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是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有序、畅通的主要原因。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人承担法律责任,主要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过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对违法行为实施记分,及对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来体现的。
一、道路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执法主体为了预防或制止可能发生或正在发生的违法行为,或者为了保全证据,确保案件查处工作的顺利进行,对违法行为人的人身自由及财产、证件强行限制的具体行政行为。
二、行政强制措施的适用
1.扣留车辆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可以扣留机动车。
①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携带行驶证、机动车驾驶证的。
②有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驾驶证或者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嫌疑的。
③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
④公路客运车辆或者货运机动车超载的。
⑤机动车有盗抢嫌疑的。
⑥机动车有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
⑦收集交通事故案件证据需要的。
⑧属于交通事故肇事逃逸车辆或者嫌疑车辆的。
学习提示:
机动车被扣留后,当事人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上载明的时间和地点接受处理。
2.扣留机动车驾驶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扣留机动车驾驶证。
①饮酒、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②机动车驾驶人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③机动车行驶速度超过规定时速50%的。
④驾驶拼装或者已经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
⑤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
⑥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的。
学习提示:
驾驶人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上载明的时间和地点,在15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
三、行政强制措施的执行程序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依据法律规定的执行程序实施。
(1)制作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应当由当事人签名、交通警察签名或盖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的,交通警察应当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上注明。
(2)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拒收的,交通警察应当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上注明。
(3)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后,当事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接受处理。逾期不来接受处理,且经公告3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依法处理扣留的车辆。
(4)交通警察认为应当对违法行为人给予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可先予扣留机动车驾驶证。违法行为人应当在15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接受处理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做出行政强制措施决定的,可以由一名交通警察实施。
四、行政处罚种类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和拘留。
五、行政处罚的执行程序
(1)对行人、乘车人和非机动车驾驶人的罚款,当事人无异议的,由交通警察当场收缴罚款。
(2)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罚缴分离)。
(3)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也可以直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六、部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标准
1.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①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
②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
③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
④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
⑤机动车驾驶人补领机动车驾驶证后,继续使用原机动车驾驶证的。
⑥在实习期内不按规定驾驶机动车的。
⑦驾驶机动车未按规定粘贴、悬挂实习标志或者残疾人机动车专用标志的。
⑧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
2.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①机动车驾驶证被依法扣押、扣留或者暂扣期间,采用隐瞒、欺骗手段补领机动车驾驶证的。
②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发生变化不适合驾驶机动车,仍驾驶机动车的。
③逾期不参加审验仍驾驶机动车的。
3.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相关证件,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相关证件
①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15日以下拘留,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②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10日以下拘留,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③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和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4.酒后驾驶机动车
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6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10日以下拘留,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②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③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15日拘留,并处5000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④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0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⑤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5.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①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②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③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④机动车行驶速度超过规定时速50%的。
⑤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
⑥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⑦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⑧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
学习提示:
行为人有②、④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①、③、⑤至⑧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
6.驾驶拼装或报废车
①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
②对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驾驶人,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③出售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没收违法所得,处销售金额等额的罚款,对该机动车依照第一项的规定处理。
7.超载运输
①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超过额定乘员20%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②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30%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③有前两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
运输单位的车辆有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情形,经处罚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④公路客运载客汽车超过核定乘员、载货汽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扣留机动车后,驾驶人应当将超载的乘车人转运、将超载的货物卸载,费用由超载机动车的驾驶人或者所有人承担。
8.其他违法行为处罚
①非法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强制拆除,予以收缴,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②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③驾驶人被处以吊销驾驶证处罚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后,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领取机动车驾驶证。
④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机动车登记或者驾驶许可的,收缴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撤销机动车登记或者机动车驾驶许可;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申请机动车登记或者机动车驾驶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