定,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故B对。根据第178条第二款的规定,债权人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据此,减资时不需要给全体债权人提供担保,有提出担保要求的才提供。故C错。《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31条:“……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应当自减少注册资本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至少三次的有关证明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故D错。

9.答案:B、C。本题考查的是发起人不得抽回股本的例外。《公司法》规定,在三种情形下,发起人可以抽回股本:一是募股期届满,而股份尚未募足的;二是股款缴足后30天内未召开创立大会的;三是创立大会决定不设立公司的。本例中,只有选项B、C符合上述情形。选项A中,因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数额不得少于公司拟发行股本总额的35%,其向社会公众募集的股份数额最多只能占公司股本总额的65%。选项D中,因包销的证券经营机构在募股期满后,会将未售出股票全部买下,因而选项A、D两种情形,募股期届满时,股份是募足的,因而发起人在这种状况下不得抽回股本。

10.答案:B、C。《公司法》第142条第2款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因此A项的规定是合法的,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离职后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而 C项的做法不合法。

《公司法》第143条规定:“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公司依照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由此,股权激励机制中回购的股份数最多为1.5亿×5%=750万,而1000万已经超出了“750万”的限制,因此违反了《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法》第143条第4款规定,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因此D项合法。本题是选非题,正确答案是B、C。

11.答案:A、B、C。《公司法》第169条规定:“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公司法》第167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公司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公司在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因此,D选项有误。

12.答案:A、B、D。本题考核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的转让。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时,必须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13.答案:A、B、C、D。本题考查的是股票上市的暂停。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的,其股票暂停上市:(1)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选项A属之;(2)公司的股本总额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选项B属之;(3)公司最近3年连续亏损,选项C属之。(4)因公司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可能误导投资者,选项D属之。参见《证券法》第50条、55条的规定。

14.答案:A、B、D。本题考核股东出资的规定。根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土地使用权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交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对其承担连带责任。本题应由乙和丙对其承担连带责任。

15.答案:A、B、C。A、B无效,《公司法》第142条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C无效,《公司法》第140条规定:“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股东大会召开前二十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五日内,不得进行前款规定的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但是,法律对上市公司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D有效,第139条:“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16.答案:A、B、D。A对,《证券法》第55条规定:“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暂停其股票上市交易:…(二)公司不按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可能误导投资者;…”B对,第13条规定:“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三)公司在最近3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C错,第101条规定:“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一)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的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1/3时;(三)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D对,第152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四)公司最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17.答案:A、C、D。A错,《公司法》第140条:“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股东大会召开前二十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五日内,不得进行前款规定的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但是,法律对上市公司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B错,C、D对,第142条第2款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18.答案:A、B。《公司法》第85条规定:“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十五;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A对。第88条规定:“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应当由依法设立的证券公司承销,签订承销协议。”第89条规定:“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应当同银行签订代收股款协议。”B对。第93条规定:“董事会应于创立大会结束后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下列文件,申请设立登记…”C错。第92条:“…创立大会应有代表股份总数过半数的发起人、认股人出席,方可举行。”即股份总数过半数,不是股东人数超过半数,D错。

19.答案:A、B、C。《公司法》第130条规定:“公司发行的股票,可以为记名股票,也可以为无记名股票。公司向发起人、法人发行的股票,应当为记名股票,并应当记载该发起人、法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不得另立户名或者以代表人姓名记名。”

20.答案:A、B、C、D。《公司法》第129条第2款规定:“股票采用纸面形式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形式。股票应当载明下列主要事项:(一)公司名称;(二)公司成立的日期;(三)股票种类、票面金额及代表的股份数;(四)股票的编号。股票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公司盖章。发起人的股票,应当标明发起股票字样。”

21.答案:B、C、D。《证券法》第55条第1款:“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上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已向社会公开发行;(二)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三)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四)公司最近三年连续亏损;(五)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22.答案:B、C、D。《公司法》第27条第1款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股权可以用货币估价并且可以依法转让,可以用来出资,不需要公司章程特别规定,故A项错误。

