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课 现浇结构分项工程
一、一般规定
1.现浇结构质量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现浇结构质量验收应在拆模后、混凝土表面未作修整和装饰前进行,并应作出记录。
(2)已经隐蔽的不可直接观察和量测的内容,可检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3)修整或返工的结构构件或部位应有实施前后的文字及图像记录。
2.现浇结构的外观质量缺陷应由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等各方根据其对结构性能和使用功能影响的严重程度按表2-16确定。
表2-16 现浇结构外观质量缺陷
3.装配式结构现浇部分的外观质量、位置偏差、尺寸偏差验收应符合本章要求。
二、外观质量控制项目
1.现浇结构的外观质量不应有严重缺陷。
对已经出现的严重缺陷,应由施工单位提出技术处理方案,并经监理单位认可后进行处理;对裂缝或连接部位的严重缺陷及其他影响结构安全的严重缺陷,技术处理方案应经设计单位认可。对经处理的部位应重新验收。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处理记录。
2.现浇结构的外观质量不应有一般缺陷。
对已经出现的一般缺陷,应由施工单位按技术处理方案进行处理。对经处理的部位应重新验收。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处理记录。
三、位置和尺寸偏差的控制项目
1.现浇结构不应有影响结构性能或使用功能的尺寸偏差;混凝土设备基础不应有影响结构性能或设备安装的尺寸偏差。
对超过尺寸允许偏差且影响结构性能或安装、使用功能的部位,应由施工单位提出技术处理方案,并经监理、设计单位认可后进行处理。对经处理的部位应重新验收。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量测,检查处理记录。
2.现浇结构的位置和尺寸偏差及检验方法应符合表2-17的规定。
检查数量:按楼层、结构缝或施工段划分检验批。在同一检验批内,对梁、柱和独立基础,应抽查构件数量的10%,且不应少于3件;对墙和板,应按有代表性的自然间抽查10%,且不应少于3间;对大空间结构,墙可按相邻轴线间高度5m左右划分检查面,板可按纵、横轴线划分检查面,抽查10%,且均不应少于3面;对电梯井,应全数检查。
表2-17 现浇结构位置和尺寸允许偏差及检验方法
(续)
注:1.检查柱轴线、中心线位置时,沿纵、横两个方向测量,并取其中偏差的较大值。
2. H为全高,单位为mm。