《公司法解释三》第11条第1款规定:“出资人以其他公司股权出资,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已履行出资义务:(一)出资的股权由出资人合法持有并依法可以转让;(二)出资的股权无权利瑕疵或者权利负担;(三)出资人已履行关于股权转让的法定手续;(四)出资的股权已依法进行了价值评估。”B项中,甲对君则公司尚未履行完毕其出资义务,说明甲对君则的股权存在瑕疵,如果甲以对君则公司的股权对天际公司出资,则天际公司可能需要对君则公司承担补缴出资的义务,故B项出资有瑕疵。C项,甲用作出资的股权已经设质,存在权利负担,所以出资有瑕疵。D项,甲用作出资的股权被君则公司的另外一家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则甲不能将该股权转让给天际公司作为出资,故D项出资有瑕疵。

可见BCD选项说法符合题意,当选。

23.答案:A、B、D。《公司法解释三》第12条规定:“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将出资款项转入公司账户验资后又转出;(二)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三)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四)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五)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本题中,A项属于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出资转出的行为,B项属于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的行为,D项属于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的行为,都构成抽逃出资,故A、B、D三项正确。C项,王五擅自将天问公司若干贵重设备拿回家,属于盗窃公司财产的行为,侵害了公司的所有权,与《公司法》中所讲的经过公司许可抽逃出资的行为性质完全不同,不能混淆。

三、不定项选择题

1.答案:(1)D。根据《公司法》第15条规定,公司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合伙企业要求投资者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这对于公司是不允许的。

(2)B、D。本题考查的是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我交易的禁止。根据《公司法》第149条第1款第(四)项的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除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高级管理人员自我交易的除外条件就是章程规定或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因而B、D项正确。

(3)C。本题考查的是公司债券的发行。根据《证券法》第16条规定,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①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额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额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

②累计债券总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额的40%;

③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

④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⑤债券的利率不得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⑥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必须用于审批机关批准的用途,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发行公司债券的必要条件之一是有限责任公司净资产额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所以朝歌公司无权申请。

(4)A、C。本题考查的是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条件。根据《公司法》第9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符合法定的股份有限公司条件。发起人2人以上200人以下,发起人至少认购全部股份的35%以上,而股份公司最低资本额为500万元以上。根据《公司法》第44条的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的股东通过。故C项入选。朝歌公司若使净资产额达到500万元以上,方能以发起方式设立股份公司,故D项不应入选。

2.答案:(1)B、D。有限责任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是由董事会负责制作,资产负债表中的所有者权益包括股东投入公司的资本以及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和未分配利润。故A、C不选。

(2)C、D。《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11条:“纳税人发生年度亏损的,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延续弥补期最长不得超过5年。”可见,亏损企业享有长达5年的税前利润弥补亏损的权利,5年后仍有亏损,要用税后利润弥补。故A错。根据《公司法》第167条的规定,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不再提取。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利润,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故B错,C、D对。

(3)B、D。《公司法》第169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故A对。必须留存3000×25%=750万。B错。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不再提取。故C对。法定公积金按提取的来源不同,可分为盈余公积金和资本公积金。故D错。

(4)B、C。公司资本公积金的来源是股票溢价发行的溢价净额、资产评估增值的增值额、处分资产或出售资产的溢价收入、吸收合并其他公司所承受的资产余额、接受赠与财产的所得额等。

(5)C。公司的公积金包括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所以,提取的公积金不必受10%比例的限制,可以超过100万元,但是公司提取任意公积金,必须由股东会决议。如果公司违反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应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四、名词解释

1.答案:法定资本制又称确定资本制,是指公司在设立时,必须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记载公司的资本总额,并须由股东全部认足的一种公司资本制度。它具有以下特征:

(1)公司的资本总额须公示。

(2)公司章程确定的资本总额在公司设立的过程中必须全部发行完毕。

(3)股东认足股份后,需要实际缴纳股款。

(4)公司成立后如需增加资本,必须履行变更章程、发行新股等程序。[1]

2.答案:授权资本制是指公司在设立时将公司资本总额记载于公司章程,但并不要求股东全部认足,未认购部分,由董事会在公司成立后根据业务需要随时发行新股进行募集的一种公司资本制度。它具有以下特征:

(1)公司的资本总额须公示。

(2)公司章程确定的资本总额在公司设立时不需要全部发行完毕。

(3)股东认足股份后,需要实际缴纳股款。

(4)公司成立后如需增加资本,不需要变更章程。

3.答案:资本维持原则是指公司在其存续过程中,应当维持与其资本额相当的实有财产。在公司成立后的存续过程中,公司的财产会因盈余、亏损、无形损耗等在价值上发生变动,使公司的资产成为一个变量,为了使公司的资本具有实际的意义,使公司资本与公司资产基本相当,切实维护交易安全和保护债权人的利益,防止公司经营中的欺诈行为,主要体现为资本维持原则。

4.答案:出资平等制即将公司资本划分为均等的份额,每个股东可以认购一份,也可以认购数份,各股东拥有与其出资股数相对应的份额。出资平等制下股东的出资份额,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在形式上是相同的。它们最大的区别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即股单,不可以作为流通的标的;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即股票,却是一种可以流通的有价证券。

5.答案:普通股是指股东权一律平等,无任何差别待遇的股份。普通股是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最重要和最基本的股份。普通股的股息一般是不固定的,视公司的盈利情况而定。而且,普通股的股利分配和剩余财产分配都是在优先股之后。[2]

6.答案:优先股是指股东享有优先权的股份。优先股的内容包括股利分配的优先、剩余财产分配的优先、表决权的优先等。优先股的股息一般是固定的,不受公司经营状况的影响,具有债权的性质。[3]

7.答案:记名股是指将股东的姓名或名称记载于股东名册和股票的股份。依据我国《公司法》第30条的规定,股东的首次出资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后,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验资证明等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8.答案:债券是指政府、金融机构或公司依法向投资者出具的,在一定时期内按约定的条件履行还本付息义务的一种有价证券。其特点是:

(1)债券的发行人可以是中央或地方政府,也可以是金融机构或企业;

(2)债券是债权凭证;

(3)债券是有期限的投资证券。

9.答案:资本公积金,指由公司资本或资产以及其他原因所形成的公积金。其主要来源有:股票超额发行所得的净溢价额;每一营业年度内,因资产评估增值所得估价溢额,处分资产或出售资产的溢价收入;吸收合并其他公司承受的资产余额;接受赠与财产的所得额等。

五、简答题

1.答案:股份转让是指通过转移股票所有权而转移股东权利的法律行为。股票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持有股份的凭证,股份随股票而转让。股份转让自由是股东权的重要内容和股份公司的本质属性,对于股份公司和潜在的投资者具有重要的意义。

股份转让的方式因股票记名或不记名而有所差别。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若记名股票为无形股票,在我国通常是向先由证券登记公司托管,然后,由证券登记公司将股票交证券交易所进行第二次托管。每一股东的持股数表现为储存于证券交易所中央电脑内的电子信息,股东本人仅持有“股东账户卡”,记载持有某种股份的总数和增减情况。记名股票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有形记名股票的转让,受让人有义务到发行公司,申请变更股东名册,否则不得向公司主张参与股东会、分配利润等等股东权。无记名股票为不要因证券,持有证券即可行使证券所有权和证券权利。因此,随股票交付而发生转让效力,转让效力脱离转让人、受让人之间的基础法律关系而存在;占有股票即为公司股东,股东权利的行使与股票的占有具有不可分之联系。

股份转让的限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第二,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第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第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转让其持有的股份,得遵守相应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和条件。

2.答案:授权资本制是指在公司设立时,公司资本总额虽亦应记载于公司章程,但并不要求发起人全部发行,只认足并缴付资本总额中的一部分,公司即可成立;未发行及认足部分,授权董事会根据需要,在公司成立后随时募集之公司资本制度。在授权资本制下,公司的实收资本可能微乎其微,加之资本内容复杂,显然更可能被欺诈行为所利用,削弱了对公司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因而其不足也是显而易见的。

法定资本制也因其过于严格和缺乏灵活性而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着公司的发展。由于法律文化和司法制度的巨大差异,大陆法系国家在对公司资本制度进行修正时,并非对英美法系国家授权资本制予以简单复制,而是视其国情作出了不同的技术处理,实际上走的是一种折中的道路,其现行的公司资本制度在法理上被统称为折中的授权资本制,简称折中资本制。

折中资本制是介于法定资本制和授权资本制之间的一种公司资本制度,它吸收了两大资本制度的优点,既顺应了与小农经济相适应的安定观念向与生产基金相适应的效率观念、信息观念的转变,又克服了单纯的授权资本制使相对人面临过大风险的弊端,因而具有较强的生命力,代表着现代公司资本制度的发展趋势。

3.答案:股份具有两种含义:第一,股份是股份有限公司资本的构成单位,即公司的全部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全部股份金额的总和即为公司资本的总额;第二,股份是股东权的基础和计量单位,即股东权的享有以持有一定数额的股份为前提,股东权的大小与持有的股份数额成正比,股份是股东在公司中的法律地位的象征。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具有以下特点:

(1)股份一律平等。股份是股份有限公司资本构成的基本单位,每一股份所代表的资本都是等额的。不仅如此,每一股份所代表的股东的权利义务也是相等的,即持有同一种类相同数额股份的股东,具有同样的权利义务。

(2)股份不可再分。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因此股份是公司资本的最小计算单位,不可以对其再进行分割。股份可以为数人共有,即一个股东权的主体可以为复数。但是,共有人应推定一人行使股东权,既不可以分别行使整个股东权,也不可以将股份再次分割成若干份由各共有人分别行使。

(3)股份可以转让。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原则上可以自由转让,除非法律有特别规定。股份的自由转让权是公司法赋予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一项固有权利,除法律的特别限制外,公司不得以章程或股东会决议予以限制。股份的自由转让使股东可以随时调整自己的投资方向,这是股份有限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的主要区别之一。

(4)股份表现为股票。公司成立后,即向股东交付股票,作为股东出资的证明。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出资证明书不同的是,股票作为一种有价证券,具有流通性,股份的持有与转让都是通过股票的持有与转让进行的。所以,股份是股票的价值内容,股票是股份的存在形式。

4.答案:股票是股份有限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是股份的表现形式。股票具有以下特点:

(1)股票是一种证权证券。所谓证权证券,是指证券所代表的权利已经存在,证券只是一种权利证书的作用。股份有限公司登记成立后,根据股东投资的股份数额发给其相应的股票,以证明其投资的事实和投资的数额。股票代表的是股东权,而股东权的产生是基于股东向公司投资而持有公司的股份,并非基于股票的制作,所以,股票仅是股东权存在的证明,是一种证权证券。同时,股票也是股东行使股东权的凭证。股东从公司分得股利、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等,均要以股票的持有为依据,而且持有股票的多少,还决定着股东权利的大小。

(2)股票是一种有价证券。所谓有价证券,是指证券代表的权利是一种财产性权利,而且行使这种权利须以持有证券为前提。股票是股份的表现形式,而股份的数额表明股东的投资数额,所以,股票代表着股东投入的财产的价值,代表着股东的权利。这种价值和权利恰恰是通过股票来实现的。股东可以依其持有的股票证明并行使股东权,从公司获得收益,也可以通过股票的有偿转让使股票所代表的财产性权利货币化。

(3)股票是一种流通证券。正因为股票代表着一定的财产价值,所以股票可以作为买卖的标的在证券市场上流通。而且,股东对公司的投资具有永久性,只要公司存在,它发行的股票就会存在。股票的流通性使投资者可以随时调整投资方向,也能使社会资源得到优化配置。

(4)股票是一种要式证券。所谓要式证券,是指证券的制作及记载事项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否则,将导致证券无效。我国《公司法》对股票的形式及记载事项作出了明确规定,同时股票的制作还必须经国家证券管理部门的批准,任何个人和团体不得擅自印发股票。

(5)股票是一种风险证券。股票投资的风险是各种投资方式中最大的。其主要原因在于企业有经营风险,股票还有市场风险。股票的期限与公司的存续期限是一致的。股东购买了公司的股票后,即不得要求公司返还本金,而只能通过将股票转让给第三者收回投资。股东的投资收益与公司的经营状况密切相关。公司经营业绩好,利润多,股利就多,股票价格就高,股东就能实现投资收益;反之,公司经营业绩差,盈利少,甚至亏损,则股利就少或没有,股票价格就会下跌,股东将不能实现收益。如果公司破产,则股东可能连本金都收不回来。另外,股票价格还受经济、政治、社会等多种因素的影响,股票价格经常处于大起大落的状态,投资者一旦选择错误,则可能血本无归。

5.答案:《公司法》第143条规定,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公司因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前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公司依照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6.答案:所谓交叉持股,又称交互持股,是指企业法人互相进行投资,互相成为对方的投资人而持有对方的股权。交叉持股的具体形态可分为简单型、直线型、放射型、环形等几种基本形式。

交叉持股大致有以下负面影响:

(一)危害资本充实,虚增资本

当企业间进行交叉持股时,虽然实质上只有同一资金在企业间辗转流通,但每经过一手,形式上各该企业的资本额就有同类的增加。结果不言而喻,当然导致各该公司资本额虚增及实质资本空洞化的结果。

(二)损害股东权益的公平理念

由于公司持有他公司股份,其表决权系由公司经营者代表行使,在纵向之放射型或其变型的交叉持股架构下,子公司经营者受控于母公司;另一方面,在横向的环状型或网状型之交叉持股架构下,各企业经营者最合理的行动模式,乃是不干预他公司之经营权,以换取他公司亦不干预自己公司经营权之承诺,从而在共同默契下,各该公司经营者乃将自己持有他公司股份的表决权,委托他公司经营者代理行使,结果造成各个经营者对于交叉持股体系下之自己公司股份,享有完全的自主控制权。

(三)妨碍证券市场正常交易秩序

首先,以交叉持股方式介入股市,若遭不当利用,就成为不法操纵股价之工具;其次,在交叉持股结构中,各企业相对于他企业几乎都居于一种“内部人”的地位,结果,交叉持股制度存在本身,似乎就有成为内线交易温床的疑虑;再者,于稳定经营支配权目定下,所为之交叉持股,经常是长时间持有而不于市场上买卖,严重者将造成市场上筹码不足,影响市场正常供需秩序,导致少数股份买卖,亦有可能对市场股价带来大幅震荡;最后,由于交叉持股制度促使企业吸收他企业增资时发行之新股,令企业得以较无后顾之忧地发行新股,但若过分肆无忌惮地增资,将导致市场筹码超乎正常水准,而有崩盘地可能。则交叉持股实际上隐藏着引发泡沫经济的危险性。

(四)引发企业间反竞争行为

若企业间有相互竞争关系,但却彼此交叉持股,则在获致最大利润的共同目标下,此等企业有极大的可能性,会实施联合行为,操纵市场价格或产量等。同时,垂直的上中下游厂商间因交叉持股而形成一封闭系统时,就有产生排外的可能性。

从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交叉持有现象对于整个经济体有许多的负面影响,因此,无论从效力、公平,还是从交易安全的角度,都应对其进行法律规制。我国公司法对交叉持股没有任何特别规定(知识规定公司可以向其他公司投资)。鉴于交叉持股的诸多不利因素,再加上中国特殊的证券市场环境,交叉持股的限制应先区分纵向交叉持股和横向交叉持股的不同特点,分别进行不同的法律规制。

首先,对于纵向交叉持股,应当严禁子公司取得母公司股份,若因特殊情形导致子公司不得不取得母公司的股份时,也应要求子公司必须在短时间内处理该股份。在此期间,子公司持有母公司的股份无表决权,其次,对于横向交叉持股,应当限制其持有的最高比例及表决权。

在具体做法上,有人提出以下建议:(一)限定子公司逆向其母公司投资性质为公积金;(二)限定公司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优先公司的投资总额;(三)规定持股公司的通知报告及公告义务;(四)禁止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各自之间以及相互之间同时取得对方10%以上的股份。

7.答案:资本维持原则又称资本充实原则,是指公司在其存续过程中,应当经常保持与其资本额相当的财产。该原则不仅是大陆法系国家的普遍适用的资本原则,也在英美法系国家的公司立法中得到体现。从我国的立法来看,该原则主要表现在:不得抽回出资;亏损先行弥补;无利润不得分配股利;提取法定公积金;股票的发行人格不得低于股票的面值;公司原则上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票;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物等。

8.答案:股票是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要式证券。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公司债券与股票同属有价证券,都是公司筹措资金的一种有效形式,但二者有如下不同:

六、论述题

1.答案:公司债又称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为筹措长期资金,就其所需资金总额分割为多数单位金额,依照法定程序向社会公众集团发行的、大量的负担金钱债务,并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我国的公司债券具有以下特征:(一)发行公司债券的主体包括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二)公司债券是公司就所需资金总数分割为多数单位金额而负担债务之证券。(三)公司债券是一种要式证券。公司债券的制作和记载必须按照公司法规定的方式进行。(四)公司债券是一种有价证券。公司债券是公司债的表现形式,它所表示的是,债券持有人作为公司的债权人享有债权,即债券持有人享有按照约定期限取得利息、收回本金的权利;发行债券的公司作为向社会公众借债的债务人,负有按照约定期限向债券所有人还本付息的义务。作为一种有价证券,公司债券可以自由流通转让、抵押和继承。(五)公司债券持有人具有广泛性。由于公司债券是公司向社会公众公开募集的,因此公司债券持有人具有广泛性,包括特定人和不特定人。前者如记名公司债券持有人,后者如不记名债券持有人。

公司发行公司债券关系到公众投资者的利益。为了保护公司债权人的权利,公司法规定了发行公司债券必须具备的条件。这些条件包括:(一)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额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额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二)累计债券总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额的40%;(三)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四)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五)债券的利率不得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六)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必须是上市公司,除应具备上述发行公司债券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股票发行的条件,即:(一)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二)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三)最近3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它重大违法行为;(四)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此外,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发行债券募集的资金,必须用于审批机关批准的用途,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如不得用于房地产买卖、股票买卖和期货交易等与本公司生产经营无关的风险性投资。

依照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发行债券应按以下程序进行:第一,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发行债券,应由董事会制定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作出决议。国有独资公司发行公司债券,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作出决定。第二,公司应当向国务院授权部门或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提出发行公司债券的申请,并提交包括公司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和资产评估报告和验资报告在内的有关文件。第三,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对公司提交的发行公司债券的申请进行审查,对符合公司法规定的,予以批准;对不符合规定的不予批准。第四,按照签订承销协议、公告公司债券募集办法、认购公司债券、置备存根簿的程序募集公司债券。

我国公司法还对公司再次发行公司债券作了限制性规定,即具备法定条件和按照法定程序经批准已发行过公司债券的公司,有下列两种情形之一的,不得再次发行公司债券:(一)前一次发行的公司债券尚未募足的;(二)对已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且仍处于继续状态;(三)违反本法规定,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募集资金的用途。

如果公司发行的是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那么,债券持有人可以按照公司债券募集办法中规定的转换条件、转换期间和转换程序等选择将公司债券转换为股票或选择不转换为股票。

公司债券还可以转让。按照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债券的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公司债券的转让价格,由转让人与受让人约定。记名公司债券,由债券持有人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公司还须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公司债券存根簿。无记名公司债券,由债券持有人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将该债券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

发行公司债券的公司,应当按照公司债券上所记载的偿还期限和还本付息的方式,按期向公司债券持有人还本付息。

由于公司债是一种集团性、长期性的债务,能够如期偿还对广大投资者的利益关系重大,对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也非常重要,因此建立有效的公司债监管制度是很有必要的。我国公司法目前还没有全面设计这一制度,应在借鉴他国相关制度的基础上认真考察我国的实际情况,从而切实保障我国广大投资者的利益,保护我国证券市场稳步发展。

2.答案:我国《公司法》在资本维持原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不得抽回出资。股东向公司投资后,便将其对投资财产的所有权让渡给公司以换取股权,不得随意撤资。我国《公司法》第36条规定:“股东在公司成立后,不得抽回出资。”第92条规定:“发起人、认股人缴纳股款或者交付抵作股款的出资后,除未按期募足股份、发起人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或者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

(2)亏损先行弥补。亏损意味着公司资产的减少,若不及时弥补,必将导致公司的实有财产价值低于公司资本的价值。因此,我国《公司法》第167条第2款的规定:“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公司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

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3)无利润不得分配股利。在公司没有利润的情况下,向股东分配股利无异于公司的减资。因此,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进行分配的是税后利润,即要求不仅无利润不能进行分配,而且在缴纳所得税之前也不能进行分配。

(4)提取法定公积金。根据《公司法》第167条第1款规定,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积金的用途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这一规定也是为了防止公司滥分股利,以保证公司有较高的偿债能力和充足的发展后劲。

(5)股票的发行价格不得低于股票的面值。股票是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外在表现形式,股票面值的总和即为公司的资本总额。为维持公司的资本与实有资产相当,《公司法》第128条规定:“股票发行价格可以按票面金额,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

(6)公司原则上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票。股份有限公司通过发行股份的方式筹集资本,股票是股东的出资证明。如果公司在股票交易市场上收购自己发行的股票,就会成为自己的股东,实际上造成公司资本的减少。因此,《公司法》第143条第1款规定:“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7)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物。公司在对外经济活动中,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担保。如果公司接受本公司发行的股票作为担保,一旦债务人到期不能清偿债务,则公司将有权行使该股票所代表的股权。而这样的结果,与公司收购本公司发行的股票是一样的。因此,我国《公司法》第143条第4款规定:“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抵押权的标的。”

3.答案:公积金,是指公司为了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依照法律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从公司盈余或资本中提取的积累资金。从形成公积金的来源看,公积金可以分为盈余公积金和资本公积金。不同的公积金,其提取方式和使用范围不同。

(一)盈余公积金,是指从公司盈余中提取的累积资金。根据盈余公积金提取的方式的不同,可将盈余公积金分为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是指基于法律的规定而强行提取的公积金。《公司法》第167条第1款规定,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公司法》第167条第2款规定,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佥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公司法》第167条第3款规定,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二)资本公积金

资本公积金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将特定的公司资本或者特定的项目列入资本公积账户的积累资金。由于资本公积金主要表现为公司以超过股票票面价值发行股份所获得的股票溢价,或者出资人缴纳出资的溢价,因此,在早期的资产负债表中,资本公积金账户又被直接称为“股本溢价”账户。然而,随着现代企业经营和业务的日趋复杂化,在资本公积账户上不仅包括所有人的出资以及经营积累,而且包括给予特定会计处理程序引起的项目。

我国《公司法》第168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以超过股票票面金额的发行价格发行股份所得的溢价款以及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列入资本公积金的其他收入,应当列为公司资本公积金。从我国公司法的规定来看,资本公积金的构成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股份有限公司以超过股票票面金额的发行价格发行股份所得的溢价款;二是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规定列入资本公积金的其他收入。

对于公积金的使用范围,我国《公司法》第169条规定,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七、案例分析题

1.答案:(1)两项议案均属违法,不得实施。(2)根据我国《公司法》关于利润分配的规定,税后利润必须首先提取10%的法定公积金才能分红。(3)股东持有的公司已发行的股份,其处置权归属于每个股东,股东大会决议无权作出质押决定。(4)董事会不应将产生违法后果的议案提交股东大会讨论。

2.答案:(1)根据修订后《公司法》和《证券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债券的发行主体包括股份有限公司。该公司是国有独资公司具有发行公司债券的资格。吸收自然人股东的进入只要不改变有限责任公司的性质的,公司就不丧失发行债券的资格。

(2)公司累计发行债券总额不能超过公司净资产额的40%,即1亿元×40%=4000万元,3年前发行1年期公司债券1000万元,由于此次债券已过清偿期限2年,已偿还的公司债券不会影响累计发行债券总额;2年前发行3年期公司债券1200万元,由于此次债券的清偿期未到,因此,应从发行总额中扣除,即4000万元-1200万元=2800万元。该公司本次拟发行公司债券3000万元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3)法律规定公司债券的利率不得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若同期银行存款利率是8%,本公司债券的25%的利率是不合法的。

(4)公司债券的发行价格可以高于或低于债券票面金额,即可以溢价发行也可以折价发行。

(5)不合法之处:①发行公司债券募集的资金的20%来弥补上一年度亏损就违反了法律规定,发行公司债券募集的资金必须用于审批机关批准的用途,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②该公司为发行公司债券,专门成立了公司债券发行委员会,负责本次公司债券的具体销售工作也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因为公司在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报批时,要求提交的公司债券募集办法中规定必须载明公司债券的承销机构,因此,承销发行是我国公司债券的法定发行方式。

3.答案:(1)甲股东以三辆重型自卸车出资符合公司法的规定,但是根据公司法第24条的规定,应当经过资产评估才能生效。

(2)债权人不能申请将该公司运营的三辆自卸车作诉前保全,因为该三辆车不属于债务人。

(3)公司的股东的辩解没有法律依据,因为甲股东的车辆没有过户,所以视为出资未缴付,股东应当在此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

(4)债权人若不服,可以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诉请甲股东在未缴付出资90万元的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

4.答案:(1)甲公司行为违法。根据《证券法》第20条的规定,上市公司对发行股票所募集的资金,必须按照招股说明书所列的资金用途使用。改变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必须经股东大会批准。因此,甲公司未经股东大会批准而改变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的用途,属于违法行为。

(2)证券法规定,上市公司擅自改变用途而未经纠正的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许可的,不得发行新股。故本案中甲公司发行新股的计划将落空。

(3)股东可依法对董事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且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决议,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停止该违法行为。

5.答案:(1)该股份有限公司在设立过程中多次违反法律的规定,主要有:

①作为发起人,仅认购2000万元的股份,少于股份总额6000万元的35%;

②发起人全部是非货币出资,没有达到公司法规定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30%的规定。

③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实价为550万元,折股500万元。

(2)有效。如果该公司成立,则合同的法律效果由成立后的公司承担,如果公司不能成立,则该合同的法律效果由发起人承担。

(3)股份有限公司不能成立的,发起人应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权和费用承担连带责任;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应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1] 编者注:该资本制度为法国、德国公司法首创,并为许多大陆法系国家所效仿,为一种典型的公司资本制度。

[2] 编者注:普通股与优先股是依股东享有权益和承担风险的大小为标准对股份所进行的分类。

[3] 编者注:优先股具有三个特点以区别于普通股,即优先获得股息;优先分配公司财产;一般无表决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